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监控及管理对策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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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监控及管理对策探究

刘永帅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411100

摘要:近年来,我国浙江、贵州等地陆续出现了多起住宅楼倒塌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房屋安全管理形势日渐严峻。而对老旧房屋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危险房屋的成因,有利于危险房屋的治理和既有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监控;管理

前言

目前,我国既有建筑面积已达600多亿平方米,其中城镇既有建筑保有量约为340亿平方米。既有建筑的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受设计、施工、材料、地质、人为、自然影响、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既有建筑存在着能耗高、安全性差、使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既有建筑的安全管理成为建筑安全使用中的重要环节,更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受重视的程度越高,越能有效提高人们对既有建筑安全的意识,事前采取有效检测鉴定,避免既有建筑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切实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创造安全的环境。在我国资源有限、人口众多的国情下,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安全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1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然而,目前我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暂缺少一部针对本行业的全国性法律,导致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体系不完善,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房屋安全鉴定评价体系,与国外先进管理体系相比较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鉴定行业管理部门未能出台被广泛认可的统一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市场监管存在困难。

1.2目前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少

我国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少,既有检测类标准279部,评估评定(即鉴定)类标准100部。相比之下,鉴定类的技术标准要少于检测、治理类的技术标准。现实中,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寿命仍在超龄服役的房屋数量可观,而缺少具有针对性、项目细化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标准的不全面,将会造成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评价体系构建不全面,达不到行业标准化管理,从而导致实际操作中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方无技术标准可依据,无途径可判别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的高低。不利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1.3执业人员素质水准不高

房屋安全鉴定要求执业人员全面掌握多方面行业专业知识,才能够确保检测结果精准可靠。首先,各地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执业人员没有统一入门标准,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建筑检测行业入门标准,未对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的理论培训、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发证。导致各地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技术水平差异较大。其次,部分执业人员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时仅凭个人经验进行判断,检测鉴定结果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最后,人为干扰是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过程最大的影响因素。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鉴定过程中,多个利益方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影响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影响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将阻碍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

2危险房屋鉴定的监管要点

2.1地基《危标》规定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由于简单直接,鉴定人员在碰到单层或多层疑似危房或位于河涌整治、基建项目的施工周边房屋鉴定中大量引用《危标》4.2.1第2、4款规定,且此类房屋通常存在不良地质条件,因此被评为危险房屋的现象大量存在。《危标》第2款“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大于1%”。此条的裂缝判断要点在于是否因地基变形引起的沉降裂缝,有的鉴定人员易将墙体的所有斜裂缝判断为沉降裂缝,但有可能为温度收缩应力产生的。此外,引用该款规定除了判断房屋有沉降裂缝外,房屋还需同时符合“整体倾斜大于1%”,鉴定人员容易忽略这点,仅仅根据存在沉降裂缝而判定地基处于危险状态。第4款“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有的鉴定人员在房屋整体倾斜率测量中未能规范测量,同一方向测点不足、测高偏小,有时因房屋客观条件所限不能整高测量的,在室内测量中也没有逐层测量叠加数值,导致测量值误差大失真。

2.2基础构件

基础构件属于隐蔽工程,因条件所限,挖开基础检查较麻烦,通常很难对基础与承重墙体或框架柱连接处的开裂情况进行鉴定,较方便的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如有完善的沉降、倾斜观测资料,故相对较容易得到结论性意见。

2.3砌体结构构件

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危房为低矮的三层以下房屋,以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为主,相关判定危险构件的条目鉴定时大量采用。从外观方面,较多采用的是《危标》5.3.3节2、3、6、7款,实际鉴定中较易失误的是承重墙或柱产生的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但若房屋无明显承载力不足情况下,应不属受压产生的,宜仔细判定避免混淆;老旧房屋远超过设计年限或农村长期废弃的房屋,由于砌筑砂浆丧失了黏性与强度,砌体表面粉化严重,要着重测量有效截面是否削弱15%以上;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0.7%,此条通常在鉴定时执行不严格,往往对于某一单片墙或柱仅设置一个测量点,若超限就判定为危险构件,而没有相对于房屋整体而作对比,导致结论错误。构件承载力判定方面:若房屋外观没有明显的损坏现象,鉴定委托方出于某种目的,会要求对砌体承载力进行验算,鉴定单位因此需要对砖砌体及砂浆强度进行检测,然后根据《危标》中第5.3.3节第1款要求进行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判定。砖砌体及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目前采用的是贯入法或回弹法,此类方法有时会因场地受限,操作不当导致测量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需严格遵守检测技术标准的最小样本容量、检测推定值等的规定,监管部门须重点核查鉴定报告中检测数量不足、推定值离散等问题。

2.4混凝土结构构件

在外观鉴定中,鉴定人员运用最多的危险构件判定标准为《危标》5.4.3第4、8、9款,混凝土老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主筋锈损率超过15%或截断超过10%,相当一部分建造年久的房屋混凝土构件最容易出现的危险状况就是如此,另外为达到某些目的,甚至人为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破坏从而达到危险构件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这方面的行为。若混凝土构件因原设计缺陷或改变用途导致承载力不足,应着重在挠度、受力裂缝的形态方面判定,结合抽芯取样法或超声回弹法等检测材料强度,在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方面去进行混凝土构件危险性的综合评价。

2.5木结构构件

砖木结构的危房体量较大,由于木材检测技术难采用,木构件的危险点主要依靠外表观察,涉及腐朽、虫蛀、缺陷、节点连接及构造方面,这对鉴定人员经验判断等有较严格的要求。

结束语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大兴土木,房屋建设量高速增长。目前,这批房屋使用年限已达到二、三十年,各类安全隐患逐渐显现。主管部门应在对既有危房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危房鉴定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及时对危房进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住有宜居”。

参考文献:

[1]朱建华.关于做好危房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筑,2014(17):385,387.

[2]罗先平.建筑物危房鉴定及处置对策[J].科技资讯,2006(25):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