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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筑业将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而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工程完成周期较长,据统计,截止2016年5月1日,施工周期还需2年以上的老项目,全国建筑业还有很多。为避免老项目经营陷入困境,过渡模式的简易计税方法应运而生。本文以TZW项目为例,构建数学模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老项目财务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老项目;财务管理
一、“营改增”实施的意义
建筑企业在我国税收历史上一直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加重了企业税负。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 有效避免重复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抵扣成本费用*税率。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 的实施,能够打通各行业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切实降低税负、提升运营规模。
二、不同计税方法分析
2016年5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一般纳税人在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法。
(一)纳税人税率、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考虑到老项目在5月1日时,工程进度已完成一部分甚至大半,采购、分包等合同大部分已签订并已执行,如若采取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率为11%,抵扣进项税时,无法取得足额的进项税,会造成增值税税负增高,因此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而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为3%,所以老项目最好选择简易计税法。
(二)会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变化较小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老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操作起来相比一般计税法更加便利,而且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其会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在营改增之后的变化相对较小。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纳税人影响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纳税人的财务工作来说,带来的影响是综合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营业收入方面的影响
营业收入显著降低。建筑企业一般与业主签订合同是固定造价,“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确认的当期营业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营业收入,因此,营改增之后营业收入会显著降低。例如:简易计税法下的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固定造价为103万,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前,确认的当期收入是103万,营改增之后确认收入是100万,收入额减少3万,如果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营业收入的减少更显著。
(二)营业利润方面的影响
营业利润上涨。增值税是价外税,与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营业税不同,合同成本中也剔除了增值税,同时剔除分包抵扣税金。因此,合同收入下降的幅度,小于成本及税金总额下降的幅度,营业利润相对增加。我们下文中对营业利润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分包工程款占合同总价比例越大,营业利润上涨幅度越小,所以分包工程款可以尽量控制。分析参见表1。
(三)现金流方面的影响
施工项目当期现金流减少。建筑施工企业,是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当业主拨付当期预付款时,需要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方法下,施工单位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这无形之中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
(四)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有显著的影响。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是价外税,对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合同成本,营业利润产生影响。“营改增”同时影响资产负债表,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材料设备、周材等,其价格中扣除增值税,与营业税下核算方式不同。
四、案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的反映“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我们以TZW项目为例。(1)税制改革前采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制改革后采用增值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为2%。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该项目合同总价为A,工程成本为B(含税),分包工程款为C(含税)(3)项目税制改革之前,营业利润为Q1,“营改增”之后,营业利润为Q2。
“营改增”之前:
项目营业利润Q1=A-B-(A-C)*3%*(1+7%+3%+2%)
“营改增”之后:
项目营业利润Q2=A/(1+3%)-B-[B-C/(1+3%)*3%]-(A-C)/(1+3%)*3%*(7%+3%+2%)
假设分包工程款占合同总价比例为P,即C=P*A
将“营改增”前后营业利润相减,得
Q1-Q2=A-B-(A-C)*3%*(1+7%+3%+2%)-{A/(1+3%)-[B-C/(1+3%)*3%]-(A-C)/(1+3%)*3%*(7%+3%+2%)}
=A-(A-C)*0.0336-{A+C*0.03-(A-C)*0.0036}/(1+3%)
=A-0.0336A+0.0336C-0.9709(A+0.03C-0.0036A+0.0036C)
=(0.001P-0.001)A
因为P<1,所以Q1-Q2<0,即后营业利润上涨。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前后,利润增减和分包工程可抵扣款占合同总价比例有关,即P月接近1,营业利润上升幅度就越小。根据TZW项目已签订分包合同,以及根据图纸工程结构预估的分包工程量,P大约为20%,所以“营改增”之后营业利润上涨0.0008A,与前面理论论证是一致的。参见表1
TZW项目“营改增”前后营业利润变动表 | ||||
项目 | 营改增前 | 营改增后 | 影响方向 | |
1 | 营业收入 | A | A/(1+3%) | 下降 |
2 | 营业成本 | B | B-C/(1+3%)*3% | 下降 |
3 | 分包工程 | C | C/(1+3%) | 不变 |
4 | 税金及附件 | (A-C)*3%*1.12 | (A-C)/(1+3%)*3%*0.12 | 下降 |
4.1 | 营业税 | (A-C)*3% | 0 | |
4.2 | 城建税 | (A-C)*3%*7% | (A-C)/(1+3%)*3%*7% | 下降 |
4.3 | 教育附加 | (A-C)*3%*5% | (A-C)/(1+3%)*3%*5% | 下降 |
4.4 | 地方教育附加 | (A-C)*3%*3% | (A-C)/(1+3%)*3%*3% | 下降 |
5 | 增值税 | 0 | (A-C)/(1+3%)*3% | |
5.1 | 销项税额 | 0 | A/(1+3%)*3% | |
5.2 |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0 | C/(1+3%)*3% | |
6 | 营业利润 | A-B-(A-C)*3%*1.12 | A/(1+3%)-[B-C/(1+3%)*3%]-(A-C)/(1+3%)*3%*0.12 | 上升 |
五、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对外采取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在地方税务局上缴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在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办税员面对新的税务机关,需要建立有效沟通,准确把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发展动向,以致能及时、有效的调整企业财务管理,做好税收筹划。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要与业主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使业主单位及时理解施工单位资金流紧张情况。
(二)对内采取的应对措施
1、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和税务处理水平
为保证“营改增”措施及时有效的落实,财务人员可通过参加税务专家的业务培训、税务机关组织的“营改增”研讨会议等方式,掌握“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工作的相关变化,转变传统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思想,学习新的税制知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2、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应及时调整,财务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税管中心并制定出适用于本企业的《“营改增”会计核算指导书》,财务人员根据指导书中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财务电算化系统应交税费科目中,添加增值税项目的会计科目。
3、加强日常发票管理、降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一十条分别规定了,对于增值税发票,虚开、伪造、非法出售、盗窃等违法现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操作,从源头上遵循“四流”一致原则,降低税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可以制定与运营情况相适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以财务人员为点,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做到相关人员能够个个知晓,具体运用,严格按照规范办理业务。
参考文献:
[1]任政权、杨成文.“营改增”对公路施工企业财务影响的研究[J].商业会计.2017,01:60-62
[2]王兴亮.“营改增”视角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税收筹划工作[J].现代国企研究.2016,12:16
[3]谢军.“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财会学习.2017,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