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冠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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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冠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罗学清 ,吴明蔚

   甘肃中医药大学  甘肃 兰州730000

前  言“信用证被认为是古老商人的天才创造”。自19世纪开始,国际贸易中的互信问题得到了解决,从而产生了近代信用证的雏形,并为目前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提供了依据。在我国贸易结算的方式大多数采用信用证结算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完美的,该支付结算方式的独立抽象性与严格相符原则使得存在内在缺陷。尤其是近年来,新冠疫情无休止的爆发肆虐,对国际贸易以及信用证结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寻找出如何规避这些信用证结算所带来的风险,尽量减少可控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故本文通过信用证固有的内在缺陷以及运用我国企业所发生的信用证纠纷进行分析,从进口商、出口商及银行三个方面来进行对各自所具有风险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最后针对这些风险的原因作出应对策略以及对今后新冠疫情持续存在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作出一些启示。

目  录

摘要

一、 信用证结算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二)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

二、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一)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存在的主要风险

1.疫情使开证行营业中断,最终到期未付

2.疫情使信用证过期,产生不符点

3.疫情影响货物运输,使单据延误

4.疫情使侥幸、惯性及轻率处理的风险加重

5.疫情使得信用证结算无法进行

(三)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相关的法理分析

1.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2.关于单据传递延误或丢失的责任问题

三、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应对策略及启示

(一)针对上述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对策分析

1.密切关注开证行动态,做好各方协调工作

2.严格审单,防止单证出现不符点

3.充分了解情况,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4.谨慎对待老客户+信用证不符点问题

5.重新缔结新合同,避免丧失物权控制

(二)疫情背景下对于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启示

1.应加快信用证结算数字化的进程

2. 应建立风险危机处理机制

3.应构建信用证结算数字化风控体系

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也逐渐显现出其缺陷。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席卷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相继采取了“封国、封城”等相关安全措施,造成全球物流业务暂停及航空、航海、陆运等运输物流受限等情况频频发生,对进出口贸易的冲击最为直接和重大,而信用证作为最主流的支付方式之一,相应地面临新的挑战。对此,如何尽早定位风险、识破风险,并作好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通过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分析使用信用证业务结算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与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冠疫情;信用证;风险;应对策略

一 信用证结算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信用证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居中心地位,它是在进口商的请求下由银行开立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规定,在出口商提交特定的符合条件的单据后,银行将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1]

信用证结算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信用证支付是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影响;

第三,信用证作为一种自足性文件,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

(二)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

信用证是由进口商将款项先预交付至银行,并委托开证行签收信用证,后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偿付行并转知至出口商,等出口商按照合同和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条件发货后,议付行代进口商立即付给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具体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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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图

一、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

(一)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存在的主要风险

1.疫情使开证行营业中断,最终到期未付

进出口双方在进行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如果开证行已经承兑付款,就等于已经确定开证行的付款义务,故最终如果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且符合单单、单证一致原则,则开证行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因受到疫情的影响,在进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出口商在进行交单时银行已经中断营业,导致该信用证不能正常承付。而且疫情何时结束、开证行何时才能正常经营,还有开证行是否在疫情中最终破产等都是未可知的,所


以出口商将面临着推迟收取货款,甚至银行破产的风险。若开证行不能正常营业,也无法向进口商按照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内容提交单据,最终导致进口商不能按时正常提取货物,可能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2.疫情使信用证过期,产生不符点

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需将信用证递送至开证行,并且该开证行显示已经签收信用证。但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开证行暂停营业,致使单证无人审核,该开证行能否承兑该信用证并不知晓,可能直到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仍然无法恢复营业。待开证行恢复营业后,以存在不符点为由,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议付。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权大多掌握在进口商与银行之手。此时进口商如果故意设置相关隐蔽性“陷阱”条款,出口商则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处境,进口商与开证行可以随时以存在“不符点”为由,免除其付款责任。

  1. 疫情影响货物运输,使单据延误

进出口双方在进行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运输公司为了货物能够快速订舱出运,未能拿到相关单据就将货物运出,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直接导致货代公司无法成功将贸易货物订舱出运,以致于不能拿到相关单据,最终导致无法交单,不能完成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交单业务,故也无法进行议付。

4.疫情使侥幸、惯性及轻率处理的风险加重

在现实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往往有着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在疫情之前,可能有过存在“不符点”的信用证交易记录,而开证行均能接受不符点并且议付货款,所以在疫情爆发之际仍然以侥幸心理继续交易。这样很可能因信用证存在和以往相同的不符点而拒绝付款。疫情可能会使得信用证参与主体的侥幸心理、惯性心理以及轻率处

理问题的风险被无限放大,最终使其在疫情这个关键时期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1. 疫情使得信用证结算无法进行

在进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因受到疫情的影响,出口商在进行交单时银行已经中断营业,导致该信用证不能正常承付。而进口商很可能会以急需货物为由,提出先电放货物,之后再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的要求。若答应进口商提出的要求,先电放货物后履行付款义务,则出口商会面临着巨大的丧失物权控制与收取货款的风险。

(三)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相关的法理分析

  1. 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新冠疫情能否算作是不可抗力,UCP 600中的第36条对于不可抗力的表述是:银行

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2]。该句话前半部分所举情形中并没有举列疫情,但是在后半部分的“其他任何原因”是否包括疫情在内却存有争议,所以国际商会对此问题,专门出台了针对指导性文件并作出相关解释。在《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中明确规定道:“不可抗力”具体包括有流行病、自然灾害、瘟疫或者极端的自然事件,故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3]

  1. 关于单据传递延误或丢失的责任问题

纸质单据被国际商会认为是国际结算的命门,可见其意义重大。但是在疫情期间,纸质单据传递不畅对贸易结算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使其不能顺利进行,该现象在以

