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故中法律应用中效率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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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事故中法律应用中效率问题研究

廉恩勇

泰山学院     山东,泰安    271021

  摘要:通过回顾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情况,对于我国在发展旅游事业的同时,加强法律方面的建设并取得了很多的积极效果,目前,旅游行业加强法制建设,普及法制建设的成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旅游事故中,法律已经做到了全覆盖,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如何实现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则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旅游事故,法律,应用

旅游事故,是旅游安全事故的简称,专指在旅游活动中,由自然或认为因素引发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旅游事故在我国有专门的处理法律法规,它属于我国安全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内容。在我国2016年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详细规定了旅游事故的分级和侵权事件的处理原则,并明文规定了它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一、我国旅游立法层面上法规制度较健全,能够满足需要,实现了有法可依。

1.1全国人大和各省级人大立法系统颁布的法律

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突出,建立了全面的旅游法规,出台和修订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尤其在旅游等经济重点发展区域中。

1.2部门法律法规

国务院和文旅部作为全国旅游事业的行政部门的主管单位,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和各种管理办法,以协调处理旅游事业内部各种复杂的关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1.3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在处理旅游事故时,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其他权威性法律也可以用到,比如《侵权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等法律文件也在发挥着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作用。但是,其作用和功能显然要比前两个机构的法律文件要弱了很多。

二、旅游发展过程中活动内容创新不断,对新的旅游品种或涉外旅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管理对象,就是法律的客体现在是发展迅速,品种推陈出新和新陈代谢较快,给我国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新挑战。作为法律监管的对象,旅游服务内容和品质差异较大,服务主体的数量巨大,由于服务的水平和服务的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为我国涉及旅游的法律服务有点接应不暇,颇为吃力。比如,常见的自助游,这种以“驴友”自由结合、自由组织的新型旅游形式,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中缺少专门的法律基础,所以,管理起来就相对麻烦,只能用判决案例和事故出现后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判定各方责任的大小。还有,驾驶自助游、穷游、探险游等一些风险比较大的新兴旅游品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由于缺乏必要的相关旅游的专业法律依据,所以,在处理这类旅游事故时,法律的缺位经常导致责任不清,权利不明,而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社会纠纷。

我国这些年来,旅游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如何加强境外游的法律监管,如何规范海外旅游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如何全面管理新型的旅游品种。这些,都是将来旅游法律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和内容。所以,我国基本旅游法律法规两年一小修,三年一大订,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实所决定的。当前,我国的旅游业还在疫情的阴影下,尚未完全恢复。我国的文旅部门也在不断出台具体鼓励和各种激励措施,以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恢复。

三、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基本相符合,并促进了实践的发展。

我国旅游事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国是目前世界上的第一出境游的国家,入境游的规模也排名居前,拥有数量最大的旅游人口。当然,我国在旅游业大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不过很多时候都是局部性的。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依法管理提出了很多新课题。

3.1旅游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不留下任何法律上的空白区。

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突发事件按照损失或影响共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都有可操作的分级标准,实行分别管理的政策。天价虾和天价鱼的发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我国旅游服务业发展不成熟、不完善的表现。

3.2严厉打击辱客骂客、低价团、购物团,提高旅游服务的品质

在最近了解到,一些购物团、低价团、消费团等畸形旅游组团的出现,旅行社的地接人员与景区内的旅游购物商店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旅游的机会狠宰游客的事件,提供低价的旅游服务,降低旅游服务的档次,直接影响了旅游的消费。虽然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对这样的旅游团和旅游服务严厉打击,现在来看,还是禁而不绝,时有发生。这种现象被称为旅游业的“百病之源”,打击一下,暂时消失,可一旦稍有放松,就会再次出现,很难从根本上清除掉。这些乱象的背后,暴露的是旅游监管的缺位。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旅游执法当作一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促进旅行社和景区提高旅游服务的品质。

3.3旅游事故发生后要求政府部门作出公正处理,防止因不及时而陷入被动

很多旅游事故,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比如,有的时候,是报警之后,需要执法人员马上介入处理的,却是久拖不决,或者是给予冷处理;或者是拖着不办,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侧面地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顺利发展。本来,我们国家已经把旅游产业当作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进行各方面的政策扶持和措施保证,但是,就是因为很多的旅游事故发生了之后,处理不当,加上信息传播速度过快,就形成了一个个的旅游事故了。这些多发的旅游事故,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极大的阻碍了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据统计,在疫情之前,我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两起影响极为恶劣的旅游事故。这些恶性旅游事故对我国的旅游业影响和打击都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事发地区的旅游业都会面临着严重的市场风险,游客数量急剧下降,旅游收入也呈现断崖式下跌,旅游公司大量裁减员工。所以,政府要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四、我国关于旅游法律处理的效率和原则

4.1疫情影响制造了旅游的麻烦事件

但是,今年的疫情,却使我国的旅游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这次世界范围内的疫情,对世界上的旅游业都是一场毁灭性的重大打击。直到现在,欧美等国还深陷疫情的影响,经济复苏无望。现在我国的疫情已经在基本可控的情况下,当地游正处于高度发展的时刻。目前,我国的旅游事业还处于艰难的恢复时期,我们在“疫情要防住、经济要发展、生产要安全”的要求下,旅游恢复已经明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本地出游人数每月都在不断增加,这也侧面地证明了我国的疫情防控措施是正确的。

4.2旅游法律处理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当前,很多地方都加强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旅游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疑是有很大的好处。现在,如果出现旅游等公众事件,治安力量能够马上到位,制止暴力、斗殴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情继续发生,并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相关责任人拿出一个综合处理意见。通过群众的支持,把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放在了首位,对于促进旅游事故的处理和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认识,我们知道了在旅游事故中,国家和政府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就是如何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执法效果,从而实现和平旅游、安全旅游的全过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参考文献:

[1]李琴.浅谈我国旅游安全体制的完善[J],统计与管理,2015(4):86-87

[2]丁恒情.旅游安全培训应成常态[J],云南日报,2018-07-31,第五版

[3]苏欣慰等.穷游安全问题及应对机制研究[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4(11):66-71

本文是泰安市社会与哲学研究办公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旅游事故中法律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