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及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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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及法律规制

李,朝

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临海 317000

摘要:近年来,依托大数据与信息化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大力推行电子化与线上诉讼活动,在线诉讼应运而生。在线诉讼的“在线”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依托网络音视频通信技术进行,“诉讼”包括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法院对刑事案件在线开庭审理,也包括检察机关远程视频办案。但是对于“在线诉讼”而言,更重要的是强调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环节,因为此环节的进行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在线诉讼是狭义上的在线诉讼,仅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阶段通过远程音视频传输等方式参与诉讼的审理模式。推动在线诉讼的运行,是司法便民原则的要求,便利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在线诉讼数据安全法律规制

引言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购物、娱乐、工作、教育等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诉讼活动。我国在线诉讼不仅适用于北京、杭州、广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也在其他各地法院推广适用。在线诉讼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会对现有诉讼活动和制度规则带来革命性影响。在线诉讼中,不仅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或活动需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诉讼文书等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但是,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其并不适合直接在网络中保存流转,这就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理。

1在线诉讼实践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

1.1在线技术叠加审判直播导致数据泄露

《运行规则》要求参与在线诉讼的主体应当先行在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和身份认证,注册之后,当事人需要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法院送达材料亦通过平台在线查阅、接受、下载和签收。这些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在被法院收集和传输过程中,很可能产生安全风险,毕竟网络的典型特征是易攻难守。以电子送达为例,数据的传递需要经过网络环境并通过不同的路由器到达受送达人所在的接收端上。传递过程中,数据信息可能被截取、篡改,或者受病毒入侵,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案件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亦可能被泄露,导致公共和国家安全问题。与此同时,《诉讼规则》第27条又规定了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于是,在线诉讼的庭审不仅全程在线上开展,还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全程直播。随着我国庭审直播数量的海量增长,直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以数据为表现形式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易被不法爬取、存储、分析和预测,造成极大隐患。在线诉讼的全面推行与庭审直播的常态运行双重叠加,通过互联网审理并全程公开的案件数量将进一步增加,整个诉讼过程及相关数据几乎全部“裸奔”于互联网,“作为利用信息传输技术践行司法公开的庭审网络直播,其公开得越透明,‘阳光司法’就越易对诉讼参与主体造成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威胁”。

1.2技术配套措施有待提升

在线诉讼的关键核心是信息化技术的提升。对在线诉讼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由于信息技术水平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果,减损当事人的质证权等。在线诉讼开始推行的大背景起因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法院积压了许多案件将要超期而无法开庭审判。在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不长,导致很多法院缺少在线庭审的设备。例如,某基层法院能够支持在线庭审的审判法庭只有3个,而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都要适用的话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目前部分基层地区的法院适用证据电子化扫描、区块链存证等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难以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只能通过开庭时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辩护人在镜头前出示的方式来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与线下诉讼相比,各方既无法触摸到原物,也无法清晰、直观地观察到证据的形态等特征,无疑会损害当事人质证权。此外,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画面卡顿、突然中断等问题都需要技术层面的更强保障。

1.3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缺失

全流程在线诉讼程序中,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当事人在线提交电子证据,法官办案自动生成电子文书并通过电子审批签字盖章,经由电子送达程序送达当事人,最后电子存档。整个过程中,数据成为核心要素。但目前各个法院使用的平台大部分是按照不同的技术方案建构的,秉承不同技术标准的诉讼平台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甚至在内部流通中,均可能出现端口不匹配、协议不统一等兼容性问题,这种技术障碍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技术故障或遭遇故障而导致数据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2在线诉讼中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制

2.1增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解释,当原始合同无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拥有“剩余权利”的一方掌握契约主动权。法院在与科技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时,可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不断增强案件数据信息管理能力。一方面,成立专业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办由法院专业信息化人员、监管部门、第三方风控公司组成,对科技公司从选择到运营监管全程参与,内外结合的监督约束科技公司行为,并及时建立预测评估机构进行预警防范并自动应急处置。另一方面,加大对科技公司绩效考核。建立同步控制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跟踪检查和分析科技公司的成果与计划偏离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报酬相联系。

2.2加强在线诉讼技术配套的保障措施

在线诉讼在未来一定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推行,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一定数量的专门化“在线诉讼”审判庭,看守所设立专门的远程开庭室等,为在线诉讼的进行提供充足的场地支持与保障。在线诉讼对于网络传输的依赖性非常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看守所等应当及时改进完善技术设备,为在线诉讼的开展提供流畅、清晰、迅速的网络保障。加大引入先进技术设备的力度,建立方便、高效、统一的在线诉讼平台。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适用在线诉讼新技术的培训,为在线诉讼提供技术与人才保障。

2.3建立数据风险分配机制

正确处理法院、科技公司、诉讼当事人三方收益与风险。一是人民法院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于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可公开的数据,应秉持开放充分、安全有序的原则,既重视公众知情权也强调国民监督权,让公众看到最本质最真实的诉讼数据,而非选择性公开。二是科技公司应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原则。以公共性为基准,恪守数据安全准则,以防止安全风险被扩大,对运营数据实行可视化展示,不得随意篡改数据;在存储与传输数据过程中符合技术安全与合规标准;加强风险监测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三是尊重诉讼参与人数据安全原则。注意对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开发之间的平衡,对于海量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加工运用,应以充分尊重个人信息为底线。

结束语

在线诉讼得以形成和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诉讼数据化,那么,数据安全不仅是保障在线诉讼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更关乎诉讼过程中数据相关利益主体的人身、财产利益,应认真对待。本文正是基于此种忧虑而展开的初步研究,旨在表达数据安全之于在线诉讼的重要性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进而引发对在线诉讼中数据安全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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