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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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制

褚琪

黑龙江大学

摘要:通过对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发现针对于以物抵债并没有系统规定,以物抵债的含义、性质以及效力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故而还需要对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制进行仔细的分析,避免引发虚假诉讼或者是其他问题。因此,本篇文章主要对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以作参考。

关键词:以物抵债;法律规制;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按照预定当中的内容与要求偿还所有的债务的话,那么在正常的情况之下,都会应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清偿所有的债务。应该运用这样的方法,才能够正确去签署和履行物抵债协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已然成为相关工作人员最亟待解决和值得深思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下面主要对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制展开深入的探讨。

1、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传统偿债方式当中,以物抵债扮演主要的角色,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在立法当中进一步的确定。伴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经济呈现出高速的发展态势,在发展过程当中出现较多以物抵债的行为。债务人为了可以偿还自己的债务,以其他的方式代替原定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法律的行为。在分成金钱或特定物质之债,也可以是非金钱和种类物质之债。"物"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的一些权利。正常来说,代物清偿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传统制度,以物抵债的协议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代物清偿。设立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消除旧的金钱债务,以物抵债作为履行原有的金钱之债的一种方法,债权人享有本质上仍然是金钱之债,不应该优先于另一个金钱之债。

在司法实践当中,所指的以物抵债行为主要就是债务人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以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以债务人所有财产替代原债权债务合同当中的给付标准,使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物抵债行为就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真正实现而设置出来的契约行为[1]

2、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虽然说现阶段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当中,以物抵债的行为大多是将合同行为作为重点存在的,但是以物抵债的合同或者是协议当中内容与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禁止流押条款之间出现背离问题,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以物抵债合同是在债务履行期限满之后签订的、还是债务履行期间或者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的,全部需要用债务人对某物之所有权偿还债务,债务人没有办法将到期债务偿还时,债务人所有物全部归于债权人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以物抵债契约或者是相关的协议有流押条款的“影子”。

(2)合同变更说

合同变更,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没有办法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这时债务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最终消灭债权债务。我们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当中的内容,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时,而出现变更合同内容,本质上仍旧是以物抵债的实际行为。我国《民法典》所允许的内容变更,是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债务作为基础而落实的,使债务能够更好的履行完毕。以物抵债的协议的缔结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主动、积极的态度进行履行,而是对原债权债务顺利履行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所以说此合同内容的修改与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当中的利益宗旨相违背[2]

3、以物抵债的真实原因

在我国司法实务当中,以物抵债是特殊的存在,一方面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代物清偿的合同;而在另一个方面,在《物权法》上面,也没有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抵押制度。但是这样的情况,对现实生活的多姿多彩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以物抵债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包括较多的内容,需要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仔细的分析,其一:通过对以物抵债设立的时间进行分析,发现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以物抵债。其二:通过对当事人合意与履行情况来看,有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以及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义务抵债[3]

当事人之所以愿意使用以物抵债的方法,原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判断,为了能够进一步降低和减少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使用以物抵债,从而确保债权的实现,使用物品来进行清偿,债权人非常的放心。同时,也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以物抵债不仅能够真正实现担保的目标,又可以减少抵押的负担,非常的方便。为了能够获取交易利益。在某种情况之下,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可以有效确保债务的履行。其二:法律法规的欠缺。在现实当中有许多以物抵债的方式,这样的情况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之间有很大联系和关系[4]

4、构建以物抵债法律制度

(1)不断健全与完善立法

社会生活在实际发展过程当中,有许多新的事物以新的问题出现,立法工作者这时需要凭借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立法方案和计划进行相关调整,例如:以物抵债现象十分的普遍,但是具体的行为产生的纠纷量不容忽视和小觑,所以国家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认真分析,之后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来明确以物抵债的界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通过不断健全与完善立法,对司法工作的裁量权进行严格的规范,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的发生。

(2)司法估价机制的建立

以物抵债需要对物展开现金估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大量纠纷的出现,所以估价机构的工作必须为司法机关所认可。因此,需要建立司法评估机制,并且由专业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市场当中的规则对物展开科学的估价,再使用市场衡量标准对物的价值进行准确判断与衡量,最终估价确保被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所认可。司法估价机构可以由中级以上法院在本区内指定或者是由司法机关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较为专业的团队。通过物价机制可以大幅度提高诉讼的水平和效率,同时,还能够有效解决纠纷问题[5]

(3)公示预警机制的制定

经过认真分析和了解之后发现,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当中,债务人事后处分物的行为非常普遍和常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所导致的,所以造成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需要与房产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联系,以共同的力量,建立公示联动机制,当司法机关受理以物抵债纠纷的过程当中,需要第一时间将纠纷的标的物通知公示部门,避免当事人的纠纷尚未完结之前发生所有权变动等情况[6]

结束语:

简而言之,伴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们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高速的发展态势,司法实践当中的复杂案件也越来越多,针对于这样的情况,为了能够对市场经济进行严格规范,并且统一司法量裁标准,以物抵债行为入法也成为我国立法当中的首要内容。不仅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同时还要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出现恶意串通等情况,那么就需要针对于这样的问题进行严肃的处理,合理界定以物抵债,避免出现虚假诉讼或者是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1]房绍坤,严聪.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与性质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J]. 求是学刊,2018,45(05):100-110+181.

[2]王棋. 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定位及效力[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39(12):263-264.

[3]黄河,杨心雨.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税费承担问题浅析——以商业银行以物抵债实现债权为视角[J]. 中国律师,2021(10):72-75.

[4]肖俊. 以物抵债裁判规则的发展趋势与建构方向——201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考察与分析[J]. 南大法学,2020(01):101-115.

[5]蔡耀燊. 论以物抵债的概念——以法院个案判决为出发点[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03):35-45+53.

[6]庄晓勇,袁杏桃. 论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为例[J].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0,36(05):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