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清家规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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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明清家规制度

吴戈凡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省贵阳市  550025

摘要:明清时期,国家注重村级社会管理,鼓励各地家庭制定规范,限制家庭成员的家谱记录,赋予家庭长者决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权力。正是在这一时期,家庭规则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内容和形式日益成熟,并得到了当局的普遍支持,因此,明清时期成为古代家规发展的典型时期。

关键词家规、明清时期、家庭秩序、氏族条例

引言

中国的家族制度历史悠久,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经历了四种不同的传承形式: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法制度在殷、周时期,贵族家族系统从汉代到唐代和宋代后的祠堂家族系统,直到明清时期,家庭规则确实繁荣,与日益成熟的内容和形式,来自政府的支持。

一、明清时期家规的基本内容

明清时期的家族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扩大了亲属关系的范围,加深了与区域社会的关系,众多的家族势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宗族权力形成于明末,清代进一步加强,最终与封建政权相匹配,发挥基层政治权威的作用。摘要明清时期的氏族权力主要由宗主、户主、宗祠、宗田和宗谱构成,其中宗祠、宗谱和宗谱是其基本特征。为了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更好地控制氏族成员,统治者制定了家法,实现了氏族权力[1]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因此,对于氏族成员来说,氏族首领成了“法官”,氏族规则成了“国法”。宗族借助宗族首领和其他长辈的权威以及家规,对宗族内部的摩擦和纠纷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和控制,实现了对家族成员的行为限制。[1]这一时期家规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祭祖”是一种“仪式活动”,在古代具有重要的精神层面。不同姓的男人进宗族,同姓的男人出宗族,女性和未成年男性都没有资格参加仪式。祭祀仪式有一定的礼仪,不同的宗族有不同的表述。中国人的礼教思想是以“和为贵”为基础的。首先,血缘是决定是否存在氏族身份的标准,而这种身份只能通过出生或结婚来实现。其次,采用“经济与政治”的双重标准来确定宗族金字塔的等级。明清时期,一个家庭的社会地位,通常以其科举出阁的人数和官阶来衡量。而家族集团则通过家族内的官员加强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并获得社会经济权力或特权。氏族首领被赋予了广泛的氏族权力。宗族制度是在父权制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氏族首领被视为氏族的主人。宗权在明代形成,在清代进一步加强。宗族首领的权力包括:主持祭祀仪式、管理祭祀费用、征收地税等;支配家族资产的权利;处理家庭内部事务和纠纷和维护家庭稳定和封建秩序根据家庭规则;惩罚家族成员的权利,源于家族企业的管理权。明清时期的家规立法技术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为了调整家庭民事关系,维护家庭秩序,家庭成员由于在家庭网络中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方面,明清家法中最突出的内容就是等级婚姻。只要两家的父母同意并举行仪式,婚姻就会建立起来。家规也禁止男女同姓通婚,异族通婚不仅可以保证后代的健康,还可以扩大宗族力量。明清时期,浙江嘉兴涌现了一批贵族家族,婚姻是扩大家族势力的重要途径。明清家庭法中另一项重要的婚姻规定是维护丈夫的权威。在继承方面,家谱的延续和家产的继承是一个家族的基本要素。为了确保氏族的纯正性,任何氏族以外的人都不允许继承家族财产。

在财产继承方面,明清两代家庭实行的是均分财产制度,女性没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由于后代在祖辈的监护下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财产继承是不可改变的,只能允许后代继承祖先的家产,而不像今天这样允许长辈继承后代的家产。家规在维持家庭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费正清看来,中国家庭是一个属于自己的小世界,是一个小国家,社会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是地方政治的责任。从社会角度看,中国农村的人一般都是按照家庭制度组织起来,然后在同一地区形成邻里社会。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思想十分盛行,任何纠纷都尽量在家族之间或家族内部解决。瞿同祖曾说:“家庭是第一审判机关;家族内部的纠纷和冲突由家族首领仲裁,无法解决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为司法人员省去了很多麻烦,确保了结果的公正性。的确,即使是好的官员也不能解决家庭问题。许多纠纷可以在不诉诸法律的情况下得到调解;而有些家庭罪则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只能由家庭自身来处理。”此外,家规在维护国家统治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很多家规都要求家族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纳税、服役等义务。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氏族必须敦促其成员履行这一基本义务,从而确保他们免受国家惩罚,并保持氏族的稳定发展。因此,各地的氏族章程中都有专门的条款,要求氏族成员履行纳税义务。

二、国家对家规和家族规章的态度

(一)统治阶级对家规的态度

国家对家规、家规的态度取决于国家对家庭的态度。汉代以后的两宋时期,氏族社区被视为一种民间自发组织。在新儒家“重建氏族”的呼唤下,国家与氏族的关系逐渐缓和;国家统治者默许家庭拥有有限的家庭自治规则。明清时期,国家政权与宗族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待家规的态度是不一致的;但一般都采取了支持和镇压的政策。明朝太祖朱元璋及其文武官员大多来自出身卑微的平民。他们非常了解宗族或组织在基层的作用,所以他们在政治生活中强调宗族组织,也支持一些家规。因此,最高统治者向氏族伸出了合作之手,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在国家权力与氏族之间形成了和谐的合作关系。作为上层建筑,国法与家规共存、相辅相成。乾隆年间,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朝廷采取了镇压加扶持的政策。在前期对氏族的支持下,地方氏族势力发展迅速,但发展过头。在宗族自治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宗族自治与朝廷、国法不协调的不适应性,以至于统治者不得不调整自己的态度。

(二)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对家规的高度重视

    明清时期,朝廷十分重视基层社会的乡越、乡礼、保家等组织。家族组织多次与乡礼自治结合在一起。摘要明代洪武时期颁布的《教民榜文》强调:“一切诉讼和小事,包括家事、婚姻、土地权和斗争,都应由祖籍和礼家的老年人来判”。同时,称赞郑氏家规,鼓励宗族建立自己的家规;这样,乡里自治与自治权就在中融为一体了。明代中后期,家规宗族制度大多赋予宗族首领家族内部的司法权。政府申请《氏族条例》的审批中得到体现,而政府一般都批准了他们的申请。地方官员支持氏族首领的内部治理权力,这与为了氏族的利益而征收的家政税有关。地方官在批准宗族法规申请和给予宗族首领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宗族内罚权,以实现宗族内部的司法处罚。氏族内部司法实质上成为国家司法的组成部分。

结语

家规可以说是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准法规”。我们用“准”来形容它们,因为它们模仿了国家的法律组织和符号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标志的使用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但国家没有强制效力的标准模式。中国封建社会有“公制”和“私制”两种结构体系。“公”制是集权专制的政治权力,“私”制包括“宗权、神权、夫权”,即家族权力;这些制度构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牢固的封建社会结构。

参考文献

[1]陈雪明.明清徽州宗族规训对当代大学生教育的启示[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21(3):121-126.

[2]徐国利.民国时期基层社会传统职业观的革新与保守——以民国徽州家谱的族规家训所见职业观为例[J].民国档案,2012,(1):85-92

[3]原美林.明清家族司法探析[J].法学研究,2012,(3).18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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