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化路径之反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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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化路径之反思

李静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60000

摘要: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法治要求,我国分别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总的来说,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走向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杈并重和增强刑事政策的科学性。本文对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化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刑法;刑事政策化;路径反思

一、刑法刑事政策化概念的展开

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概念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司法层面,刑法刑事政策化表现为刑事政策司法化。它意味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融合刑事.政策的过程,即通过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的量刑活动,或以功能主义、机能主义的刑法观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与适用,从而将刑事政策的精神与要求贯彻到刑法适用过程中;二是立法层面,它是指将刑事政策转化为刑事立法的过程,即刑事政策内容的立法化、规范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个向度的概念即立法层面的刑法刑事政策化又被称为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可见,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应将这两个概念进行混淆,故有学者所说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其实是一个问题、两种表述,只是视角稍有不同而已”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二、刑法刑事政策化在中国语境下的具体考察

在晚近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关系的话题正日益引起关注[1],近些年来更是如此。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的转型带来了大量的“失范”现象,个人的焦虑以及对行为规范的无视致使一些危害性大的犯罪屡屡出现,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等危害行为就是其适例;另外,有一些新技术、新科技的发展也为犯罪提供了契机,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冒出,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地对其进行遏制,传统的刑法体系在应对这些犯罪时也常常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缓解现行刑法与犯罪现象之间的张力,同时又为了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许多刑事政策的文件被大量制定,从而在不修法的前提下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的适用进行指导,以刑事政策中的精神对刑法规范进行合目性地解释,从而更好地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但如前所述,以机能主义、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刑法解释过程中融入刑事政策的价值与精神,是一种好的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方法,但是也同时是具有局限性的。因而我国也在刑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将刑事政策的内容立法化,使难以被原有刑法体系所接纳的法外价值通过立法的途径合理地融入到刑法规范中,从而在罪刑法定理念的指导下适用刑事政策的精神。在1979年颁行《刑法》之后,沿着这两种路径我国的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间的张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正如陈兴良所言,我国刑事政策对刑法影响之大之深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有必要对此种现象进行具体地描述,从而才能进行更好地反思和评判。

三、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路径之反思.

通过对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具体考察,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了刑事政策是如何影响刑法适用的。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我国刑事政策对刑法领域都有一定程度的渗入。但是在每一条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路径中都有值得注意的问题,应当意识到刑事政策并非无限度地影响刑法适用,毕竟“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在对二者进行“贯通”时必定面临着一定的法治风险,因而必须坚守一些的准则才能在吸收刑事政策的应变性的同时又不失刑法体系的自主性。

(一)刑事政策影响量刑要有限度

众所周知,量刑活动是一种精确的法律活动,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需要具有正当化依据,尽管刑事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活动的功能似乎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其背后的原理是需要严格把握的,只有弄清楚刑事政策影响量刑活动的具体径路,才可以严格把控限度,不至于使刑事政策越俎代庖。量刑活动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事政策制定后,也是通过影响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来影响量刑轻重的。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报应刑,人身危险性决定了预防刑。因而,在刑事政策影响量刑活动时,也应当考虑刑事政策是影响了责任刑还是预防刑,进而才能做出合理的刑罚裁量。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只能够影响预防刑,而不能影响报应刑。因为报应刑是由行为本身侵犯法益的严重程度决定的,是不应该受到刑事政策影响的;但与之相反的,预防刑是可以受到刑事政策影响的,是可以因为政策性因素而认为一般预防或者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从而加大预防刑。

(二)刑事政策应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影响定罪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既然需要解释,那么法规范在涵摄案件事实时,刑事政策就能影响法规范所能涵摄的范围,进而影响定罪活动。但是,法规范所能被解释的空间是有限的,法律用语有其核心含义和边缘含义,对于核心含义一般是没有异议,但对于边缘含义是可以被解释的。边缘含义的范围大小由多种因素决定,比如被侵害法益的重要程度、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度、预防必要性大小等。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影响是通过对边缘含义的范围的影响来达到的。虽然当采取从严政策时,刑法用语的边缘含义会随之扩大,但是我们不能不遵从这样一个前提一即对刑法用语的解释应该遵从罪刑法定的规定。刑法用语从其字面进行解释时,有些含义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包含进去的,即使有刑事政策对其解释过程进行影响也是如此。若是因为刑事政策而导致刑法解释超出其文义解释的极限,虽说符合刑事政策精神,但其解释结果已经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保护人权的机能也必将荡然无存。

结束语

回顾我国刑事政策的曲折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每一刑事政策的出台,莫不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莫不与当时社会的犯罪率相关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刑事政策都发挥了稳定社会的重要功能。

参考文献

[1]马永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兼论刑事一体化的教义学进路与限度[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7(2):110-124.

[2]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J].中国法学, 2020(l):12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