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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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

尹航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

小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步伐也在日益推进,工程建筑的规模也在日益扩大,通常情形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其规模也就相当庞大,其建设很易遭受社会外部各种因素的干扰,这也就使得建设工程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问题,这一现象也就越来越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而为了更有效的保证了建设工程的效果,就需要进行法律问题的研究,并依据于之提供了相关的法律预防措施,在此背景下,本篇文章就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研究以及预防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引言,当前国家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也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化,正逐渐由过去以牺牲土地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度发展,变为以自然资源节省型和环境保护良好型的高质量发展。而与此同时,国内目前总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仍令人堪忧。在过去的三年间,国内公共建设领域已经出现了多起重大的质量事故,比如二零一七年西安地铁第三条电缆事故,二零一九年的成都地铁线路事故、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等。而在其他建设领域,质量状况也同样不容乐观,知名房企碧桂园仅在二零一八年一期间,就出现了多起重大建筑的坍塌,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国内施工龙头企业万科,却接二连三的被爆出质量问题。虽然城市公共设施和商品房的施工质量和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但频频出现的施工质量事故却也增加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简述

工程建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其中涉及了设计、建造、施工等诸多过程,也涉及到了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工程各个环节都很容易受外部各种因素的控制,进而使得整个工程备受困扰,近年来,由于国家在法制建设事业方面的蓬勃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是日益增强,因此针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政府有关人员也就更加注重对于工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处理,法律问题也可以说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中的全程,当中比较主要的就包括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事项,为了尽可能的维护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与降低工程由于触犯法律法规问题而所导致的损失,就一定要让施工公司的广大工程人员参与到法律风险预防从中来,并在公司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提高了对潜在风险的分类和辨识,以便更有效的提高法律预防能力,并由此,能够最大限度地的减少法律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促进公司效益持续提高的基础上,能够增强了公司的市场声誉力和企业形象,并由此,能够使公司在建筑行业越来越残酷的法律市场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当前的工程建设质量法规与监督问题当期中国国内施工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阶段,重点遵守的法律是《建筑法》、《建设项目质量监管条例》,以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制基础。在《建筑法》中清晰的说明了,为加大政府对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力度,以维护建筑行业市场的条理性,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并促进建材行业的良性发展,所以制定了这套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质量监管条例》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细化质量监督内涵,但这里的一个规定也说明了制定法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作用得到加强,进而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同时保障用户的人身健康、资产安全。施工工程从立项计划阶段到施工进行前的整个交工过程中,无论是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还是参建企业的规模都非常大,在这样情形下将导致工程承担单位由多而杂,在一般情形下,工程负责单位包括所有的建造公司、施工企业、工程方、原材料企业以及施工管理单位等,这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工程质量控制作业的艰难性,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后,往往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就把质量问题解决好,从而拖慢了施工发展进程,也降低了建筑公司的全方面效率。想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就必须施工公司对工程进行细致管理,这样可以随时察觉工程质量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施工问题。

1、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从中国现阶段建筑质量监管方面的共同特点而言,由于施工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比比皆是,也间接反映出监管制度不健全对中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冲击。在很大一些情形下,施工单位方面为自身效益而一味追求速度,不仅使用没有完善的施工方法,而且直接套用以往施工实践中的施工方式,并没有根据实际的施工条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与当前现代化施工的基本特点是有冲突的。此外,由于现阶段国家所制定的关于建筑行业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缺陷,无法真正适应建筑行业的经营发展需要。而与此同时,任何一项法规的出台都必须经历着重大考验,所以在我国建筑行业,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仍然具有相当的滞后性,与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相互冲突。如果法律法规长期无法取得实质性完善,那么在施工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其甚至可能会变成阻碍施工质量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障碍。就长期而言,不但会制约施工监理单位监管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会给施工的产品质量埋下巨大的隐患,甚至会危及到全体住户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其不良的社会危害。

