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互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8
/ 3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互动

巫天成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时代均存在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现象。网络舆论实质并非完全出于实现当事人的公正,更多是借助司法审判表达额外的利益诉求或者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进一步加剧司法审判的压力,严重损害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给法官判案带来巨大的舆论风险。实现司法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核心是要树立司法权威,同时加强司法透明化工作,在承认网络舆论正向价值的同时适当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舆论审判;司法审判

一 问题的提出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由来已久,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时而亲密,时而冲突。托克维尔曾说:尽管法律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律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律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司法审判强调专业性,为保证高效率的规则治理,司法化为一种职业技能,形成独立的知识体系。同时,为屏蔽社会因素对司法的潜在干扰,司法在与社会生活相对隔离的空间内独立运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审判与民意之间的隔阂与冲突。

近些年,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案例不断增多,有学者指出,民粹主义已经盯上了司法,借助司法来宣泄自身的不满,表达自己的诉求。新媒体时代进一步扩大了舆论的传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更加不容忽视。文章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成因、弊端,提出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的路径。

二 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实践案例分析

(一)传统媒体时代舆论介入司法——四川泸州继承案

舆论介入司法真正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是四川泸州继承案: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临死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归情人。由于妻子蒋伦芳实际控制了财产,情人张学英就告到法院。[1]法官认为黄永彬立下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宣判后旁听席上的所有人站起来鼓掌喝彩。这是舆论广泛介入司法审判的第一案,后广为学界所批判。有学者指出,民众的反映往往不单纯是对案件的关注,常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裁判者如以民意作为定案依据,会出现法律适用与法律目的和精神之间的偏差。也有学者直接强调应当将民意与道德从司法领域驱逐出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二)新媒体时代舆论介入司法——李昌奎

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压力更是显而易见,典型的便是李昌奎案。云南男子李昌奎在与王家飞争吵后,将其强奸并杀害。此后,李昌奎又杀害了王家飞的弟弟。一审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法院二审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判决一经做出,引得舆情哗然。在公众看来,李昌奎的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比药家鑫案更为严重。[2]云南省法院田副院长起初一度通过媒体捍卫判决的权威性,然而,置身于舆论漩涡之中,法院已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遇。最终云南省高院只能启动李昌奎案件的再审程序,并于2011年8月22日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尚不明显,但新媒体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民众的被动性,司法审判经常因此深陷网络舆论的漩涡。

三 司法审判为何深陷网络舆论的漩涡

(一)借司法审判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有学者指出,这种充斥着私货的民粹主义司法,虽然表面上为当事人的实质公正摇旗呐喊,但更多的是借助这个手段来传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民粹主义利用案件当事人的实质公正要求而抛出民粹主义的诉求、表达民粹主义的愤懑。例如,许多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自发地组织参与研讨吴英案,[3]他们对吴英案的关注热度甚至高于法学家。他们并非对吴英的个人命运心生怜悯,而是对我国落后的金融法律体制不满。民粹主义重建社会道德诚信的诉求无可厚非,但它针对正在审理的个案表达此等诉求委实不妥。实现民粹司法中的民粹主义诉求,关键在于法治,而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能够独立,不受舆论的干预和操纵。

(二)借司法审判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

司法之所以成为网络舆论的众矢之的,是因为当下社会缺乏正当的表达途径,很多网民就将对司法审判的舆论作为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的路径。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公众群体性事件,尽管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但大多与体制内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有关。同时,官员腐败、滥用权力和司法不公等现象使民众对地方政府和司法当局产生了不信任感。加之现状下司法透明的工作尚不完善,民众往往倾向于运用网络这个相对畅通的渠道表达对现实状况的不满情绪。有学者指出,网民在参与案件讨论时,往往结合自己的社会处境因而对于案件的讨论也就更多地包含其个人情绪。网民在发表舆论时往往将自己的社会地位与案件中的具体场景结合在一起,这种感同身受对于其情绪的催生起着强化作用。

四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一)损害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司法审判的客观性要求法官必须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现有的证据与材料作出裁判。群众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时常把司法问题简单化,凭借其感情去做判断。但在司法领域,很多案件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关系,尤其是在关系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时,民众由于对个案信息的掌握不全,不能充分接触审判的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全面的判断,要求司法审判向网络舆论妥协,是在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二)损害司法审判的中立性

