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治安问题治理策略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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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治安问题治理策略探析

王森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 西安市 710063

首先要提的是所谓“城中村”,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因为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政府征用后,无耕地进行耕种,导致大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逐渐演变成的居民社区,所以也被学者们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难以与城市城区发展接轨,与周围城区格格不入,造成在政府的管理上工作开展困难。从文化观念看,城中村受城市文化观念的影响,文化、教育等方面较一般的村庄要高,但又受传统思想观念、宗教思想等影响,远远落后于市区。从人口构成来看,城中村人口多为农村户口,外来人口较多,而且以农民工为主,个体经营户较多,由于城中村耕地较少,所以出租房屋是城中村的一项重要产业,管理难度大,脏乱差、黄赌毒现象严重。从社区管理规划来看,城中村的村民自建宅都较为低矮,同时分布也较为杂乱,经常是一栋紧贴着一栋,同时市政设施也较为落后与其所处的城市区域格格不入。而在国外,城中村又被称为“urban village”,它们往往是指城内的一些低租金地区,该地区大都是外来移民居住的,生活与城市大相径庭,格格不入。1867年西班牙工程师塞达[1](A Serda)在其著作《城镇化基本原理》1一书中首先使用了urbanization(城市化)这一概念。由于西方欧美国家在其城市化进程中不存在户籍与土地管理二元结构问题,所以国外很少提出关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主要从国内学者们的研究资料中去进一步探讨城中村治安问题。

城中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相关提议

公共产品理论[2]认为:公共产品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对于固定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另外增加一个人消费该产品,也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这种产品,即使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或者服务)称为公共产品。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的物品(或者服务),称为私人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部分特征的物品(或者服务)称为准公共产品。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我们可以将与城中村相关的治安服务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公共治安服务,这种治安所服务的对象是该城中村社区的全体居民群众、企业、集体,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公共产品,比如日常的治安巡逻等。第二:私人治安服务,这种治安服务只向特定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治安服务,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比如被金店或其他企业雇佣来维持秩序的保安等。第三:混合治安服务,这种治安服务既不完全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又不完全具备私人产品的特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比如城中村社区的报警服务,由于城中村地区的配备警力不足,但是警情的数量却十分庞大,依照我国现状派出所在某一时间内出警次数仍然是相当有限的,所以如果当公众都在同一时间去报警的话,报警服务就有了消费的竞争性。

所以,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城中村治安问题解决的完善与否大致取决于政府部门,村民本身与外界环境的三因素决定。具体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部门带头引导多部门配合治理

首当其冲的是,公安部门在其实要发挥领导作用,对于其管辖的辖区中的城中村,可以与其村委会相关人员协同配合工作,第一,可以在公安部门的牵头下,对于城中村中治安案件频发的地段安装大量监控探头,尽可能去减少一些人员巡逻的死角和旧监控探头的盲区,着力弥补了因为警力相对不足导致城中村治安人防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专人值守监控室对街道巡逻人员巡查重点区域予以监控,提高了物防与人防的联动能力。在城中村社区内的主要进出巷道上安装电子巡更系统,督促社区保安、村民治安巡逻队按照社区民警指导安排,在固定道路、固定时间内开展治安巡逻,争取常态化高效巡逻来防范治安隐患降低风险。适时开展同类案件及前科人员串并研讨分析。“盗抢”类犯罪大多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的特点,大多数的犯罪人员都会依托自己暂住的城中村院子,以其为中心在附近寻找作案的地点。同时针对城中村及周边各类侵财犯罪高发的现状,将特定类别的案件发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规律等进行统一整理,分析出其特点特征的关联性,集中开会探讨此类别案件的防范化解措施。通过租住登记信息或网上信息登记等方式梳理鉴别出的盗抢类案件前科人员、劣迹人员的轨迹、活动规律进行串并分析,周期性的对辖区的城中村进行摸排走访,向村民收集相关线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侦查布防,有效化解治安风险。

(二)发动基层群众积极性,广泛参与共建社区治安

挖掘潜在的治安辅助力量,发动辖区社会力量,主动性参与管理。以社区警务工作平台为有利依托,坚持加强与基层社区居民的沟通联系,开展广泛宣传,组建村民自治巡逻队、达成矛盾自治、网络联动的社会多方积极参与维护治安的格局,逐渐提升城中村村民在城中村治安维护的重要地位,发挥出村民们的主动性。一是组建志愿巡逻队。在城中村社区内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积极性,组建村民自治巡逻队,使其在派出所社区民警、巡防警力带领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城中村重点区域内的巡逻工作。其次与社区警务室、巡逻协警共同努力构建重点区域治安严治的高效防控体系。二是开展纠纷自我调处。在辖区内城中村社区,在其社区活动中心或者老年大学内构建村民调解室。选举德高望重在村内村民信任度较高的人担任调解室的负责人,对于日常的小事进行调解劝阻,要防范其逐渐加重演化为群体性事件。三是加强信息联动。对村委会成员加强沟通联系,对村民所收集的线索可以进行广泛收集,始终加强与基层群众之间的联系,拓宽公安机关的线索信息收集渠道,及时与城中村村委会沟通有效信息,做到共建共防。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村民法律素养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城中村社区整体的法律素质,营造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城中村。城中村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过于薄弱,经常遭到法律问题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使用旧社会那一套暴力方式来解决。在明确了城中村管理体制基础之上,政府部门应当全面推进城中村的法制建设工作,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对象开展法律学习活动,在改变城中村居民单调乏味的生活的同时,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给他们灌输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提升居民在应对法律问题时的应具有的常识,学识。

(四)拓宽解决矛盾的形式及渠道

拓宽解决矛盾的形式及渠道。城中村的流动人口较大,整个城中村社区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是很高,导致城中村经常会有大量的口角矛盾在乡邻里产生,但目前我国的现状不能满足城中村需求大量的警务资源,所以我们应当拓宽思路,权力下沉,在城中村里社区构建基层群众矛盾调解室,并由辖区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定期值守并对工作的开展进行领导。村民间或村民与外来人口之间发生矛盾口角时,可先由基层群众矛盾调解室的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劝解,如若矛盾难以消除,再上报由公安机关或法律部门进行调解。此举节约了警力成本,使得有限的警力资源运用的更加高效。同时此共建调解室也可以对流动人口进行对点帮扶,对村子里的流动人口帮助其建立流动人口组织(老乡会等),帮助其寻找工作机会,促进城中村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直接的信任度,使得外来人口对于城中村的认同感,依赖感加强,逐步演变为“熟人社区”。同时,也可以以此共建社区调解室作为依托于村民与外来人口之间订立相关管理约定。社会规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如果规范为社会成员所遵守,那么他们将会从中受益;如果人们违背规范,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损害[3]


[1] A.serda(塞达):《城镇化基本理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867年,第78页。

[2]张冬梅:《推进公共产品的高质量供给》,载《光明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3页。

[3]高连克:《论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载《中国社会学网》2014年12月2日,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