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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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策略

耿文华,李双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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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众多环境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其能够通过对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而明确污染源,可以为污染源治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排污许可制度是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制度,能够从源头上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可以形成对环境管理的完整链条,有助于高质量开展环境保护与污染源治理工作。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尚处于各自为战的发展状态,不利于同时发挥两者的有效性。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衔接策略

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二者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环评技术评估中,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呈现相对分离的状态,没有系统的框架,导致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效果没有达到最佳状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必要性出发,探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中现存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衔接构想和对策,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存在的问题

1.1项目基本信息的差异

环评中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建设内容主要由项目业主提供,其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信息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参数通常使用业主所属行业或生产方面的习惯称谓。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则根据行业特性,对各类生产单元、工艺及设施等进行了系统规范的命名,填报时相比环评会更加简洁明了。由于具体项目建设方案、工艺类型、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存在超出系统命名范围的工艺、设备及污染物治理设施,目前对该部分设备参数的填报要求没有较为明确的引导。诸如此类命名不一致等问题导致项目基本信息较为杂乱,对企业人员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时产生一定的困难,审核部门在判断项目是否超出环评建设范围,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时也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造成行政资源的不必要损耗。目前,针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通常是在排污许可的产能设备信息中进行备注,说明该设备同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列设备的关联等情况。

1.2技术规范尚未统一

通常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会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包括物料平衡法、类比数据、实测法、经验计算法等计算方法进行污染源核算,以此得到较为可靠的污染物排放量,但其在后续监测数据层面存在反馈不及时等不足,极易导致核算得到的结果不符合项目实际排放量。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以及监测数据等,其尚未形成统一的核算技术标准,无法有效保证排污量核算结果的科学有效性,这都会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高效衔接。同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不一致,其重点考虑因素存在差异,衔接技术规范也尚未统一,都会降低两项制度衔接的优势,削弱污染源管理效力。

1.3两种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工作职能认识不清,在开展制度落实监管工作时,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混入市场,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另外,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然局限于前期控制,存在“重发证、轻监督”的现象,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得不到落实。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考虑污染源、环境质量等,但是在环境保护监察工作中,执行标准远远低于最初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标准,这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路径探索

2.1优化完善衔接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也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重要保障制度,其贯穿项目建设前期、中期以及后期全过程。为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综合优势,弥补单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政府要立足时代发展背景,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体系,确保其在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遵循两项政策的衔接框架体系,真正促进两项制度在污染源防控方面形成合力。

当前我国污染源管理主要涉及各级地方政府、排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三方面主体。因此,在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完整管理链条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积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核心,构建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证合法排污,并根据实际项目周期实时更新排污许可;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环境保护重要性,主动发挥自身监督职能,以通过多渠道推动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2.2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内在联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使制度之间能够更加有效地衔接,需要加强各个部门的联动。在企业排污环节,要进行工作室审批,主动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相关行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备案,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事中事后依法监管手段,督促企业合法运营。

同时,要明确企业的工作权限,进行垂直化、扁平化的管理,加快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的监督进程。还要强化部门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各个部门之间要保持内在联动,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同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高效进行。

2.3统一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方式

目前,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计算得到,但由于此时项目处在设计阶段,通过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得到的排放量数据属于理想状态下的估算值,通常与实际有一定差异。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许可排放量则主要通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项目产能情况相结合后计算得到,更加接近企业在符合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排放上限。故可在环评编制过程中考虑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计算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以此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在简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的同时,提高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

除使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计算方式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外,亦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不同的总量计算方式,将得到的多组污染物总量数据汇总分析,探讨项目在理想建设状态与符合排放标准上限的污染物排放情形下,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分析建设项目在符合“三线一单”的情况下所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结语

新时期,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污染源管控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要站在全局高度,建立健全法治保障制度,探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方法,以推动两项制度形成完整管理链条,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另外,政府针对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立足信息化背景,借助先进技术优势,建立联动沟通机制,优化完善制度衔接体系,统一衔接技术标准,推动环境影响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程序上、内容上、权责上的衔接,再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两项制度衔接能够贯彻项目全生命周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峰,范纹嘉.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C]//2015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