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技术的进步让用户体验到便捷的同时,也让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更大的安全隐患,含有较大经济价值的征信信用信息时常发生泄漏,因此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总结分析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发展和加强征信信息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
一、互联网金融和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情况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完善,无线通信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开始普及,人们逐渐习惯通过手机APP (如:云闪付、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来获得金融服务,移动支付也逐步取代以往的现金交易,成为个人日常中最常用的服务之一。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服务的便捷性、安全性、环保性等特征都深受各阶段人群的喜爱。其涉及商超、餐饮、娱乐、服务等丰富的行业体系,有效满足百姓差异化需求。
3.网络信贷规模逐步扩大。网络信贷最大的便利在于借贷双方足不出户,便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最大特点在于将网络信用度作为贷款的主要参考指标,抛弃传统银行贷款以固定资产抵押、企业担保为主的风险控制手段,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成长。
(二)个人征信体系现状
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逐渐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个人征信建设起步较晚,虽然在 1932 年就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但征信系统正式起步并真正发展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发展至今,我国的征信建设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民营征信机构参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营发展格局。2018 年 2 月 22 日,央行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发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百行征信由几家规模较大的个人征信机构持股,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持股 36%,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 8 家个人征信机构各自持股 8%。
二、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模式运行问题
1.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不完整,存在侵权可能。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模式,数据收集源主要集中于多年发展下的数据积累。由于采集的信息具有单一性,信息覆盖面未与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及各家民营个人征信机构间进行信息共享,致使很大一部分的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不够完整。同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互联网金融下各项服务和产品,未对采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用途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用户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易造成侵权现象。
2.信息安全难以保障。互联网确实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日常中存在用户的个人信息因各种原因被泄露或作为商品贩卖。互联网金融作为大数据背景下一类产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存在信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3.个人征信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出现的服务,数据积累时间过短,在用户违约动机方面的分析还不够深入。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每一次支付行为都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其每次的消费行为都是有迹可循的,能够通过大数据进行进行充分的抓取。互联网金融保密技术是通过客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进行的,如果客户密码被他人窃取,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三、启示和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内外部方面采取措施解决。
(一)内部方面措施
2.把稳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数据质量是征信信息的血脉。为了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互联网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所釆集数据的质量,除了建立行业性自律系统外,还应引导产业链各方做到自觉、诚实、守信。一经发现某方面出现造假行为,应由相关监管单位进行处罚,如果该机构未完成相应整改,那么除了责令整改方式外,还应采取取消牌照或者暂停相关业务等方式加重处罚,切实保障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3.加大隐私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征信需要遵守相关的征信业规章制度,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切实保障其信用信息的釆集、使用是符合规范。同时数据信息采集的范围要能够识别信息主体,杜绝政策法规明令禁止项的采集,防止过度采集信息。建立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采用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相关使用规则应在网页的显眼处告知用户,同时信息使用者不得将信用信息用作与信息主体约定之外的用途,所有用途应在规则处列明。
(二)外部方面措施
1.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力度。互联网数据信息其采集和流转往往是一瞬间。普通民众作为征信信息的主体,有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加强专题征信知识宣传次数。人民银行应牵头引导各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利用“6.14征信记录关爱日”等重大宣传日,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宣传常态化。同时通过微信平台、电视公益广告、电视节目等新媒体渠道,逐步加强对征信信息保护的宣传
2.建立完善的征信行业监管体制。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应用的频繁,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是存在相对的滞后性,导致信用信息泄露现象时有发生。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与整体行业相互协作,采用分工监管的模式,一方面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对各金融机构的征信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另一个方面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之间设立专门监管机构,除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外,专门监管机构也可对其开展监督管理。借鉴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互联网金融公众监管平台,由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监督征信行业征信行为,使其与征信行业协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互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纪志宏、王晓明.互联网信贷、信用风险管理与征信[J].金融研究,2014,(10)。
[2]王晓娆.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个人征信困境及对策研究[J].征信,2015,33(11)。
[3]朱波、陈梅生、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J].河北金融,2019,(06)。
[4]叶文辉.大数据征信机构的运行模式及监管对策—以阿里巴巴芝麻信用为例[J].武汉金融,2016,(02)。
[5]郭鹏飞.金融监管视角个人征信的混合模式探索[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