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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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郭晶

黑龙江大学   150000

摘   要:法理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将法分为四类,分别是神法,实际存在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和隐喻意义上的法律,在他看来只有实际存在的法才是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他将法律和其他的社会现象进行剥离,特别是将法律和道德之间厘清,其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去道德的想法对于现在的法治实践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

约翰·奥斯汀,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后研读法律,并与1818至1825年任律师。1826年担任伦敦大学首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

奥斯丁的一生拥有很多遗憾,他的很多具有影响力的朋友都认为奥斯丁将大有作为,但是在对外交流中奥斯丁的行为方式和特殊的忧郁的气质让他很快的结束了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在他任大学教授一职的时候,来听奥斯丁课程的人也越来越少,在他去世后,他的著作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奥斯丁实在法思想主要内容

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应当是清晰的,当代课本中的概念和理论都十分清晰,但是在当时,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法学的范围是什么,很多问题都难以解释清楚,在当时担任伦敦大学教职的约翰·奥斯丁写作其法理学讲义就是为了揭开法学的神秘面纱,对其进行说明。

19世纪是实证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进行观察,解释和分析,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形成法学实证主义。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汀的法学思想主要有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因为边沁的影响,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他的出发点是: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他认为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奥斯丁的目的就是区别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相联系的社会现象,在他看来,人们总是将这些社会想象和法进行混淆,,不能加以区分的混同对待,这是不对的,他的基本任务就是描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其他的社会现象的界限。

特别的是,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在奥斯丁看来: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如果没有命令的性质,无论何种类型的法,自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1]总的来说,他将法划分成四大类:第一种就是神法,第二种就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三种就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第四种就是隐喻意义上的法。那么总的来看也就是说,在他的理论中只有第二种才是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二、批判和反思

现在看来,分析法学流派作为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作为分析法学的先驱之一奥斯丁对分析法学的贡献则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

约翰·奥斯丁主张将法理学的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围之内,将法与其他相联系的社会现象进行区分,从何厘清法的范围,尽管在现在看来这一著作依然有不完备性,但是奥斯丁分析的逻辑思维打开了法理学的新领域,开拓了新视野,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对法学范围的阐明对于现在的法学教育来说也是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奥斯丁认为法律为什么就不能代表正义,而非要去用其他的价值标准来代表正义,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究竟什么是法律,法律和其他类似社会现象的关联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区别,在这些问题上奥斯丁提出了崭新的理论观点,这值得我们不断的进行研究和学习。

(一)批判

对奥斯丁的批判大体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一方面认为奥斯丁对实在法的描述不够准确,另一方面认为奥斯丁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脱离了道德伦理问题研究的分析实证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派内部对奥斯丁的理论进行改进,而自然法学派则不断的对法何以正当进行抨击。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过于单一的命令模式无法准确界定实在法。那个时代主权理论盛行,但是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展开,现代国家中实在法所蕴含的制裁因素已经大大被削弱,实在法的形态愈加复杂,奥斯丁理论难免给人一种较为简单粗暴的印象,一种霸权的行为。另外,在奥斯丁之后的实证主义者们看来,主权不受限制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现代国家的法律平等地约束每一个不同身份的主体,即便是立法机构本身也要履行着法定的义务。在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显然不合时宜,也无法被大家所接受,或者说是,当时的理论在现在看来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第二,奥斯丁法学的研究范围限定的过于狭窄。法学应当研究实在法,不管其好坏如何。在他看来,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他之后的实证主义者们在该立场的坚持中饱受攻击,被指责不关怀法律善恶,甚至要为极权统治的悲剧承担责任。在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后处决当时的罪犯,罪犯却以执行的是当时的法律而认为自己不应当被处罚,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关于什么样的法律是法律,法律何以正当,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恶法亦法的观念在当时备受批评。

(二)反思

奥斯丁的实在法思想在当时显然是不符合主流的意识形态,人们不断的对分析法学派进行攻击和批评,直到现在法学生的学习也依然都会学习分析法学派的缺点。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论述的更多的是将法与其他相联系的社会现象厘清,不能混为一谈,实际上,他要反对的是那种认为人定法与神法一旦冲突没有约束力的自然法理论,希望人们不要轻易否认人定法的效力,不然将有损已然建立的实在法秩序甚至容易导向无政府主义。[2]但他并没有完全忘记对法律应当如何的关怀,而在将法律的好坏问题置于伦理科学的研究范围之后,才大胆地提出法理学不应该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同起来探讨。我们要知道限定研究范围是一门学科独立自治的一个重要前提。特别注意到,只有将道德和法律进行区分,才能够分别评价两者的功能、探讨道德以何种方式作用于法律实践,更好的进行社会治理。

现在,我们依然对他的理论进行研究,奥斯丁的实在法思想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和魅力,他将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实在法与那些相联系的其他事物进行区别,在我看来,由于现代社会的需求,人们对于法律的价值,是否正义给予了更高的期望值,所以现在奥斯丁为大家所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更是因为哈特等人对于他的理论进行的大力批判。不过在这种实在法的思想中,特别是这种去道德化的进路,以及对于法律的各种解释和说明依然让现在的法学研究眼前一亮,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不过正义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法律保护人们的权益,关于合法性和合理性,依然还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我们作为法学生,应当了解的是,现在很多法院进行裁判都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更会在网上,被舆论和网民大众眼中的事情和真相所引导,从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案,作为一个法学生,我们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维护心中的法律,充足的了解到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的事物,对法律充满敬畏和尊重。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罗时贵. 法律效力的道德条件比较分析[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作者简介:郭晶(1995.9.3)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黑龙江省黑河市

学历:在读学硕研究生

单位名称: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00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1]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