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司法队伍的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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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司法队伍的构建

王忠德

曹县人民法院   山东菏泽   274400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过渡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必然需要构建一个现代化的司法队伍。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每个人都必然的接受法律的调整与约束。现代化的司法队伍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娴熟的业务能力、善良的内心、丰富的社会阅历等,惟其如此,才能不断的推进法治进程,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推力。

关键词:现代化司法人员治理能力

《孟子·离娄上》有句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司法功能的实现也是需要人来实现。没有优秀的人才,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再好的法律、再好的治理体系也只是纸上谈兵,难以发挥其作用。由现代化的司法队伍不断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让司法的功能,尤其是其治理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

一、严把进门关

构建一个素质过硬的现代化司法队伍,首先就是要严把“进门”这一关。人才的选拔任用,历来都是为政之本,无论是先秦时期的选贤任能,还是后来的察举制、科举制,纵观我国历史,公务员选拔任用在国家的发展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已经相当完善,鲜有“权贵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以穷退见遗 ”①的现象,对制度构建就不再赘述。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是人民群众的直接服务者,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者,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能够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进门”制度严苛一些也无可厚非。

二、政治素质过硬

司法队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思想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的宏伟大业的成败,也可以说政治素质应该是一个司法人员的大脑。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唯有如此,才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国家既定的方针、路线去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去,不断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三、善良的内心

司法人员必须是一个善良的人,其血管里流淌的应该是善良的血液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断别是非善恶宣示公平正义离不开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在法律之内法官有广阔的空间良知是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正当性最为可靠的保障本着良知进行选择正义大多会如约而至反之如果没有良知作为保障审判活动即便貌似合法实则与正义相左②我忘记什么时候,曾在某个节目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国外的一个法官在审理一位母亲因为违规停车而无法缴纳罚款的案件,那位单亲母亲有三个孩子,有两个孩子患有疾病,可以说是贫病交加,她为了给孩子买救命的药而违规停车,被罚款50美元,法官听完这位母亲的陈述之后,法官沉默良久问:“这位女士,你身上有多少钱?”女士回答:“我身上只有5美元”,法官沉默良久道:“我不可能罚没一位三个孩子母亲仅剩的5美元”,最终,法官取消了这位母亲的罚款,并要求其以后不要再违规停车。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善良的裁决,其在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同时,也维护了这位母亲和其三个孩子的生存权利及尊严。英国学者麦克莱有句法律格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我们可以将善良的心理解为最高级的法律或者规则,只有拥有善良的法官才能更好的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以自身的良知审视裁判案件合理的利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善良”的评判,以求无愧于心达到实质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正常的运行

四、业务素养过硬

司法人员必须做一个法律上的“明白人”。如果说善良是司法人员的应当流淌血液,而行使司法权则是司法人员的机体。一名合格的法官要精通法学原理。通晓法学原理,法官才能对法律价值取向、立法本意、利益衡平等有更准确的理解和更深入的领会,才能从理论层面对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见解和看法,进而吸取各种学术性、基础性研究成果,指导和推进审判工作实践。熟知法律,知晓法律规范和其他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迅速、准确鉴别、确定与所处理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状态。同时,还要适应法律不断立、改、废的现状,积极学习和掌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地更新法律知识。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和价值衡量等法律适用技巧,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才能裁判适当,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以正义的判决来教化人民,从而推动人的现代化。

五、丰富的阅历

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还应当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法律就其来源而讲,它源自于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而且也作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作为法律适用者、国家意志的末端执行者,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是其进行司法活动的经络,能够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张弛有度。司法人员是社会的一份子,不可能做到离群索居,不熟悉社会现实,缺乏社会经验必然无法高质高效的完成司法工作。司法人员有着定纷止争的职责,需要解决的纠纷经常错综复杂,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熟人社会”特殊国情下,复杂的社会生活常使纠纷的解决陷入人为的负责境地。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以应对不同的案件、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揣摩其心理,洞悉其意图,所以,很多人常说,一名好法官往往是一名优秀的心理师,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取得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使纠纷消弭于无形,真正的做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将生活中的纠纷诉诸于法律,那么就意味着案件的数量就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进,案件数量不断以大幅度递增,如果不能合理规划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的配备,有可能加剧该矛盾,如果长期如狼似虎的攫取司法人员的工作经历,必然导致其工作状态的疲累,就容易导致司法活动出现疏漏,甚至是出现错误,导致司法机构公信力的下降,进而影响司法治理功能的实现。

六、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司法中强调政治,特别是要克服纯粹的业务观点,防止将裁判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④也就是说,我们要协调好司法的治理功能和国家治理的关系,确保其和谐统一,而不是简单将法律这一治国理政之重器,生硬的搬到司法实践中去,更应该考虑到国家政策、社会效果及价值取向等问题。在我国,基层是推进社会现代的重点,也是社会治理的难点。基层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对司法治理功能的实现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可以起到榜样的作用,用其行为带动一部分人认识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遵守法律,捍卫法律,慢慢的将法律变为一种信仰,进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思想观念,最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①参见:范晔《后汉书》卷61,《黃琬转》。

②参见:江必新,《法官良知的价值、内涵及其养成》,载于《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38至40页。

③刘黎明:《浅议基层法院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于2020年6月18日访问。

④孔祥俊著《司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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