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之证据固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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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之证据固定

李宁宁

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 256200

在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办中证据固定是案件的核心工作,证据的固定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确认案件“资金流”证据,即通过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交易记录等入手侦办,理清整个网络案件参与人员涉案的程度,并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易的时间、金额、对象等处理涉案人员的身份。第二类是确认案件“物流”证据。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一般是比对涉案案件中查获的物流相关信息、交易的时间等,根据已掌握的快递单据,排查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确定涉案嫌疑人的大致区位。第三类是确认“人员身份”证据,在查清资金流的基础上,比对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联合公安部门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展开比对,分析,确定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把犯罪嫌疑人从一个虚拟的网络代号成功的定位到现实中的真实个人。第四类,确认“信息流”证据。在这一部分中,我们要求我们的烟草办案人员及时将网络涉嫌违法性行为的一些关键信息提交备案,并交由公安网警同时联合网络监管部门从技术上对其进行监管,共同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妥善的解决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涉案证据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在证据固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的固定要点。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对涉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涉案车辆开具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同时在涉及有涉案账单、账本、银行往来记录、交易凭证、其他涉案物品如手机、平板电脑等,也要如实开具。并与之前所做的检查勘验笔录涉及到的涉案物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现场视频影像的固定要点。现场视频影像是借用执法记录仪等载体,真实记录固定涉案现场状况与涉案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种技术方法。执法人员在拍摄过程中应注意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时效性,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在办理互联网涉业案件中,现场视频资、影像资料固定的好坏程度,直接决定了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涉案案件能否成功办理的关键。

三、检查勘验笔录的固定要点。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的是整个执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在办理涉案案件的时候,由于互联网涉案案件自身的复杂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制作检查勘验笔录的时候,必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检查的方式方法以及在检查的过程中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账本、账单、销售单据等涉案物品都详细的记录下来。还应当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细节记录在内,将涉案人员、涉案物品通过检查勘验笔录固定下来,形成第一手证据材料,为接下来的询问做好基础。

四、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的固定要点。在互联网涉案案件中,抽样取证的对象主要是烟草专卖品烟丝、烟叶,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的时候,应当做到依照法定方法、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并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将抽样的地点、时间、抽样物品的名称、数量填写完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提请见证人在抽样物品清单、见证人一栏签字见证。同时应将样品封存,并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如实记录,提请当事人、见证人对封存的样品签字确认、见证并复制照片、视频予以佐证。

五、询问笔录的固定要点。询问笔录是办案文书中最重要的证据,询问笔录是办案文书中最重要的证据,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在依法进行询问取证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执法行为规范,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员要注意突出重点,找出疑点,形成有效材料,在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讯问人核对,并允许其补充完成更正,询问人与记录人都要签名确认询问结果。当事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的原因。

一、互联网涉烟证据的相关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应当充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中关于证据的定义和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个种类。互联网涉案案件因为本身的特殊性,在证据体系和证据应用应用方面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检查勘验笔录。第二,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第三,抽样鉴定。第四,讯问笔录。第五,复制件的收集。第六,视频资料的收集。第七,其他证据。刑诉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中证据的相关特征

现有监管队伍主要为各单位内部专卖科、稽查大队和各稽查中队。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不断增长的同时,烟草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改进监管方式。但现有监管模式仍以“定点监管模式”为主,监管方法则依靠扫场,无靶向,人力搜索费时费力,效果差,任务盲目,费时费力,收获少。“定点监管模式”较为被动,同一快递站点的涉烟包裹很难一网打尽,多少都会有遗漏。微信朋友圈和附近的人卖烟广告少了,很大一部分归结于在烟草部门的强力监管下互联网涉烟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我们在近期查获案件中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向咸鱼、转转、微店等交易平台转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广告阵地也转移到了抖音、快手和火山小视频等自媒体平台上。面对互联网涉烟案件在新渠道的违法违规线索,出现了发现难掌握难,治理难的问题。手机交互软件不断更新,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推广手段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如果发现了新型涉烟推广信息,又应该如何经营案件?如何与公安协作?如何做到追根溯源?首先烟人情互联网涉烟案件中证据的相关特征。

第一,互联网案件证据具有隐蔽性。互联网涉案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基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违法分子隐蔽在幕后。通过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注册虚拟人物,从事违法交易活动,整个过程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这里的隐蔽性其实是就互联网自身本身而言的。因为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这就导致了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是现实涉嫌案件中一个一个个真实的人,而是一个个虚拟的符号。这就给我们的案件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第二,互联网涉嫌案件中具有广泛性,违法分子只要一台连接了互联网终端的电脑或者手机,便可以实施涉烟犯罪行为。互联网涉烟的范围非常广,技术去可以辐射到全国乃至境外,并且通过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等模式,极大的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并具有了时空上广泛性的特点。第三,互联网涉嫌案件具有单一性,互联网涉嫌案件中嫌疑人犯数行为大多面向普通消费者,多采取小批量、快、频次、匿名交易等方式。而普通消费者所购卷烟基本用于直接消费,导致了案件取证难度大且不易被相关监管部门所发现。以上三个特征基本涵盖了涉烟案件的主要特征,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充分根据这些涉案案件本身的特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证据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健全案件证据体系,达到准确认定和成功指控涉嫌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