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性侵害的立法防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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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性侵害的立法防护

李金晟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     530012

要:性侵害属于严重侵犯儿童健康权的恶劣行为,因此需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强对于学校性教育、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的增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创新与强化网络保护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宣传和立法完善,以法律的武器保障儿童健康权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健康权;儿童性侵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言:

随着近些年的性侵儿童事件屡屡发生,如“百香果女孩”被害再审案件、王某华猥亵女童案等,这些案件都引发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为了保护儿童不受性侵害,《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于1989年11月通过,其中指出:"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儿童不受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性攻击,因此,特别是在国家、双边和多边方面采取措施,以预防:(1)诱惑或迫使儿童进行任何违法的性行为;(2)利用儿童卖淫或进行其它不正当的性关系;(3)使用儿童从事色情演出或作为色情主题。因此,本文从健康权的角度,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对儿童性侵害的立法防护做出清晰初步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校的性教育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性侵害者常常会利用孩子们的无知,进行多次犯罪。所以,要让孩子们了解性侵犯的概念,了解在性侵犯时应采取的措施,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安全防线。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提出,学校、幼儿园等机构要建立健全的防范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1]。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性教育”一词的引入,代表了“性教育”一词的重要意义;但也有人担心,这只是一种“性知识的预防”,而非综合性的性教育。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年颁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正),全面性教育是“以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为基础的教学过程”。因此,性教育“不只是对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的影响”,也会涉及到“和谐人际关系、两性平等、身体尊严与权利、身心卫生问题”。由此可见,性教育的内容非常丰富,而对性侵害的预防只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在这一问题上,本文认为,青少年性侵犯是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应以反性侵教育作为引导,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普及;在教学时间等层面上给予切实的制度保障,是稳定地推进全面性教育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部于2020年11月份回复称,政府十分重视性教育,目前将性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已列入中小学、生物学、体育等必修课之外,还将“探讨编制全国性、权威性儿童防性侵教科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预留出适当的课时,供地方及学校开发儿童性教育的适合课程[2]

2、切实实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与从业限制制度

从有关的调查来看,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率较高。为防止不法行为者涉足与儿童关系密切的领域,早在2017年,浙江慈溪和上海闵行就已开始探讨利用性侵犯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知识来防止儿童的性侵犯。自2019年至2020年,最高检先后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而此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性侵犯和其他违法行为者的信息查询机制,为与未成年人有过密切联系的单位提供免费的咨询,这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与信息查询系统密切相关的是“职业限制”。上海市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从2018年到2019年,江苏,广东,广西、浙江和其他十几个省份都有关于职业禁忌的判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利用资料库进行性侵犯等违法行为,不仅是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3]。同时,各部门不但要对新入职者进行征聘,还要对其进行年度的查核。一经发现有这种不良记录的入职人员,应当不得录用或者是及时解聘。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业禁止条款相比,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时限,但是一旦发现则“不得录用”和“必须开除”,显然更加严格。这对从根源上防止儿童性侵害的潜在危险,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查询、职业限制之外,还增加了一项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的强制报告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儿童特别是青少年在遭受性侵害时,不敢报警,甚至不知情。而与孩子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虽然知道孩子所受到的伤害,但因为怕麻烦、怕惹事而隐瞒,造成孩子们再次遭受无谓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实行强制报告制度,以明确有关人员的报告义务与责任,是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4]。早在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行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应当及时报警、及时报告。2020年5月,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司法实践方面,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首次在全国首创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强制报告制度。自此,江苏、江西、广东等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探索的结果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使其更加明确和具体。

第一,在报道内容上进一步拓宽和细化。除了“总则”部分规定的“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之外”,还在“家庭保护”一节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再“学校保护”一节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于“社会保护”一节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网络保护”一节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均有责任进行报告。

第二,对报告义务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规定。如酒店、宾馆等住宿单位有责任认真审核、及时报告,如在接待未成年人或与成年人合租时,应向其监护人提供联系方式、登记人员的身份关系等相关资料;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上报。这样既能使酒店经营者承担起法律责任,又能震慑心怀不轨的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早发现和干预不法分子在房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三,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民政、教育、网信等部门举报。这对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形成一个全面的预防儿童性侵犯罪的合力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完善以家庭监护为主和国家监护兜底的监护制度

家庭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无可取代的角色,而性侵犯常常是由于缺乏对家庭的监管所导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指出:“父母或法律上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和发展负有主要责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强化了在家庭监护中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主要义务,并明确了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的十项职责和不得实施的十一项行为,其中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等行为。

另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贯彻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缔约国应当“提供适当的帮助”对家庭进行监护的内容要求。例如,政府要对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让他们了解有关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5]。还有一些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也有义务帮助、指导、监督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和监护人。

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将孩子置于监护之外,如果实在是由于工作或者其它实际原因而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将其委托给他人。被委托人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照顾能力的人,并且不得有过性侵犯等不良情况。同时,由于受托人只是一种临时的监护方式,因此,在监护过程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担负起与未成年人“沟通与联系、交流”的法律责任。这对缓解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家庭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监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的“国家家长”观念,这种观念是指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和最高的监护人,承担起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并提出在家庭监护功能不全或者存在监护行为时,民政部门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同时,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只有在孩子们有了兜底的国家监护保障,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基本生活和安全时,他们才敢于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犯说“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语:

综上所述,家庭、国家、社会都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成长。鉴于目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儿童性侵犯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为防护儿童的性侵害提供了法律上的强有力的保证。当然,法律的生命在执行和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国性侵犯青少年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保证对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进行规范化查询,细化强制举报程序,明确处罚责任,强化职业素质和能力;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将会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薛霞.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问题研究——以儿童性侵案件为例[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

[2]石月姮.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教育研究,2021,3(12):131-132.

[3]许晓童,张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施问题的再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7(1):9.

[4]牛帅帅,赵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际法评析:以《儿童权利公约》为视角[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1):8.

[5]刘琰.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J].2020.

作者简介:李金晟(出生年-1981年)性别男,籍贯(精确到省市)广西岑溪市,职称,研究生学历,专业或研究方向:公司法、行政法等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省市,广西南宁市           单位邮编,5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