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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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金喆,张莹莹

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29

摘要: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具体程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提高谈判和磋商效率,同时避免水利招投标程序漏洞和质疑的发生,需要在制定采购文件时综合考虑。本文重点围绕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展开分析。

水利招投标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下逐步健全起来。为了促进公平、合理地进行政府购买,有效地利用政府资源,降低各类贪污行为,我国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购买。

《政府采购法》第26条所述水利招投标的六种形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前两种称为招标方式,后四种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本次谈判是《政府采购法》中第一条“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是为深化水利招投标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产生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1日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办法》)。

在我国的水利招投标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字面上的相近和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很多人都会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文将就与之进行一次竞争性磋商的对比。

一、法律法规的应用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时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等。

但由于其是一种新颖的采购方法,因此以前没有相应的法规,因此,2014 《磋商办法》对其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2015年,财政部关于《磋商办法》的增订公告中,对包括国家与社会资金的水利招投标项目在内的最后投标人有2个。

二、二者的适用领域

74号法令共涉及四种情况。

《磋商办法》规定了采用招标投标的五种情况。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竞争和磋商是相同的:

(1)“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特定的需求”;(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时间和数量事先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无法事先估算出全部的报价。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使用,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应用到这种情况。

这两种方法的应用领域是:

竞争性谈判

(1)本工程在招标后无供货方或无合格标书,或无法进行再标。公开投标自身的采购时间比较久,如果在没有合适的投标人或者没有合适的标书时,重复进行公开投标,只能延长采购时间,增加采购费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从供货商中选择或者选择合适的供货商,可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节约了采购的时间和费用。

(2)对于由于非采购人的理由而导致无法按时参加的应急工程,则采用了竞争性磋商。由于其具有较快的时间和较快的特点,所以它更适合在应急工程中进行公开投标。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金的共同努力。

(2)对“缺乏市场竞争力的科研和急需支持的技术转移”。这既体现了政府对科技成果的支持,也体现了政府对技术研发的支持,也为研究开发提供了方便。

(3)对于“根据《招标投标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进行投标的其他项目。”这一条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74号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实施程序规定

3.1供应商的确认

关于供应商的条件,包括:竞争性谈判和竞争磋商。

都是一样的,有三种方法:一、通过公布的方式;(二)在财务机构设立的供货商数据库中进行随机选择;(三)由采购人和评委会通过书面形式向三个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发出投标。

在这方面,水利招投标活动中,主要采用的是采用公告形式,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信息披露,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总而言之,《磋商办法》和135号文对采购信息进行了更加公开和透明的管理,为供应商提供了更好的信息,避免了盲目寻找和辨别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对采购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使得公告的内容更加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因为资料错误而导致的采购后无法响应的情况。

3.2谈判(磋商)问题

《磋商办法》虽然没有特别的条款,但是本人觉得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参考上面的要求,按照5人或多人的数量组建一个磋商小组,这样可以使得工程的运作更为严格。

第二,《磋商办法》除了明确了磋商委员会的构成,也明确了对其负有举报责任和违反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其实质性审查权力。评审人员既要参加采购活动的评审,又要对评审程序进行全程的监控,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

3.3谈判(磋商)程序和确定中标的供应商

谈判与磋商的主要过程有:组建谈判(磋商)团队、拟定(磋商)文档、选定(公布或建议)、选择(或随意选择)、谈判(磋商)、审查、推荐。

在《磋商办法》颁布之前,由于程序简单、周期短等优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供应商的恶意投标,74号法令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是否存在着恶意的低价,评审人员通常也不能确定,因此,采购人也就被动地选择了接受,由此给某些采购项目造成了损害,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服务项目的购买中。由于服务是提供的是一种无形产品,与产品或项目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供应商的素质、团队服务能力、业绩以及对服务需求的反应都很关键,因此,服务的定价并不是评判服务质量的惟一依据。

在此基础上,采用了公开和竞争两种方式进行磋商,并将磋商和整体评分相结合,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服务。一是满足了大量的订单,使其不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等标期”,从而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同时,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的评估,确定了采购标的的质量、数量和价值的平衡,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在谈判中出现的恶意投标。实现合理报价、公平竞争、“物有所值”的价值目的,实现质量、价格和效率的统一。

3.4对三个以上的审查程序的处置

在对三个以上的审查程序中,有明显不同的是,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磋商。

在谈判完成之后,必须有三个以上的投标人提出最终的投标。(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期间无一方或两方符合条件的,但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水利招投标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的除外)

比较有竞争力的,对于三个以上的审查程序,竞争性磋商比较宽松。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项目和水利招投标的项目,在竞争性谈判中只有2个投标人参与。

总之,从制度和流程两方面来看,双方的合同条款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在实际的水利招投标活动中,要正确认识《磋商办法》、《74号令》等有关规定,并按照采购内容的特点和要求,为其选定合适的采购方法,由供货商按照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应标,招标代理机构规范采购流程,使水利招投标活动过程顺畅、规范、高效,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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