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8
/ 2

刑辩律师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钱金华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司法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652400     

摘要:目前,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而针对目前刑事辩护率较低的状况,推动刑辩律师(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亦是改革的重点,但辩护率低与法律援助制度未真正发挥实际效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本文将以刑辩律师全覆盖为背景,深入探讨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引言

2017年10月,最高院、司法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将其推广到国内,并将其推广到八个省市,以提高辩护率。

一、全面推行刑事辩护制度

(一)全面涵盖刑辩律师和法律援助

从有关资料来看,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率较高,而与代理辩护相比,辩护率较高;但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下,单纯依靠委托辩护来增加辩护的成功率是不现实的;而且,由于缺乏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严重的障碍,不仅妨碍了人权的保护,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另外,全面的刑辩律师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还有一定的区别,尤其《办法》的颁布更加注重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的保护,简单地讲就是为每个被告提供最基础的刑事辩护,尤其是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为无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基本的辩护。

(二)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状况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律师辩护在总体上存在主观认识不足,各阶段辩护差异突出,专业律师资源不足,律师服务的准入门槛较高。在主观意识层面上有很大的影响力。主观方面包括律师,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和家庭成员。由于犯罪案件风险高、收益低等原因,大部分律师并不愿意代理,而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在国内的地位不高,因此不愿聘请律师。不同时期的辩护率差别很大。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率逐步提高,尤其是审判中的初审、二次审判,因牵涉到审判的判决而产生。另一方面,由于二审是最终审判,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对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产生了很大的作用,故其辩护率也较高。

(三)专业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员的数量较小。一是因为人数不够,

全国范围内,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数量很小,即使申请《刑事律师》的律师,也只能办理一次刑事诉讼。其次,人口的分配并不均衡,越是发达的城市,人口的比例就会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在经济较差的地方,很难保证辩护人的权益,更不要说达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提升律师的辩护率方面,法律援助体系的作用不大。由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关发出的通告是检察机关,但由于没有及时的通报,致使许多刑事诉讼没有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或是因为辩护延误而使其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可能性较大。

二、《办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分析

(一)关于《办法》的第二条规定

《办法》的第二条着重强调了被告获取辩护的途径,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等,但是,不管采用何种途径,都可以看到,这一条款的设立,其宗旨就是要突出律师辩护范围和覆盖,保证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专业的辩护人,以保证他们的基本权利。

就具体而言,第二条的头两款重复了先前的司法协助情况,而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着重指出需要采用各种诉讼方式提供的司法协助和由当事的律师参加[2]

(二)从《办法》第2条中对司法协助进行分析

解析第二条中的法律援助。在阐明第二条第三款之前,必须对上述两款作一综合分析,第二条第一款,既强调了被告有辩护权,又强调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自我辩护,又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挑选专业的辩护人进行辩护;第二款着重指出,在被告具备告知辩护权但未受委托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告知法律服务机关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以免由于没有人为其辩护而导致的司法不公,但必须指出,在上述条件下,“应当”两个词的含义是:在上述情形下,向法律援助机关提供保护,既是法庭的责任,也是一项责任。前一章所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率较低,必须推动全面的刑事诉讼辩护人制度的变革,而由于其自身的限制,难以为提高刑事诉讼的辩护率做出更大的努力;而司法救助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项关键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其正当性、及时性,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和法治文明。

三、在刑事辩护全面实施的背景下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一)困境

目前,我国正处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之中,提高律师辩护的覆盖面和提高律师辩护的水平,这一点从根本上讲,已经成为当前司法体制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全面的刑辩律师制度需要在诉讼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辩护,其中既包括为自行辩护,也为别人为自己辩护,而提供的法律援助则是无偿的,而委托辩护是一种有偿的辩护,假设二者并存,那么无偿的可能性更大,也有可能会有人选择法律顾问,但如果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顾问的水平有很大区别的话。但在国内,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却是相同的,因为一个能够被法庭指定为帮助组织的辩护人,其专业水平毋庸置疑,所以,即便是由一个援助组织指定的律师或者当值律师来担任,他们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大致相同,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又会导致刑事辩护人的全面介入。

其次,还有其他两个层面的矛盾,第一,只有在案件发生后才会考虑到防卫的效力,但是当一方选择了法律援助而不够完善时,例如一次的初审,这就是失去了一个表达自己的权利的机会;二是对于被强制执行的案件,其辩护方法的选择权将转移到被害人的近亲属身上,对被告而言,实际上也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目前我国对救助律师的资助力度不够以及其自身技术能力的差距,使得其在辩护人中的辩护能力较弱,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有效地提升其辩护率,达到其全面的覆盖,就必须从多个角度予以保证。

(二)机遇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要实现刑事诉讼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律师队伍,尤其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体制上的扶持。

实施和改革法律援助体系。《刑诉法》、《办法》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是对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一些小问题进行了改革,尤其是《办法》增加了“值班律师”的司法协助功能,如果单纯的使用“免费”,会让被救助人觉得是合情合理的,甚至有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放弃,从而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

要实现刑事辩护人的全面参与,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步一个脚印。从《办法》上可以看到,刑事辩护的全面涵盖,有利于“审判”阶段的全面实施,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的目标。

刑辩律师全面涵盖了辩护的质量问题。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率较低,制约了刑事辩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从整体上讲,目前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包括资金、专业性、辩护质量等三个层面,其中也有深层的原因,即专业性和素质常常要求资金的支持,这三个领域都要有大量的投资,而且要相互合作,不仅要减少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还要加大政府的财力投入,以保证辩护人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的质量。

四、结

要使刑事诉讼全面覆盖,必须对法律援助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完善,最重要的是协调资金、专业性和辩护的质量,尤其是对出庭辩护人的资金支持,并且推进刑事诉讼律师全覆盖需要逐步推进,在为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降低门槛、扩大适用对象与范围的同时,逐步提高对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的辩护率。

参考文献:

[1]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07):21-26.

[2]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J].法学杂志,2017, 38(04):116-124.

[3]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设想与实践——以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变化为视角 [J].中国司法,2017(06):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