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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典和法典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部门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向读者作以介绍。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
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以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为最。本文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搞清其内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
一、法典的概念、分类和功能
(一)法典的概念
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尚书》中就出现了“典”字,《说文解字》将“典”解释为:“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册也。” “典”是“大册”,是受统治者极为尊崇的书籍,与国家治理相关,具有“标准”和“法则”的意思。《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法典的解释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和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门已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要在整理该部门法全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增删,并按一定方式重新编排而成。”。
(二)法典的分类
学界通常将法典进行以下分类:(1)狭义法典与广义法典。狭义法典专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广义法典是所有法典的总称,除狭义法典外,还包含了英美法系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和古代的综合性法典。(2)大陆法系法典与英美法系法典。大陆法系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强制性,法典结构规整、体例科学合理,这类法典一旦颁布,其之前的所有同类法律规范一概作废,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新的法典。英美法系法典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典。如现有的《美国法典》仅仅是对现有制定法、判例和惯例的汇编,不涉及新法的创制,在汇编完成后也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同类法律规范也并不当然失效。(3)古代法典与近现代法典。古代法典主要包括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法典。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成文法的记载。战国时期的《法经》,秦汉时期的《囚律》《捕律》和《九章律》,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西方的成文法典最早诞生于奴隶制社会时期。现存最古老并且是最完整的成文法典为《汉穆拉比法典》。近现代法典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和英美法系中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
(三)法典的功能
法典的功能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应社会变迁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重新规范调整的需求,法典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或手段,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二是出于对成文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要求,法典具有重要的法律功能。
法典的政治功能,一般是指法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挥的政治工具或手段的作用:(1)国家在建立或完成政权更替后,执政者需要通过新的制度将其执政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开启国家新的运转。(2)社会出现重大改革或变革,需要通过法典化,将改革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改革成果固化为基本制度,进而加快推进社会改革。
法典的法律功能,是指法典几乎包含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而使该部门法或该领域所属的法律规范更加系统化、规范化。通过法典化,使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中的规则能以一定的体系整齐地排列在法典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部门法或领域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冲突矛盾,弥补了法律规则漏洞。这就使得法典比一般零星制定的成文法更便于公众熟知和查询。
二、法典化的概念、发展历程与趋势
(一)法典化的概念
法典与法典化二者的差别在于“化”字。法典是静态概念,是一种法律文本;“化”加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状态或性质,故“法典化”是动词,强调利用一定方法进行立法的过程、活动或结果。封丽霞认为:“‘法典化’与‘法典编纂’的涵义相同,指的是编纂法典或制定法典的动态的活动或过程。”法典编纂是法律规范系统化的基本形式之一,只能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运用相应的立法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并按照立法程序颁布。关于法典编纂这一概念,学界大致存在五种界说,即过程说、活动说、目的或结果说、技术或方法说、综合说。以上五种界说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法典编纂”进行定义,但从其本质上看则是统一的,即法典编纂就是立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使法律规范进一步体系化、集中化、规范化,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文本。
(二)法典化的发展历程
“法典化”一词最早由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提出。在边沁生活的时代,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和习惯法为法律渊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缺乏前瞻性、立法随意性大、法律规范繁杂、法律体系混乱。面对这样的法律现状,边沁提出了通过法典化,构建一种形式上完整、内容上普遍、逻辑性严密、适用性较强的成文法典。
在边沁提出“法典化”概念后,“法典化”逐渐被接受并慢慢发展为一种趋势。
这主要得益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推倒旧的法律体系,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和建立新的社会治理体系。《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很多欧洲国家争相开展法典化运动。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在19世纪,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典化运动,诞生了大量法典,如《美国宪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20世纪中叶,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脱离殖民统治纷纷独立,新兴的民族国家逐步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法典化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法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还出现过一种“解法典化”现象。大陆法系的部门法法典在部门法中相当于“母法”的地位,在法典之外还会有特别法对法典没有明确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法不断涌现,法典自身固有的稳定性会带来法典修订的不及时,法典的某些条款就会显示出与社会关系的不适应,往往会被束之高阁,法典就像被不断出现的特别法“分解”了一样。此后,为了重新强化法典的“母法”地位,出现了“再法典化”,即一方面法典只对部门法的基本问题加以规定,具体的事项由特别法加以细化;另一方面,法典也要适时地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
(三)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伴随着《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学术界掀起了部门法法典化探讨的热潮。2021年,在“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上,专家们认为大致存在三种法典化模式,即汇编合并式、编纂整合式和构建集成式。
总结梳理国内外关于法典化研究的最新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如下:第一,随着法典化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部门法的法典化研究从民法典的编纂中借鉴经验,部门法法典化研究必将不断深入推进。第二,未来的法典必然是数字化的法典,其制定、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必定会充分发挥数字信息技术的强大支撑作用。第三,法典与特别法并存。在社会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编纂一部逻辑严密、内容前瞻的法典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保持法典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特别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各自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把成文法的法典、单行法和判例法对立起来,而是理性地采取互补的形式。第四,加强重点领域法典化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如行政法法典化、环境法法典化等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法法典化正在大力推进,并已取得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瞿郑龙.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2).
2.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 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3.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