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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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研究

王圣杰

山东赋远律师事务所 山东烟台264001

摘要:在商标领域中:商标权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方面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商标权的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公众对商标权益的重视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了.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来更好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关键词:商标侵权  惩罚性赔偿  有效措施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日益丰富.商标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使得很多企业利用知名品牌进行恶意竞争侵犯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良风气。

一、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商标法领域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商标侵权责任的适用标准过低,赔偿金额不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不清楚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威慑力和实用价值也不利于其发展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参考意义的案例指导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 由于作者的知识水平有限,文章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同时也要加强理论的研究与学习,提高论文的写作能力,使研究成果更具有说服力。最后是对中国的法律实务的借鉴与思考,使之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1.1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成熟,导致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而不能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9条的内容来解决相关纠纷。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就意味着该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1.2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过于狭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威慑不法行为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实际中,法官往往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导致判决结果难以实现。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惩罚性的赔偿金额对于被诉人来说: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而对被诉者而言如果数额较小则不足以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但若是数额较大,则会对其精神上的伤害程度起反面的作用甚至起不到惩戒的效果: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惩罚力度并不能真正的刺激其积极维权,因为它并不能使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概述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向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并在其合法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该驰名商标的专用权的违法活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标准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和界定,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加大。本文认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主体为被许可的权利人,二是存在受许义务的当事人或第三人。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讲,商标权人的请求范围仅限于被许可的对象;其次,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如果只对被许可的主体进行限制,则不能满足《民法通解条款》的相关要求。

三、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采取的有效措施

3.1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要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造成受侵害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扩大其适用的领域和种类,比如: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中,应该允许使用“红旗原则”即对该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进行处罚。其次,要完善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体系。

3.2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程序

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新制度,我国《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同一企业连续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向公众提供。”"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民间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该条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标准来判断,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所以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适用“相同或近似原则",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严格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法院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是为了避免因为恶意诉讼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目前立法上的一些做法并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这个难题。

3.3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

人 民法院通常会对被告人的实际损失进行估价,但由于其对具体的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因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措施。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一个专门的惩罚性赔偿基金,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奖励是指对被请求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补偿惩罚是指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制裁,使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处和支持。

四、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应注意事项

《商标法》中规定了“明知或应知”和“明知”两个可选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对这两项具体的判断进行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主观和客观因素的不同而裁量不周,导致同种商品之间的区别难以认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商标法》第22条的第5项作为参考,即确定损害结果的大小、是否为消费者的损失等。2、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例外情形对于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应当作出更加详细的限制:首先,要扩大可罚的空间;其次要严格限定禁止使用的程度;最后,要对被诉侵权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威慑力发挥到极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维护。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总而言之,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来保障其实施。

五、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从《商标法》第47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在其他领域中,也有类似的适用条件。在《商标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利用其过错与驰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者功能不相匹配对他人的智力成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且严重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购买该产品并使用该驰名商标,并向相关的销售者支付合理的费用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才构成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情形。关于“预期可能的销售 量”的表述是:“实际销售额或利润的增加额。”而不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如果只是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的描述就会导致判断的混乱;而要是仅仅只对其主观的意思表示就会使法律的威信力大大降低,不利于经济发展。

结束语: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变化。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大。商标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和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商标法的功能逐渐显现,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手段其保护范围仍然较窄。因此对商标权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高利红,余耀军. 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J]. 法学,2003(03):106-112.

[2]陈年冰.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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