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软件开发“归属权”研究和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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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化软件开发“归属权”研究和探索

徐剑

安徽省大数据中心 230000

摘要:当前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不断增多,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的“归属权”一直是个待解的难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了一定的经验,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最大程度的实现“一地设计、多地复制”、“一地建设、多地复用”。

关键词:归属权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是当前数字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互为支撑、彼此渗透、相互交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是国家数字化转型的战略性举措,通过数字化引领“智慧党建”服务升级,为各行各业数字赋能,并最终实现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府治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构建统筹建设、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服务便捷的一体化政务信息体系是“数字政府”的总体目标。各地政府侧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和提速,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下达后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逐渐增多,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的“归属权”一直是个待解的难题。笔者想就此问题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研究,目的是把信息化建设成果留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也就是政府手中,最大程度的实现“一地设计、多地复制”、“一地建设、多地复用”。

一、政府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归属权”涉及范围

因软件开发后会产生产权归属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产权归属广义上是指知识产权,狭义上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法律意义上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软件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即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约定如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本篇我们所讨论的软件开发“归属权”是指信息化项目中定制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归建设方政府所有还是承建方软件开发公司所有。

二、政府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归属权”现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常规情况;②合作开发的软件;③委托开发的软件;④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⑤职务开发的软件;以上5种情况在此不展开具体描述。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均需要订立合同,软件开发者的身份需要进行依法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权)归属需要在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中进行约定或规定,软件开发者需要向国务院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政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对应上述两种情况。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中的定制的软件部分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或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如果想把软件著作权留在建设方,都需要在项目建议书和采购招标合同文本内对产权归属问题进行协议约定和合同规定。

而笔者所了解的政府各部门目前在完成一个软件项目或者信息化系统开发后,开发公司设计完后,软件著作权大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大概率还是落在了承建的该软件的开发公司。

三、部分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成果归属经验和做法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印发《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暂行)》。此“规范”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定制开发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商品化软件采购完成后软件开发商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软件授权书,明确授权对象、产品、用途、期限等。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化项目软件著作权归属权研究与建议

基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判定规则,参考部分省、市的具体做法,笔者建议在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时,落实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期,就对软件著作权归属、处理进行约定进行明确,并体现到招标采购合同文本中。

考虑到信息化项目中软件来源渠道的主体多样性、应用扩展性、生态丰富性的要求,在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避免重复建设的前提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因类施策。

4.1传统信息化建设模式中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4.1.1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定制开发的软件应用,在项目建议书和招标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软件著作权产权属于投资方(政府),属国有资产;

4.1.2市场主体应政府部门履职需求,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员组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应用系统,且基于政府信息和数据安全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政府按协议购买软件服务。软件著作权归属由政府采购方和市场主体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产权属市场主体所有;

4.1.3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且无需立项的软件应用,产权归属市场主体。

4.2集中建设大型一体化技术平台归属

4.2.1因为政府部门履职需要、依法立项的信息化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定制开发的软件和应用系统,软件著作权归属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

4.2.2在供需对接过程中,因“揭榜挂帅”开发出软件产品和应用等科研成果,软件著作权归出资方(政府或指定部门)所有。

4.2.3市场主体自行投资建设开发的软件产品或系统,软件著作权归属市场主体,使用者按需使用后付费。

4.2.4因一体化平台建设和运行需要,政府财政资金采购并部署在平台上的成熟软件产品,如云管平台的云计算资源、组件资源、云存储资源,政府付费购买服务,通过本地授权或者云授权进行使用,其软件著作权属软件开发商或第三方所有;

五、明确归属权后的利益分成和激励机制问题

为了加快构建繁荣的软件业态和生态,吸引更多开发者参与平台建设,可以在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谋划制订配套管理办法,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上架,谁收益”的原则,建立软件开发者利益分成和激励机制,建立不同层级财政主体的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建立软件开发者利益保护机制和“一地创新、多地受益”模式下政府产权利益保护机制。

5.1软件著作权归属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依托平台部署或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应用系统,通过系统运行考评制度,把应用效果良好的主要功能模块和软件应用,纳入“一地创新、多地受益”模式,通过平台实现其他地区的复用和高效部署。项目建设主体承担建设费用,各地使用单位承担必要的部署和运维费用,且后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项目建设主体进行激励性补偿,具体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约定。对于在揭榜挂帅过程中产生的软件产品和应用系统,对软件开发者(个人或者法人组织)根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奖励和分成。

5.2软件著作权归属市场主体,依托平台部署或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应用系统,根据软件产品或应用系统的使用情况,可以给予开发者和各地应用者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包括排名排序、声明公告等,物质激励包括按需使用、计量计费使用、使用分成和额外奖励等,可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约定。

参考文献:

[1]孙向玮.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探究[I].法制博览 2020(32):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