2、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风险

关于保障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与各企业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情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权力,我国对《建设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进行过具体的规范,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存在着一些违反了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大致上包括了这样一些情况:工程承包单位在尚不能拿到施工许可证或是开始申报工程以前就出于一些目的,私自提前开工;设计单位由于所提供的数据并不真实或者准确,甚至是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提供的施工文件中存在了部分错误或者瑕疵,由此导致了施工存在隐患,或者安全性没有保障;工作人员由于某些理由而没有按照施工图样和设计方案来进行设计,仅仅根据自己的操作方法进行的作业,造成其做法不合乎的工艺规范或为尽量的减少材料而采取的偷工减料,采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及机具等,造成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承包单位因不能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私自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违规或私自转包,造成与工程项目所牵扯的企业利益错综交缠,工程项目遭受了一些危险。

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优秀的工程监理人才也是公司质量监管工作能够成功实施的前提保证,因为公司内部通常都会针对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管理决策,以便于科学合理地调控公司的业务走向,保证工程的顺畅实施。不过,从现阶段全国建设企业的人才状况来研究,关于工程质量监管人才的录用,往往是采取向社会招募和公司内部人员招聘等二种形式。其中,由于前者人员通常都会没有实际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水准的可靠性方面也存疑。但后者人员又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问题,再加上由于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够注重,也没有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得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质量一直不容乐观。

4、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职

施工监理机构也是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单位。但是,经过对以往工程情况的总结,很可以看到在许多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都经常出现了施工监理机构不履职的现象。对于这些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其对施工计划检查的方式往往只是敷衍了事,不仅并未根据施工项目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而且还并未注意后期检查项目的实施,从而造成了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漏洞百出。除此之外,对小型的施工机构而言,由上至下的管理也有着普遍的质量意识缺失的问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罪,管理又缺少全员负责,从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令人堪忧。

二、中国建筑质量法律监督的基本方法1、贯彻中国建筑质量法律监督的根本性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性原则,是所有施工参与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所必须遵循的,而根本性原则的落实就可以促进中国的建筑行业正向发展。第一,也是最关键的是要坚持"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这一核心理念,施工品质的得到保证无论在当下或者将来都是最终目标,而为了达到这一总体目标就需要对当前的施工监理体制加以改造,着重突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与独立性,并通过政府行政主导取消对施工单位的限制。第二项要贯彻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讲究务实,无论立法工作或是执行工作都要立足于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来实施,针对情况提出相应政策。同样不要只是满意于当下,无论制度立法或者推陈出新都要防患于未然,不要害怕新情况的发生。另外还必须贯彻开放式政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仅仅是国家的本职工作,也必须主动吸纳群众参与进来,社会民众的建议尤其是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学者或工作者的建议应特别注意,必要时还应当主动吸收外地的优秀成功经验,取其精髓,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2、加大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监督中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一点,就是要明晰和统一的工程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各司其职监管相应的工程阶段,做到不滥用法律法规,当工程出现问题时各项目部之间要有效协调并共享信息,以解决质量问题为提高工程施工品质的第一要义。另外,建设部门也可以对建设进程进行统一的监管,但由于工程建设监管必须是所有政府部门中最具备建筑行业相应专业实力和经验的政府部门,因此工程建设部门内部也要进行职能的界定工作,以尽量减少因职能交叉而造成的混淆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在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同时要做到工程监理环节的覆盖面广、流程标准化,无论是在施工前期的勘测设计阶段或是施工项目建成后的检验阶段都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密把控,不错放漏入的任何疑点,以防止由于设计疏忽而造成建筑下陷、塌方等低质量事故的情况再度上演,从根源降低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监理环节中也要严格加以规范监管,严禁不有关监管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介入,专业环节中也应该由有关的专门管理人员加以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规范招标单位的监管。想要有效预防建筑工程中某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做好对于工程物流管理工作的质量把控,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如下方法着手:首先针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需要对有关投标公司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对他们的技术等级,包括其的诚信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等信息做出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从而避免了那些信誉度较差,与资质标准不符的公司介入当中,而导致双方因此发生了司法纠纷的情况;

