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在线审理民事案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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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在线审理民事案件

梁冰

平泉市人民法院  067500

摘要: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信息化建设逐渐拓展到司法领域,司法领域提出了智慧法院的建设,在线诉讼更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新冠肺炎疫情时期,避免人员聚集,对一些民事案件进行了互联网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也发现了在线审理案件的类型和程序适用规范不清晰、在线诉讼证据提交与审查困难等问题,现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新冠疫情、在线审理、证据、繁简分流

一、在线诉讼的背景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法院诉讼服务提供

现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智慧法院”的理念应运而生,其中心意思在于“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习总书记多次明确指出: “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现代信息技术对审判工作提供了新的帮助,从而加速了 “智慧法院”的建设,立案、调解、送达、庭审等审判流程已经逐步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也不再仅仅是纸面上,也在逐步转移到“云”上,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互联网庭审等新手段方便了异地的当事人,不需要当事人来回奔波就能参与诉讼过程。

(二)新冠疫情下的诉讼服务现实需要

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武汉爆发,且迅速向全国蔓延开来,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面对这种境况,司法机关如何正常运行以及规范有序的进行在线诉讼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积极依托各类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等一系列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在线诉讼的现状

(一)在线审理案件部分当事人难以完成。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参加线下诉讼,立案时预定的庭审时间大部分都被推延。现今,互联网开庭程序须书记员提前登录庭审设备,输入庭审名称、当事人手机号等创建开庭,当事人只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云审”,输入在庭前已经发送的庭审码即可进入线上审判庭。疫情时期,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对互联网庭审有畏难和抵触的情绪,尤其是年龄较大者,与社会脱节,不会使用网络,对于网上开庭处于迷茫状态,直言不会操作,部分当事人认为网上庭审举证不方便,选择案子延期审理。身处基层法院,面对部分当事人,虽然同意网上开庭,但由于年龄、地域、文化水平等因素,还在使用老年机,不会签署自己的名字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开庭,如当事人同意参加线上诉讼,但由于年纪偏大,即使是搜索小程序这种功能也不会操作,故导致互联网庭审无法进行。

(二)在线审理案件的类型和程序适用标准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疫情防控在线诉讼通知》:疫情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一般情况下,民商事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的方式开庭。然而,有些案件,即使当事人同意了,但是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也导致很难确定该民事案件是否适合互联网庭审。经过调查发现:在疫情期间,只有案情清晰、案件证据充分确凿等适用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更适合于互联网庭审。故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预见在线诉讼模式对繁简分流工作的积极意义。

(三)在线诉讼证据提交与审查困难

疫情期间,互联网庭审在证据方面的问题凸显。最突出的就是线上审理案件,难以确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当事人提出的主张需要有证据的支撑,没有证据,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线上诉讼中,法院受理的案件纷繁复杂,涉及的证据种类又众多,并非全部证据都能转化为电子证据;基层法院还未设置电子证据上传平台,当事人上传的证据普遍清晰度不高;没有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也给线上审理带来了困难,法官不能准确的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也难以质证,法官就无法做出有效的判决。

三、在线诉讼解决途径的探索

基层法院,日常的办案任务繁重,办案时间紧,案件更是亟须及时处理。疫情期间,如果不处理案件,将会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不但会在复工后产生沉重的工作负担,也会无法按时完成审判任务,还有可能导致不能及时化解纠纷。面对上述问题,通过参考《疫情防控在线诉讼通知》中有关“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的规定,并参照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成熟经验,从而寻找基层法院如何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的途径。

(一)简化互联网庭审程序。

疫情期间,因无法进入工作岗位,使用庭审设备创建开庭,前期准备工作无法进行,导致不能进行互联网庭审。互联网庭审现如今已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普及互联网庭审,首先应通过技术手段简化互联网庭审程序,方便当事人操作,且其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完成庭审。根据报道,疫情期间,全国很多的法院都利用了“微信”平台,进行了线上开庭,无论老弱妇孺,文化水平高低,基本人人都在使用微信,“微信”的普及给互联网庭审带来了新的便利。河南偃师市人民法院就利用“微信群”开庭审案件,利用“微信平台”审理,和当事人电话沟通获得微信号后,就可以成功建立微信群,建群后不需要再进行其他操作,只需要在群里发个通知,就可以预定开庭时间,而无需提前在庭审设备中创建开庭,减少了前期准备环节,“微信”线上开庭只是互联网庭审中的一个衍生模式。应积极探索更简便快捷的庭审程序。实际工作中,诸多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关键事实的认定工作很难在线上完成,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前,充分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认清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才能判断案件是否适合互联网庭审。

