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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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骆志宏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361005

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

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

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

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因此,这类建筑应按公共商业建筑来考虑。

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规模

虽然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未明确是否必须在住宅建筑主体的投影范围内,有的建设单位将商业服务网点延伸出住宅建筑主体几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商业街的模式。笔者认为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只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是,由于其主要服务对象应为住宅建筑的居民,这是与常规的商业建筑应有所区别,应当适当控制延伸部分的规模和长度,比如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不得小于50%,或长度不得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等。另外,是否需要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限制高度,由于规范明确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有的建设单位为了销售需要,将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高度设计远远超出正常楼层高度,比如1层4.9米,2层合计8米等情况,这给以后增设夹层提供了方便,也给建筑埋下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限制,比如1层不得超过4.1米,2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5米等。

3、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功能

《建规》第2.1.5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可作为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在条文解释中又列举了百货店、副食店、粮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但还有许许多多不同使用功能的店面是否能允许?比如办公室、培训室、棋牌室、酒吧、足疗室等。能否可以作为规范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使用功能,笔者认为可依据二个原则:1、是否为方便住宅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因为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主要服务对象是住宅建筑的居民。2、与列举许可的功能相近或类似,火灾危险性相当或更低。以此为原则可初步判断是否可行。比如办公室及物业管理用房,通常无对外营业性质,火灾危险性比餐饮、百货更低,应予允许。培训、咨询等虽具有对外营业性质,但火灾危险性不高于餐饮、百货,应予允许。而对于酒吧、歌舞厅等娱乐性功能用房,不属于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且功能性质与普通的商业服务商店不同,均不应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内。但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业态,比如电动车充电点、电池充换点等。笔者认为虽然它们也属于居民的便民设施,但其火灾危险性比列举许可的高应予以慎重考虑。笔者认为在没有增设其他消防设施情况下,不宜设置在网点内。

4、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

《建规》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分区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设计单位就认为商业服务网点不用进行防火分区分隔,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还是应按《建规》多层2500,高层1500,进行防火分区划分。实际应用中,只需将防火隔墙改为防火墙,窗间距大于2.0m即可。《建规》虽然对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有防火隔墙与楼板完全防火分隔的要求,但对门、窗、洞口的防火分隔无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开口之间应依据《建规》第6.2.5条规定竖向窗槛墙高度不得小于1.2m,横向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进行控制。常见被忽视的就是商业服务网点在底层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开口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他们之间横向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m。另外,规范未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相邻单元门、窗、洞口是否需要防火分隔。笔者认为作为有严格防火分隔要求的不同单元,邻单元间门、窗、洞口应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建议也参照《建规》第6.2.5条,相邻单元间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或采用防火门窗。

5、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

《建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只有第5.4.11条第二款及其条文解释,其只明确规定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量。对于疏散距离超出规范要求是否可行?如果超出,怎么解决?以及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均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二层最远点疏散距离超出规范要求,是可以采取设置封闭楼梯间,或二层增设外廊公共疏散走道来解决。此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就可算到二层封闭楼梯间的门或疏散走道的门。对于设置的封闭楼梯间是否自然通风,是否在底层直通室外?笔者认为由于楼梯间较短,疏散距离不长,可认定底层楼梯间门能自然通风。由于场所面积较小,不必要求直通室外,可设置在离室外门不大于15米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 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 m。

6、商业服务网点的的消防救援窗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的住宅建筑,仍可按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按《建规》要求,住宅建筑可不需要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入的窗口,但是规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考虑住宅建筑的窗户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使用功能与公共建筑相似,而且许多火灾案例表明,由于商业服务网点二层外窗被外部广告牌封堵,致使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商业服务网点仍应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特别是第二层更应设置。如果部分一层商业服务网点位于中间,三面均为墙,一层前面又是卷帘门,切实无法开窗时,可采用平开门替代窗。实际应用中,可将外窗净高度和净宽度设计为符合消防救援窗规范要求即可。而且确保外窗不得被外部广告牌、室外机等其他附属设施封堵。

7、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

《建规》只在第8.2.4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而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也未提及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当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火栓,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设置在户门附近。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设置于外部,不利于平时维护、保养,且会经常丢失,但又不能设置室内。所以,笔者认为应要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简易喷淋。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商业服务网点功能越来越复杂,有的火灾危险性还比较大,比如超市、餐厅,经常出现火灾伤亡事故,这已经不是一根消防水枪能够保护的。其次,简易喷淋灭火效果好,商业服务网点设置于建筑底部,屋顶水箱与其高度差致使喷头的压力基本可满足规范要求,且场所面积小,屋顶水箱的水量可以达到灭火需要。再次,简易喷淋造价低,跟室内消火栓差不多,无需设消防泵,维护成本较低,无需更换消防水带等。另外,笔者认为当主体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商业服务网点亦应设置。《建规》第8.4.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笔者认为商业服务网点就是住宅建筑内的公共区域,且其火灾危险性更高于住宅走道等公共部位,所以也应予以设置。

8、商业服务网点的排烟设施设置

《建规》只在第8.5.3条内有规定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住宅建筑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虽然按住宅建筑定性,不属于公共建筑,但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的活动场所,并且人员相对密集,其使用性质与公共建筑类似。因此仍应考虑排烟设施,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设计外窗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窗的要求。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处于中间,三面均为墙,切实无法开窗,应当允许用外门替代窗。

以上观点是笔者在长期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商业服务网点-21问消防资源网石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