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标的查封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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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超标的查封的认定

赵天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053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应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然而在执行工作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如何判断超标的查封,则是一个难题,故在此论述。

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在本金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未来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本金利息、延迟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拍卖过程中的评估费、佣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还应考虑自查封时点至拍卖处置时点之间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变化。故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仅仅超过案件标的中的本金是不能认定为超标的查封的。

查封有抵押的财产时,应将抵押金额减去后再判断查封财产是否超标的,因为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范围内的金额是无法由该案债权人受偿的。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阻碍执行,往往掩盖被查封财产已有巨额抵押的事实,大肆渲染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如何如何高,却对已有抵押的事实只字不提,营造出超标的查封的假象,故当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时,要查询被执行财产有无抵押及具体的抵押情况。

判断查封财产是否超标的应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但是不能直接采信被执行人单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因为其客观性、真实性均存疑,曾经有被执行人提出被查封土地上正在进行楼房的建筑施工,后前往该土地发现该土地杂草丛生,植被茂密,没有任何施工迹象,亦未发现任何在建建筑物。而且被执行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很可能在查封之前很长时间,再此期间被查封财产的价值极有可能出现波动,故应由法院组织评估。但是若被执行人一面提出超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一面又阻止法院对被查封财产进行现场评估勘验,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标的,还应考虑到被查封财产处置变现的难度。一些财产并不容易出售,为了让被查封财产能够拍卖成交,往往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挂拍,如一拍流拍,则二拍还要降价,故应考虑到未来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然而一些地方有房产限购政策,若被查封房产流拍,申请人若无在不动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是不能选择以物抵债的,如此一来申请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保障,故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未来执行过程中种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来综合考量是否超标的查封,轮后查封的情况也应考虑到轮后查封很大概率没有处置财产变现的机会。

判断被查封的股权是否超标的,不能直接以工商登记中的数字进行判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某某公司持有的股权,这个股权的数字在工商登记中登记的数字往往很高,但实际上一些公司却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停工,故其股权的实际价值是非常低的远比其工商登记的数字低的多,而且很多持股人只是认缴,并没有实缴,这就使得在判断是否超标的时要综合考量,而不能直接以工商登记中的数字进行判断。

判断被查封的保单是否超标的时要考虑到,实际执行工作中,不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余额,没有房产车辆,居然有大量保险,保单的价值可能有些高,但是一个保单是一个整体,无法进行部分查封,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除外规定时,不宜认定为超标的查封。

综上,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应综合种种因素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