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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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措施

陈信行

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山  528403

摘要: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一方面说明全民法制意识在逐渐提高,另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制建设还有待提高。分析在过去的各类恶意诉讼案件不难发现,相关法律条文虽然对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对恶意诉讼的惩戒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不少不法分子认为可以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到利益。我国虽然没有对恶意诉讼的惩戒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恶意诉讼的三点判定要素,可以从其他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一定的规制。

关键词:民商法;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

前言:恶意诉讼是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借助现行法律漏洞谋求自身不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挑战,恶意诉讼已经成为了构建法制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恶意诉讼的“恶意”主要体现在其对诉讼三原则的背离,这使得其自身的诉讼失去法律依据,但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在恶意诉讼方面,目前的恶意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置,没有办法实现对恶意诉讼这一行为的有效约束[1]

1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含义及其特点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对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恶意诉讼的判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是诚实守信原则,恶意诉讼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存在对既定事实的隐瞒甚至欺骗,以此来达到自己诉讼获利的目标,这种情况使得后续的诉讼行为缺乏正当性,因此我国虽然没有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尝试对这一行为进行约束。第二是缺乏正当诉讼理由,恶意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取自己的不正当权益,这一行为无法支撑诉讼的成立,甚至当事人通过诉讼行为还有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权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第三是诉讼结果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恶意诉讼的结果有可能会对他人乃至社会产生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大众对于法律体系的信任,因此完善的法律体系大都会对恶意诉讼这一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2]

2民商法中常见的恶意诉讼情况

2.1基于主观要件的恶意诉讼

基于主观要件的恶意诉讼大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本类案件中导致诉讼性质发生变化的依据就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的过程中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并且主观上有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倾向。如某案件中,李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签订《担保借款协议》,在还款日期到达后李某未按期还款,便又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第二份《担保贷款协议》到期后王某用第二份《担保贷款协议》对李某提起了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事后王某又用第一份《担保贷款协议》再次提起对李某的诉讼,经法庭审理双方只发生了一次借贷关系,两份《贷款担保协议》系续签关系,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认为王某的诉讼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损失,遂将王某起诉,经法院审理,王某向李某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赔偿。在本案中王某的第二次诉讼行为对李某造成了伤害,而且王某在诉讼过程中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构成了恶意诉讼。

2.2基于行为要件的恶意诉讼

基于行为要件的恶意诉讼判定较为复杂,通常是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通过伪造利于己方的证据来完成自己的诉讼行为;第二是通过滥用自己的诉讼权来获取超过自身范围的权益;第三是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行为恶意拖延既定判决的执行。如某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将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此后基于该专利起诉同业竞争者侵权,索赔高达10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原告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3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措施

3.1将诚实信用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

诚信通常来讲是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进行解释的,但在民商法中诚信被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诚信作为当事人形式诉讼权的基础,能够有效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产生,能够有效减少对社会法制资源的浪费。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理念的树立,不少不法分子都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恶意诉讼来获得利益,将诚信作为民商法诉讼的基础,无疑是从根源上对恶意诉讼案件的产生进行了有效的遏制。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从这个方面分析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尝试从当事人的道德层面对恶意诉讼这一行为进行约束。

3.2明确恶意诉讼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的行为本身就会对被告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此针对已经发生的恶意诉讼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来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恶意诉讼侵权,也未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但因恶意诉讼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并非无法可依,其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恶意诉讼侵权属于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侵权行为,自然受该条的规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项独立案由时,可以依据一级案由,将双方纠纷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我国虽然没有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判罚,但对恶意诉讼造成的其他影响方面出发对恶意诉讼进行了有效的约束。我国的法制社会仍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制理念,不便于从约束民众诉讼权的方面出发对恶意诉讼进行遏制,因此从恶意诉讼的结果导向出发对恶意诉讼这一行为进行约束成为了当下的一种很好的选择。

3.3民商法中的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是我国民商法中对于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手段,目前世界上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大都将程序正义作为法律执行的基础原则之一,程序正义既是对执法者的约束,避免执法者通过滥用执法权来获取私利,也是对当事人的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据程序正义原则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提出质疑,以此来保障法律执行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民商法中程序正义原则首先对执法人员提出了要求,法官作为执法者要避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联系,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其次程序正义能够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并保障其能够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提出质疑;最后是法官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判决,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

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对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约束,尤其是缺乏直接的法律条文。在民商法中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主要通过其他方面的法律来实现,为了更好的规制恶意诉讼,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通过具体的法律条纹实现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推动法制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陈祎梦.论商标恶意诉讼中的“恶意”[J].中华商标,2022(07):62-67.

[2]彭一玲.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22.

[3]王俊琦.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探讨[J].法制博览,2021(24):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