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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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檀迪杰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230601

摘要:刑法和行政法是两大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者相互交叉、相互依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中断、脱节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因此,加强两者的协调和相互衔接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使我国现行的《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又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需要。文章从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二者衔接机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衔接机制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衔接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衔接机制

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刑法条款与行政法条款缺乏协调性

行政违法的种类繁多,情节严重的,可以触犯刑事法律,构成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条文与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互相配合,以达到对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的充分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刑法规制的刑法条文与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条款间缺少联系。同一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一种犯罪,而行政法规则是一种行政违法。将不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这种犯罪化应该被视为一种违法的犯罪,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明确的。在追诉标准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对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影响。

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冲突

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衔接。一种是将行政和刑事责任纳入同一法律条文,两者相辅相成,并在原则上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在同一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条文加以规范。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与行政法律条文之间的不衔接,致使我国在实践中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难协调,甚至产生了断裂。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中断

“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办理数万件行政违法案件,而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节的案件流失严重,许多行政犯罪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在将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到刑事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刑法与行政法衔接不力的原因

1.行政配合层面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的司法系统中,执法机关一般都是各司其职,而目前,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常常牵扯到多个执法机关,各个部门间的联系也很少。行政执法机关在辨认犯罪与非犯罪、收集证据、鉴定和保全等方面,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构成要件不熟悉,对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不清,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追究责任。

2.立法保障层面的局限性

我国刑法的立法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而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是国务院,而地方政府的规章则是国务院的。在立法权力的分配上,我国的立法权力比较集中,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权力比较分散,存在着一定的层次。“行政立法的首要目标是实施法律和规章。在我国的实践中,有相当多的部门立法仅仅着眼于部门的利益,注重具体部门和具体规定,而忽略了刑法的规定,导致了法律与法律的不和谐和冲突。尽管三大程序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条款,但其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实效性。

3.观念认识层面的制约

“两法衔接”和“以罚代刑”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思想上的不同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些行政机关没有意识到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没有意识到犯罪人的行为既有违法的地方,又有违法的地方,所以只能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了结。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对刑法乃至行政法规不熟悉、不懂,在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定罪定性把握不准确,导致处罚不当,从而影响到对犯罪案件的调查。

三、完善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的思考

(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完善

1.提高立法位阶,确立法律地位

目前“两法衔接”的立法基础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级别相对较低,刚性不足,操作性差。提出建立一套统一的立法衔接机制,以明确二者的法律关系,避免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导致“以罚代刑”的尴尬局面。

2.将行政犯罪规定在行政法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将出现许多新型的行政犯罪,而我国现行的《刑法》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修订也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将行政犯罪纳入行政法,既解决了行政犯罪的易变性问题,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同时,也从某种意义上解决了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使行政法与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等方面都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3.整合立法资源

我国是一个“刑法为主”的典型国家,它与其它的法律有着明确的区分,而对犯罪的惩罚则是刑事责任。将行政犯罪纳入行政法,并赋予其反违法的权力,必然会与我国传统的法律资源配置相矛盾。因此,要将现行的立法资源加以整合,并将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刑法中的作用,以弥补现行刑法中行政犯罪规范的不足,这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中行政犯罪的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的程序完善

1.明确“两法衔接”机制的主导部门

我国是一个以“刑法为主”为代表的国家,其区别于其他国家,但在刑罚上却以刑事责任为标准。将行政犯罪纳入行政法,赋予其以打击违法性的权利,势必与我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分配发生冲突。本文认为,要将现有的立法资源整合起来,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最大化,从而弥补现有的行政犯罪规范的缺陷。

2.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衔接

完善机构之间的衔接程序,关键在于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责任,对违法的案件进行侦查,并提出初步的意见,再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内部责任的划分,一方面可以强化内部的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内部的相互扯皮。

3.完善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的衔接

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内在联系,是建立适用于刑事诉讼的统一标准,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实质标准主要是指将行政机关转交的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程序标准主要有: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转移、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扣押、扣押、移交等方面的规定。只有统一的程序规范,才能把案件移送工作落实到位。

四、结束语

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个部门、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而各个系统的绩效评估则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推动“两法”的衔接,就必须通过“两法衔接”,将“转办”和“转办”纳入“双规”考核,从根本上解决“两法衔接”的问题。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既保证了二者的功能,又有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要使这一制度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还存在着诸多困难,还需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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