投标人必须严格地按照国际招投标行为规范,并摒弃了非法违规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其既有利于提高中标的概率,也可以针对项目性质来制定适当的投标政策,以维护国际招投标项目的正常开展与有序;

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规范工程的实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既可以在心理方面提高工程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实际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更有法可依,并根据工程情况相应的实行保障政策,比如落实施工一切法和安装施工一切险;引进了第三方成为项目债务人,从而促使各方都能够遵守国际招投标的有关要求,并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其主体分为项目履约保障、工程预付款保障、投标保证担保等。

3、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督的立法立足于对中国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督的现状《建筑法》加以完善修改,对其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合现状的法律进行删减,或者重复立法。还需要对中国目前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法规进行审核校验,针对与法规冲突的地方加以协调,在有可能的情况上还可以对有关的地方立法加以合并,从而对中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督的合理实施建立完善的规范制度。在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督检查有关立法制度的基础上,也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本身问题开展专项立法,建筑工程质量法规的制定过程应该结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加以整合,对于新立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在部分地区开展试验进行研究,对试验结果进行严格的评估,在试验进行过程中不断进行新立法加以规范,并必须重视各个地区的地域优势,然后才能不断完善和推行。 4、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在建筑工程监管中,尤其是法律监管层面,需要保证监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新制定的种种规章制度,对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促进效果,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发挥立法和政策体系的约束功能,从而提高建筑质量管理的条理性和顶层设计。鉴于此,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升就显得很重要,需要企业从各方面加强人员素养的提升,包括招聘标准、人员培训等,从而保证工程质量。5、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行政刑事责任除了刑法中的民事以及行政责任以外,行政刑事责任也是在房屋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主要司法责任之一,并且也是较为严厉的司法责任。如果是项目的质量管理者,或者因为失职、贪污等情况,而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遭受危害,那么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坐实,那么按照《刑法》中的有关规程,就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财物没收、扣押以及审判等,而因为造成的社会后果愈来愈大,所以处罚程度也就会越来越严厉,那么这也是法律要求房屋建设项目相关公司所必须格外注意的内容。当前,国内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法规法律已非常健全,同时相关的法律刑事责任的制定和分析也已经非常完善,所以,这就从根本上提高了住宅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水平。6、监理单位需要履行职责

在建筑工程质量领域,对于法规方面的监督更加至关重要,这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参与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方都是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准则的落实就可以促进中国的建筑行业正向增长。第一,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必须坚持"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这一思想,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无论在当下或者将来都是最终目标,为达到这一标准就必须对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体制加以改造,特别突出监理机构的作用与地位,利用行政手段破除对施工机构的束缚。而第二个,必须贯彻的准则就是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讲求实事求是,无论立法研究或者实施工程都必须立足于中国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并加以研究开展,针对国情情况提出了相应政策。但也不要只是满足于当下,无论立法改革或者推陈出新都要防患于未然,也不要害怕新情况的发生。另外政府还必须贯彻开放式政策,由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仅仅是政府国家机关的本职工作,也必须主动吸纳人民群众加入进来,对于社会大众的建议尤其是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学者或工作者的建议都应特别注意,在必要时也应该积极吸取外地的先进经验,取之于精,以更好的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建设。

结语

建筑的各个环节中都面临不少的安全问题,有关部门一定要注意对问题的研究和预防,以便降低施工中的事故情况的发生,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保障建筑工程的建设不会受到影响。我国国土面积很大人口也庞大,为适应广大人民生活的需要对建筑设施的数量要求也很大,而作为建筑场所使用者的人民群体的平安稳定又取决于建筑品质的好坏,这对于国家建设而言既是需要完成的巨大挑战,又是推动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重大机遇。我们要从建筑质量法制监督这个根本出发加以改造,根据当前的实践状况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有关意见加以完善,弥补当前的漏洞的同时又要防患于未然,实现中国建筑质量法制监督体制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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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航 男 (1995.08-)山东省临沂市 法学硕士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