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研究——以庭长职能改革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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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研究——以庭长职能改革为视角

李朝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 临海 317000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法官的职业保障正是改革的热点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庭长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因而对庭长的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环节。本文围绕法官职业保障,以庭长职能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从较为微观的视角展示庭长以及法院的日常工作,并探寻庭长职能改革的方式,提出调整和完善庭长职能角色:强化庭长的资深法官角色、合理规制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者角色、科学调整庭长的司法政务工作者角色,进行庭长职能的理想化构建。

关键词:职业保障  角色定位  职能改革 

司法职权配置一直以来都是法官职业保障的核心问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力,一直在不断得到强化和保障。庭长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没有院长一样耀眼的光环,但其在法院权力格局的居中位置决定了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环。庭长职能调整是一个法院内部权力逐渐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的渐进过程,随着历次改革,合议庭的定案职能逐渐增强,庭长对个案的影响力逐渐削弱,并逐渐趋于合理。同时,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庭的主要负责人,庭长的审判管理、政务管理、抓队伍建设等职能也逐渐被明确固定下来。庭长是法院组织架构中较小单元的负责人,是法院系统内部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其职责职能所在,导致几乎所有改革内容都不能完全与其脱离关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对庭长职能的定位正确与否,能够左右司改的整体过程。因此,对于庭长职能定位的研究就有了其独特的价值。

一、对于庭长角色定位的认知

(一)资深法官:庭长的核心角色

庭长的法官角色无论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被弱化,其成长的路径、专业背景及其职能要求都需要庭长在法官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官员额制背景下资深法官将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角色,让庭长重披法袍回归审判台,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既有利于审判队伍的成长,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事实上,普通法官在成长为庭长之后,就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职能。因其管理职能的增加,办理适当数量的案件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否则,庭长所承担的任务过于繁重,不利于相应部门的有序运转,对办案效率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从长远来讲都不利于法院的发展。另一方面,庭长在其参与管理的同时,也不可能与审判业务脱离关系,疑难复杂案件很多时候都需要听取庭长的意见,需要庭长发挥经验优势,因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过程中,经验往往能够成为判定案件最具影响力的因素。同时,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现一定波动,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各审判庭的人力配备相比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的变化亦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在配备与案件增长相匹配的人力结构时,庭长往往会作为最优质的机动力量递补上去,在急难险重的时候挑大梁。

(二)审判监督管理者:庭长的关键角色

法院的主业是执法办案,案件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权威,在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实状况下,若在法官办案过程中还缺少监督制约,其办案质量是难以让人放心的。庭长作为身处一线的领导,能对案件质量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客观上具备了监督管理的先决条件。绝大部多数情况下,庭长参与案件合议都是站在中立的立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价值判断,从职业操守层面和实际结果来看,庭长基本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也基本是正向的,因为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参与管理,相比普通法官工作也更出色。审判庭作为法院机构组成单元,一方面是院级管理手段的有力执行者,另一方面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处理空间,加强庭级管理可以最大化地激发庭长的创新热情,对于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三)司法政务工作者:庭长的辅助角色

前述两项职能都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政务工作的角色看似非主流,但绝不是法院日常工作可有可无的环节。目前,虽然大部分的司法政务职能由专门的部门承担,但具体任务的督促落实还是习惯性的由相关部门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庭长自然而然就成为了抓落实的责任人。比如,法院每个庭室基本都成立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发展党员、传达学习文件精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的工作,很多工作都有量化要求。庭长要负担鼓舞士气,稳定人心,整肃纪律等思想政治工作,庭长对司改政策的理解传达能力,与一线法官的亲密关系,对于稳定人心,凝聚队伍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往往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除政治理论学习外,庭长还要组织部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信息宣传、司法调研等任务。。另外,庭长除完成院级层面布置的各项工作外,自己也要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还要保障日常后勤,参加各种会议、公务交流等,这块工作较多的占用了庭长的工作和业余时间。

二、庭长职能的理想化构建

在司改背景下对庭长职能进行合理的调配,既要从整体上审视庭长的工作量,调整庭长三个角色之间的比重,也要分别审查各项职能下的工作调整问题。

(一)资深法官的角色强化

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是发挥法官职能最直接的表现,发挥示范作用也是基于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职能而衍生出来的。庭长广泛参与案件已经成为一大趋势,其作为优质审判资源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还是自己独立承办案件,都能附带的起到示范作用,庭长更多参与案件审理也能代表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态势的关注,这也是司改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庭长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不能仅凭主观臆断,需要综合量化分析,结合庭长的各个职能的搭配,科学测评具体工作量,合理分配庭长任务,切不能让庭长深陷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无法自拔。庭长的三个角色应达到平衡,任何一项都不能过度倾斜。

(二)审判管理监督者的合理规制

审判的监督管理很有必要,但需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分案管理随着法院内部结构和职能的调整,也面临着发展变化。案件分配,通常是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其中“指定分案”仍为庭长或其他主体分案留下了主动作为空间,其范围、流程、方式有待细化和规范,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集中优势资源、灵活高效的优势。另外,庭长对案件管理的职权可放在程序性权力上,例如强化庭长的建议权、召集权等。通过向合议庭、承办法官提出正式书面建议,对案件裁判结果进入不同层级、程序进行评议或复议。或者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法官联席会议等就特定案件进行咨询指导,弱化行政审批指导色彩,并定期举行,以统一裁判标准;强化对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质效的监督、提示和告诫职责等。同时,对于庭长审判管理的职能和在二级管理背景下的创新能力应当不断鼓励和加强,充分发挥庭长能管、善管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

(三)司法政务工作者的科学调整

相比前两者,实行司改人员分类管理后,庭长更多精力将被放到与审判相关的工作上去,然而只要庭长还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把他从琐碎的行政事务中完全解放出来。法院作为一个有着严密组织性的机构,必要的行政性工作是不可能缺失的,就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也得担负一定的行政责任,这也是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必然现象。目前,法院管理的模式是综合后勤部门分配任务给相应部门,再由部门执行,这当中包含了部分可以直接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例如后勤保障、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无论怎样,该部分职能的调整有赖于法院内部综合后勤部门专业化分工和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管理也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通过信息手段的深度运用为更加合理的分配和完成政务工作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