单据为核心的信用证业务中尤为明显。在UCP 600第35条有明确的规定:在相关单据按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发送或者该信用证并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下,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它错误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因为疫情期间快递业务基本暂停,所以将导致单据不能正常寄送或者收取。对此,在国际商会发布的《正确理解UCP 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文件》中提到:UCP 600第35条同样适用于快递公司停业导致不能正常寄单或者收单的情形,在作出合理努力并及时通知开证行后,指定银行可免责。

三、疫情期间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应对策略及启示

(一)针对上述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对策分析

1.密切关注开证行动态,做好各方协调工作

当疫情使得开证行无法正常营业时,出口商应当及时准确了解开证行其所在国实际发生的状况是否严重,一旦得知开证行恢复正常营业,应当及时和开证行取得联系,促使开证行尽快议付货款。与此同时,如果货物滞港,很可能产生滞港用费,为了避免纠纷以及货物滞港使损坏,进水或者丢失等情况发生,出口商应当就运输费用、船期、滞港费用等相关问题主动和进口商、货代公司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

2.严格审单,防止单证出现不符点

上述已说明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故开证行恢复营业时,将不再进行议付或承付那些在疫情期间暂停营业使得逾期的信用证。这种情况中,信用证过期单证下直接产生不符点,银行的担保责任消失,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意愿,出口商存在收款风险。因此应当严格审单,若发现不符点及时修正。在出口前,针对存在不符点的可能性,争取让进口商作出在接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书面凭证。如果出现上述疫情使得信用证出现不符点的情况,出口商应当迅速及时的与进口商沟通并且要求其修改信用证;若货物已运出,应及时联系进口商接受该不符点,努力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3.充分了解情况,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因为运输等出现问题使得单据递送延误,导致单据未能按时递送至开证行,该信用证逾期视为不符点。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需充分了解情况之后再进行合适的出运安排,也可以提前做好具体交易调整的方式,并对高风险地区进行实时监测,对其效率低、配套差等问题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尤其在疫情影响的极其不确定的情形之下,出口商更应充分了解情况。如装运期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其有效期是否合理,允许分批装运或者转运与否,应考虑疫情仍旧蔓延可能受到的影响,留有余地。出口商还需要注重对货权的控制,最好选择海运的方式,因为空运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贸易术语选择CIF、CFR等,并尽量由自己选择货代公司,这样就算后续出现风险,出口商可以通过指定货代处理货物问题也会便利许多。

4.谨慎对待老客户+信用证不符点问题

如今在疫情背景下,进口国经济停滞、销售缓慢,进口商用信用证有不符点而合理拒付货款,像此类老客户+信用证不符点需更加重视,防止因侥幸和惯性心理没有及时重视,轻率处理最终导致利益受损。此类风险无论在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且在疫情背景下被放大加重。因此需要充分了解信用证项下可能发生风险,风险发生时及时请专业人员给予正确指导并在有必要时投保,以降低损失。

5.重新缔结新合同,避免丧失物权控制

如果信用证结算受到疫情的影响不能正常使用时,出口商将丧失物权控制并且信用证丧失其作用,风险实际上已转化为赊销行为。若遇突发情况需要变更结算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书面撤销信用证并订立新的贸易合同然后商讨新的结算方式。切不可轻易的、盲目的丧失货物的物权控制,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疫情背景下对于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启示

1.应加快信用证结算数字化的进程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纸质单据贸易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变得更加低效并且困难,纸质基础单据的贸易方式已然过时并且将不可继续使用下去。为加速纸质贸易单据向数字化电子单据转变,各国的政府、国际商会、跨国贸易工作者应当促进更新、相互合作、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条文及完善法律框架,争取各国政府或者司法权力管辖地相关法律认可数字化后的电子单证。使国家、地区、各银行之间能够更加的公平合作对话,最终使得电子化的平台能够得到进出口贸易双方、两国政府机构、货代公司、金融银行机构等普遍认可。同时,进一步扩大数字平台规模,通过标准化平台连接多个交易对手,加速区块链、单据数字化、自动化交单及处理软件的应用,使跟单贸易结算数字化进入飞速发展阶段[2]

  1. 应建立风险危机处理机制

疫情的突然侵袭给以纸质单据为基础而进行流转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尤其是与单据联系最为密切的信用证结算,其面临的挑战更甚。所以当遇到突发危机是需要更加积极应对、正视风险危机。应当及时全面预测风险发生状况、有效控制风险危机的发展进程、风险危机的实时监测、发生后的及时梳理等。需积极、快速的收集相关疫情风险的信息。如封国、封城、当地银行中断营业、快递公司停运等信息,对疫情给业务带来的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及时作出业务替代方案,快速做好风险危机的评估、记录和审批。加强贸易伙伴危机提示、及时沟通,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交易失败。严格梳理风险危机问题,制定全面的风险预案,为贸易业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3.应构建信用证结算数字化风控体系

新冠疫情使得各国商业银行将非接触金融服务推向了热潮,纸质单据数字化转型也为贸易伙伴提供非接触金融服务现已成为了商业银行展开竞争的新方向。在各家金融科技相互激烈竞争的环境下,随之带来的是技术、交易等风险以及相关非金融风险加剧,加之人们频繁使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及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在此过程中存在着暴露大量数据隐私的风险,因此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就需要更加保护好相关数据隐私;其次,随着商业银行数字化快速发展,银行逐渐完善相关流程、制度等,并且强化了新型贸易业务模式的制度上的支撑,更加关注EUCP(UCP电子交单增补)等相关国际惯例在数字化贸易结算中的使用,构建新型风险危机防控体系并且更需加强数字化贸易模式的风险危机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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