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干预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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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干预保护

王静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 山东沂水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吸毒和环境污染是世界面临的三大威胁。著名的菲律宾犯罪学家说:“预防犯罪措施改革虽然进展不大,但其效力是颁布全面刑法的100倍。”对新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深入审查以及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犯罪措施,反映了在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变革性做法,并突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犯罪趋势;干预保护

引言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针对我国所有公民的,未成年人是刑法所涵盖的一个更具体的群体。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备受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后刑事责任的规定,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和对人权的保障,同时也反映了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教育存在缺失。所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兼顾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认知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加以规制。

1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厘清

由于成年年龄和犯罪年龄下限的规定因地因时而异,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呈现一定的差异性、时代性和伸缩性。各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和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希腊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3岁;瑞士刑法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年龄上限为18岁,下限则为7岁。关于成年年龄的认定,世界范围内也有从“15岁到21岁”7种不同的认定方法,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特征。针对此种社会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2.1家庭因素

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个环境是家庭环境。未成年人具有成人无法比拟的模仿能力,因此父母的话语和教育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会在无知时期学习成人的行为习惯和举止,因此虽然家庭氛围对未成人的影响是非常隐秘的,但是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未成年人人格觉醒的一个重要支柱。此外,家庭的缺陷、未成年人缺乏母爱或父爱还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的极端扭曲。因此如果忽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那么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对规则和生命的敬畏,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例如杀害动物、破坏财产和伤害他人等。

2.2心理因素

回顾前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是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他们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还是他们仅仅是因为玩得开心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埃里克森强调,12至18岁是形成自我意识的重要阶段,在此期间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是实现自我认同。他认为,自我成长的环境、周围的人和事物、自我定位和自我认识会同时影响自我认同的实现。因此心理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以及犯罪动机的研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3犯罪监管机制待完善

社区矫正可视作一种自由化的刑罚方式,可以利用社区矫正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与引导。但若该机制不完善,则矫正效果也无法得到保障。例如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部门出现对象管理混乱、监管人员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的。此外,矫正人员与监管人员之间未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他们各自开展各自的工作,信息没有实现全面共享,进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开展。因此社区矫正并没有发挥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管矫正作用,未成年犯罪人对犯罪的惩罚性认知不足,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增加。

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干预保护

3.1完善立法体系,健全办案机制

通过完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尤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时常发生,而且犯罪率呈现不断增高的趋势。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也是这种新型犯罪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一个叩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除了要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制,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监管。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对该领域还存在不足之处,仍需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引起重视,加以规制。除此之外,还要健全办案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首先,加强上级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统一指导。各办案单位在上级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地区典型案例与先进办案经验进行集中学习,有效把握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其次,要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和动机,必要时引入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3.2依托法治进校园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学校作为学习知识的第一课堂,承担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学校可以结合日常教学开展安全上网等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安全的知识讲座,同时加强与家庭的联系沟通。学校如果发现学生沉迷网络进行网络犯罪等情况时,应当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网瘾干预或者危险处理,避免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出现。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进校园的平台作用,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安全管理、严重不良行为处理等,及时挽救具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法治副校长要积极组织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等主题的法治教育授课,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帮助未成年人正视不良网络社会交往带来的危害,学会保护自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3多方协作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干预与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干预,国家机关、群众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委员会、学校、家庭等。缔约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此同时,在规章制度中,纠正可以由家庭、社会机构、政府之一进行,心灵净化的作用可以通过积极的方式来实现。例如通过让未成年人参与活动来纠正其行为以及被扭曲的思想习惯等,同时重返社会的未成年人必须受到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他们需要的是正常的生活,而不是特殊的待遇,要更多地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确保他们不被社会忽视,不与他人分离。

结束语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继承了儿童的传统概念并对国际上儿童最大利益进行了最广泛接受和支持。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范和权益的保护并不是孤立和不现实的行为,我们要将所有的未成年人包括在内,解决家庭的关切,回应社会的关心,以建立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社会,为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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