司法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立场上必须保持情感上的中立,不能在未审判前就将情感偏向某一方。网络舆论对于诉讼当事人经常存在两极对立的思维,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在彭宇案中,彭宇被想像成雷锋式的人物,其任何不利的司法境遇,都会成为网民声讨法官的理由。[4]网络舆论这种对立的思维,导致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引起网民同情时,其对立方在舆论上就处于不利地位。这打破了双方实力的均衡性,司法审判的中立性无疑会受到破坏。

(三)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司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环节,必须保证权威性和稳定性。现状下司法审判对网络舆论的被迫妥协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例如在李昌奎案中,尽管云南省高院一再强调要维系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但在巨大的舆论漩涡中最终依然不得不启动再审,依照民意作出裁判。司法政策出尔反尔,自我颠覆,这种因为舆论压力而改变判决的事例一再发生,无疑向公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 “越把事情闹大,就越容得到解决”。

(四)增加法官判案的舆论风险

案件一旦卷入舆论,审判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审法官往往成为舆论压力的终极承受者。例如,在彭宇案中,一审主审法官被调离法院系统;在天价过路费案中,一审主审法官被免职,刑庭庭长被停职。[5]上述法官受到处罚的现实状况深刻反映了法官的艰难生存样态。从这些问责法官的案件来看,处理法官的动机只在于化解舆论压力。法官受到处罚并非是因为其行为违法,而是因为舆论的压力,准确地说是由政治家对待舆论的具体态度所决定。这种将舆论的压力与责任交由法官承担的行为无疑加重了法官的判案风险,导致法官在现实审判中步履维艰。

五 如何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一)树立司法权威

法院对舆论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根源,在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化解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也正在于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只有坚持司法理性,经过无数个案的积累,才能牢固地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屈从舆论压力,无原则妥协于民意,虽然表面上维持了稳定,但长远来看是动摇司法权威。李昌奎案件中以再审改判的方式亡羊补牢、挽回民意,不可作为常态手段运用。这种方式以牺牲判决既判力为代价,付出的恰恰是危及司法权威性的成本。在一个没有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家,如果要让民众认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就必须进行文化层面的构建。一切源于文化,一切又必须通过文化解决。

(二)实现透明司法

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司法缺乏权威、裁判得不到信任的重要原因。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新转型使社会变得更加开放和透明,更多案件能够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中。民意要理解司法、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必须要建立在真正了解司法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延伸司法功能,加强民意沟通,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地理解司法。对于民众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通过网络、电视新闻等平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

(三)规范网络舆论的介入行为

在健康成熟的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必须保持在法治的限度之内,不能用民意的情绪化方式表达,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理性判断。舆论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办案,特别是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必须学会培养现代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应自觉维护司法独立判案。因此,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众提供一个指引性的预测和评价标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网上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规范和理性精神,提升社会责任感,有效规范自己的网络舆论行为。

六 结语

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固然有一定的利处,但其中也充斥着丰富复杂的利益诉求和情绪宣泄。司法可以考虑民意,但不能屈从于民意审判,否则司法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必须在舆论与司法之间培育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开放的舆论空间,保障独立运行的司法,并通过司法的透明化和信息的对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是司法制度建设的未来路径。

参考文献

[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02).

[3] 刘练军.民粹主义司法[J].法律科学,2013,31(01).

[4] 蔡唱.公序良俗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J].中国法学,2016,(06).

[6] 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J].中外法学,2009,21(3).

[7] 吴欣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02).

[8] 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01).

作者简介

巫天成,男,汉,江苏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1] 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2]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下车后看到受害人在记车牌号码,因担心日后麻烦,药家鑫随即持水果刀将受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其当场死亡。

[3] 吴英案: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等为名,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死刑判决。该判决引起舆论哗然,认为吴英最不至死。后最高法未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再审,最终判决吴英死刑缓刑2年执行。

[4] 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候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彭宇将原告扶至旁边,后与到来的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认为是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但被告彭宇辩称自己是做好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常理,彭宇不太可能是做好事,判决彭宇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

[5] 天价过路费案: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经营运输沙石业务。为了逃避过路费,时建锋凭借两套假军车牌照通行,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免费通行高速路2361次,一审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达368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