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的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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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的意义

周晓洋

衢州开放大学,324000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保护不到位,很可能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值得结合实际分析,并完成进一步探讨。对于个人私密信息,原则上禁止处理,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事由,且对于不同私密程度的个人私密信息应当提供不同强度的保护措施。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内容探索其对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私密信息;保护意义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法的先后施行在分别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前提下,不断优化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体系,确保我国公民信息保护的顺利实施,更好维护公民基本权益。

1《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1.1个人信息内涵

在《民法典》相关法规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民法典》强调“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同时强调个人信息的关联性,融“定义+列举”表达方式,明确具体含义。通过《民法典》,分析具体信息,并秉持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理念展开探究,可以保障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和高效性。民法典已经确认对于个人信息中的非私密信息也应当提供法律保护,在此之前,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对非私密信息(即一般信息)采取侵权法上的保护,以防其阻碍信息的自然流通。原因在于一般信息是人类社会活动交往中接触到最多的信息,若不是用于交流其本身并不存在价值,且一般信息背后并不存在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其只是一种交流工具,若对个人信息的一般信息也赋予权利外观,可能会大大降低信息流通效率,使每个人都在担忧自己今天是否侵权中度过,不利于社会稳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被纳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一定的支配利益,但该支配利益与物权法上的支配权有很多不同。

1.2个人信息分类

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信息可以被分成以下多个种类。第一,一般个人信息,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由于通过这些信息只能识别个人的身份,因此信息并不具备私密性。第二,公开信息,是指自然人通过不同方式已经公开的信息,如自行公开、借助法律途径公开等。结合《民法典》第1036条分析后得出,法律对这类信息的保护力度相对其他信息种类较弱。除非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信息处理人员利用公开信息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第三,私密信息,顾名思义,与隐私有关。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种类有就诊时留下的医疗信息、检查后留下的遗传信息等。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发现并利用,很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1.3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分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部分,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关联性。《民法典》也将二者规定到同一章节,表明二者具有比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并不属于同一种权利,也表明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合理区分二者关系是充分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仔细分析发现,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存在以下区别:在保护客体方面,前者注重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相关属性,相对公开一些,后者归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具有私密性的特点;立足损害后果分析,前者受损后,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被恢复的,后者大多不可逆;立足救济途径分析,前者注重损害赔偿、删除等措施,后者比较注重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还需要承担精神赔偿等责任;立足权利功能分析,二者也不尽相同,前者具备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双重要素,后者主要是积极防御侵害。通过从多个视角进行区分,更利于明确个人信息权,为个人信息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2《民法典》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义

2.1满足了信息时代下个人私密信息保护需求

每个合法公民都应尊重他人人格,不做侵害他人健康、生命的事情,也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私密信息。国际上人权是人格权的统称,也就是说人格权是每个自然人有效权利,不可随意剥夺。正因为如此,才能很好保护个人隐私权及私密信息权。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人权是在法律范围内实现保障的,如缺乏法律保护,人权仅是一种理论,进而《民法典》得以编制,强调对个人健康、安全、人格的保护。信息时代下,人们生活、工作、学习方式发生改变,手游、网购的出现,使得人们生活娱乐更加便捷。但是,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也更容易泄露,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基于此,信息网络高速发展背景下,《民法典》的颁布,其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目的是加强公民隐私权,这不仅是我国宪法发展的重大转折点,也是网络健康发展的关键。

2.2能够有效平衡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

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价值和利益具有多元性,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外,个人信息还承载着使用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一方面要保护个人利益,避免不法信息收集或利用行为对个人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要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和使用行为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近年来,个人信息侵权现象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失衡,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呈现出或偏重于信息保护或偏重于信息利用的两极趋势。实际上,信息自主与信息自由同属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两者具有相同的位阶,并无优劣之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需要妥当调和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大数据时代,以海量信息为支撑的信息处理技术决定了个人信息兼具个体性与社会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是直接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可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与人的主体性地位及人格尊严密切关联,这一特性要求他人应尊重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处理。同时,个人信息还具有社会性,具体表现在社会交往与社会发展两个方面。互联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往来日益频繁,出于人际交往的需要,信息主体须将相关信息告知他人以便构建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社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个人信息提供的动力支撑,一味强调信息的保护而忽视信息的利用将阻碍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秩序,在合理范围内促进信息自由流通既符合信息主体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没有明确采取权利保护模式,可能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明确将个人敏感信息制度化具有很强的宣示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信息处理者的不当行为。故此,有必要区别规制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以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简言之,对于敏感信息应给予更严格的法律保护,而对于一般信息则适当降低保护门槛,以免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与利用。

2.3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始终坚持保障人权,赋予了人民生存权与发展权。具体含义有三重:首先,人民有自然人应享有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其次,人民有国内法律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权利;最后,人民有实质性的现实权利。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内容不断拓展,从最开始的自由权、生命权延伸至现在隐私权、文化权领域。《民法典》中强调保护个人私密信息,也是对人本身的保护,彰显了我国宪法对人格权的肯定,促使人权保护司法基础不断夯实,保护个人私密信息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体现,使得每个合法公民都真正拥有现实权利。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巧融《民法典》,解决个人保护难题。因此,有必要立足实际情况分析,寻理想化的保护路径,借《民法典》之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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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承韪,刘磊.论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的困局与破解——以《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J].广东社会科学,2022(03):235-24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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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洋

衢州开放大学,324000

1980年11月5日,男,浙江衢州,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