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暴地方立法的焦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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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家暴地方立法的焦点问题探析

何志春 ,彭芙蓉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兰州 730070 )

甘肃省在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中应关注以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个定义中出现两个“等”,一是侵害行为前,二是在表现方式后,表明对家庭暴力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均系不完全列举。结合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表明上位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仍然是周延的,并没有将其他类型和表现形式排除在外。理论上一般将家庭暴力类型和行为表现形式具体分为四类:(1)身体暴力(显性暴力、热暴力)。(2)精神暴力(隐形暴力、冷暴力)。(3)性暴力。从行为本质上讲,不能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相提并论,从救济措施上讲,也应当建立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保护与服务体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世界各国的反家暴立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性暴力或“性侵犯”这一类型。反家暴立法中如果没有把性暴力单独列出,就难以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保护。(4)经济控制。家庭暴力实质上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家庭成员当中的经济控制行为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实质,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此类家庭暴力提供依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应当在甘肃省地方立法中补充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两种基本类型。

二、关于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是保护申请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有力法律手段,理应在反家庭暴力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实践中使用率普遍偏低,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都是上位法中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在地方立法中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保障两项制度落地实施,切实起到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目的。这方面省内外的成熟经验都可以借鉴。例如,陕西省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出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也就是说,实施家庭暴力的,至少第二次就要签发告诫书。是否发出告诫书,家暴次数和危害程度都要考虑,公安干警接到报案,第一次出警处警时即要作出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如果家庭暴力已经造成一定伤害或者存在一定风险,第一次即可签发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应借鉴重庆市和成都市的经验。2021年年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妇联联合建立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依托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实现信息的传递。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接待信访时,发现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情形时,应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指导协助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登录易诉平台自主申请并提交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则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高效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妇联也在联合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

三、关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和强制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为人父母者至今尚未树立孩子享有独立人格和平等权利的意识,动辄以教育孩子的名义对孩子施以拳脚,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易造成暴力的代际传递,形成社会的顽疾。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既有遭受暴力带来的直接影响,也包括目睹暴力带来的间接影响。有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要高出正常家庭的6倍,犯罪概率要高出74倍,吸毒、酗酒概率要高出50倍,这样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卑、冷酷、暴躁等不良性格。经常处于家庭暴力氛围中,亲眼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青少年罪犯中有10%从小就生活在家暴环境中。另有一份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也就是说,如果依赖受害人自主报案,常常要等到其真正“忍无可忍”的程度,报案率和实际发案率就真的大相径庭了。对未成年人来说,情况更加严峻。有妇联组织反映,实际工作中也有个别未成年人亲自报案的,每每这个时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也常常几近崩溃的边缘。正因为以上原因,国家和地方反家暴立法纷纷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不过,《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强制报告”这样的词汇,人们从报告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中读出了“强制”的含义。湖南省、陕西省等省区地方立法直接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陕西省还依法明确了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广东省和陕西省地方立法都更进一步,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明确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总体上并不令人满意,但也不乏执行良好的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联合开发了“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APP”,专门用于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不限于家庭暴力)。该强制报告平台可从APP端、PC端、微信端三个端口登录,而且还可以同步上传照片、视频,方便及时收集证据。这个平台汇集了检察、公安、妇联、民政等九大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发力,使得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更加专业、精准。防治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大依法保护力度。要完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建立起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①本文系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创新工程科研咨询项目“反家暴地方立法热点问题研究——以甘肃省为例(项目编号: 2022ZCYB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何志春(1964——),甘肃景泰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阚珂、谭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妇联编写.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1月版.

    2、郭夏娟、郑熹《国外反家庭暴力政策框架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