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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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郑文亮

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1500

摘要:近年来,民事诉讼中出现了大量当事人、法官滥用权利的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效弥补了程序上的漏洞,对诉讼行为起到了规制作用。该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将诉讼主体的行使权力界限处理好,找到适用切入点。本文主要对该原则进行了概述,并从诉讼主体的规制、应对工作立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官

    虽然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已在我国范围内得到了立法上的肯定,但在其实践过程中却依旧存在非诚信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对于当事人适用,也可在司法机构中应用。之所以说适用于当事人,是指这项原则可以针对社会之中的有关行为如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而言的;从法院法官的角度来说,该项原则可以通过对应程序自由裁量权,这一过程中可有效防控突袭性裁判。

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独立性的规定,它在各项法律规定中均存在,对于立法机构而言意义重大。站在社会整体性的视角来看,目前有关该原则饿的规定还不够明确,需要对其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差异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不同司法视角上开展重点探究,并对其中包含的法律内容进行分析。首先,行为意义上该原则可用于司法案件的处理之中。现阶段,法律诉讼的过程要求严格遵守正义原则,该原则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之间可充分确保其主体利益,并且在维护各社会利益平衡上为其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并且突出公正性、平衡性。从主观角度来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保持着善意的态度,明确自身无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存在;从主观角度来说,法院需要保持对当事人的良好态度,深入探查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其在诉讼行为中需要承担的职责。

2.诉讼主体所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

2.1对当事人的规制

    (1)以合法诉讼掩盖非法目的。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存在的漏洞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方式,通过合法诉讼形式达到其非法目的。在工作实践中不乏一些典型例子,比如通过假诉讼骗取车牌的案件,当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钻法律的空子,以“假诉讼”的方式进行二手车牌过户,采用不正当方式规律了政策要求,在法治国家建设工作中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需给予禁止。

    (2)滥用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能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需要严格规制当事人对诉讼权利进行行使的权利。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赋予了很多权利,同时在处分原则下,当事人可以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权利进行自由行使,甚至放弃行使权利均可,这种情况下直接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在利益面前滥用自身的诉讼权利。在实践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滥用回避请求权、起诉权、反诉权等。这种行为对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干扰,导致搞笑的民事诉讼价值很难实现,因此需要法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规制这些当事人的行为。

2.2对法官的规制

    (1)滥用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按照事实作出决定的权限,法官在行使该权利时,一定要严格坚持正义、公平的原则。因为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法律现象,一旦法律上有漏洞出现,法官就会感到无法可依,此时诚实信用原则就为其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是,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这一权利,又对法官行使该权利时给予了限制。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任何情形都去使用该项权利,只能在现有法律不能解决面临问题时,法官才能去行使这项权利。

    (2)突袭裁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保障当事人获得攻击防御的空间,不能在当事人一点准备都没有的情况下即给出裁判,也就是说不能突袭裁判。具体来说,突袭裁判包括很多内容,比如法律运用的突袭、加快诉讼的突袭以及事实的突袭等。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对当事人程序主体行为给予充分的尊重,确保其有辩论的空间,此时即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出合理判决。

3.民事诉讼应对工作立法改革

3.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宣传。从思想层面上来说,要极力控制各种错误的言论。政府部门应该明确其行政职能,对于各种民事诉讼类问题,应该提前制定相对应的立法依据,这样面临不同法律性质的事件时就可以做出及时的判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拟定基本路径。在宣传过程中需坚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多项权利项目,并对知情权进行补充和完善,优化相关立法依据。例如,在公民监督权的拟定过程中,在社会大众之中进行推动,建立信息传递与获取的苹果泥台,积极监督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保证。

3.2完善法律体系,强化信息影响

    诚实信用原则中涉及到了很多问题,应该以西方国家经验为参考,比如对民事诉讼的相关应对机制进行补充、优化,深入分析扶助制度中现有法律问题。如果发现哪些内容存在矛盾性,或者有机制能动性问题存在,就要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构建完整的信用原则。同时,还要对诉讼法律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和优化,设定出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全面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另外,还要对现有诚实信用的条例与民事诉讼应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发挥其协调性作用。司法机关则要给予该原则中各项信息以精确化判定,一旦有问题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取证,以进一步拓展发展渠道。

3.3提升控制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将预警机制建设突出出来,当发生民事诉讼类案件之后,政府部门、行政机关需做好信息搜取工作,并迅速拟定出控制对策。例如信息搜集、证人调查或案件调查等。这样在诚实信用原则有关对性的履行过程中,司法机关才能更加从容,才能掌握更多真实的、正确的信息内容,在案件处理时才能保持公平、公正,确保各项工作都能高效化的开展。另外,还要积极调控该原则及其具体规则的适用关系,对现有法律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减少法律适用有关争议问题的发生,逐步提升其法律运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当具体规则中有法律漏洞产生之后,需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合理就正好相关法律规定,对二者关系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在接触案件时,法官会给予针对性的审查,明确有关规定后,严格依照适用原则审理案件。

结语:

    综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法官滥用权利的情况比比皆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已被纳入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中,这体现了很大的进步。这项原则对各方诉讼行为均给予了有效的规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诉讼中不良现象都有所减少,极大的促进了民事诉讼的高效性与公正性。从总体上来说,这项原则主要用于规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其行使诉讼权形成了制约,所以如果制度规定不明确,也极易在借由适用该原则的情况下,出现不当干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还需使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并且强化裁判功能,都则该原则很容易会犹豫“适用难”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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