(二)完善案件分流工作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其实就是将案件按简单复杂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在纳入不同的程序中去处理,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配置,从而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1.加强线上审理适用效力

疫情的突然出现,导致部分法院不能正常的开展审判工作,案件大量积压,部分法院没有做好应对突发状况的准备工作。在如今信息化普及的背景下,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电子诉讼的发展,在诉讼效益、司法公开、接近正义等方面电子诉讼线下诉讼具有很大的优势,现如今,大部分当事人认为线上审理模式更加方便、便捷,审判人员也更青睐于网上诉讼,其原因系可以即使处理案件,减少工作积压。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制定相应的制度,确定在线审理的案件类型,从而明确适用在线审理的案件,促进在线审理的发展。

2.通过审前程序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是证据多为书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案件,更适于互联网庭审。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的案件,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还是需要线下开庭审理,通过现场的审查,更能确定证据的真伪。实践证实,庭前审查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对案件进行过滤、程序分流、非法证据排除等,更可以重构答辩程序,重塑证据收集、交换、提交制度,司法人员应高度重视,其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3.运用繁简分流机制规范在线审理程序的选择

因线上开庭审理与线下开庭审理的不同,对于线上开庭,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并应当详尽地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审判组织、审理的期限等事项,保证当事人清楚知道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的区别,首先就是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线上开庭审理,当事人其中一方不同意,都不能实现线上开庭。其次是适用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其案情清晰、证据充分确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三)提升证据提交与审查的司法智慧水平

证据提交与审查难的问题往往归因于技术与硬件设施的限制,而在短时间内,改进技术与硬件设施较为困难,故我们应尽可能提升司法智慧水平,通过司法策略以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找寻解决方案。首先,从优化规则入手,将规则作为司法的依据。其次,加强法律规则宣传,从当事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层面防止做伪证等问题的出现。最后,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方案,进一步减少证据提交与审查的风险。

  1. 优化证据提交审查规则

现如今,基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仍然主要依赖于证据原件,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较低,但《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该文件不但明确了电子化证据提交的效力,而且还对电子证据的提交审查规则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基层法院应适当改变工作思路,在谨慎看待证据的同时,对电子化的证据从多方面进行甄别,使电子证据成为庭审的关键要素。

2.向当事人与证人强调法律规则

法院应健全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证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应当帮助当事人,却并不知道自己作伪证有什么法律后果。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其如实作证,并强调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可依法对其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难以监督的线上庭审证人出庭,法院更应以谨慎态度应对,加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

结语:目前各地法院线上审理新模式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如郑州法院开展的微信线上庭审,然而,在线审理模式的深人推广仍然受制于立法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障碍。为突破现有的制度约束和技术瓶颈,我们应采取总体设计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双重视角来推动在线审理模式的全面深化。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以更高的视野去认识和把握基层法院在线诉讼的建设工作。这既要从立法层面去重视和完善具体的规则、规范,也要将其落实到普通法院的试点实践中去检验成效。此外,我们还应将普通法院在线诉讼工作与互联网法院的现行经验相结合,使两套制度在处理纠纷上相得益彰。

普通法院的线上审理作为具体的审判模式的应用,其具体建设路径应当现实、可行。首先,各地法院应明确繁简分流的识别标准,使线上审理案件集约化处理,提高案件受理效率;繁简分流需平衡当事人诉权与法官线上审理决定权,将电子化证据的审查提交同质处理,实行要素化、标准化的筛选机制,提高审判人员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面对证人出庭”情形,法院应向当事人和证人强调法庭纪律和规范。

线上审理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了在线诉讼模式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的优越性和可塑性。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线上审理更是展现了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已经逐步成为当事人和法官的首要选择。但是线上审理规范还需完善,相信伴随着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手段的创新,互联网新司法模式的发展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的诉讼,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