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浅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 2

关于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浅见

王春燕

近几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全力支持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险业总体运行稳健,风险抵御能力持续增强,保险偿付能力充足。与此同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过多年发展,机构主体不断增加,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但由于整体市场下行、车险综改、监管加码、竞争加剧等各种因素,同时面临机构类型单一、发展不平衡、内控治理薄弱、业务经营模式粗放、核心竞争力和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中小保险中介机构面临业务结构单一、保险代理业务佣金结费率大幅下降、利润率有所下滑、价值创造能力相对有限等生存挑战。那么,如何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活下来,发展有特色,如何高质量发展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就推进保险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几点浅见。

一、行业现状

目前,银保监会就构建新型保险中介体系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引导行业 向正规化、精细化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是必然,“清退一批、规范一批、培育一批”,监管持续引导督促机构“清虚”“合规”“提质”。据了解,深圳、北京、广东等银保监局积极推动保险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各地银保监局陆续下发文件,组织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清虚提质”整治工作。部分小型中介机构在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下或面临许可证期满被淘汰的命运,部分中介机构的业务模式与传统代理模式严重同质化,员工队伍能力素质底下、服务水平不足,未能有效发挥中介业务的独特优势,其利润空间也在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中日益被挤压。所以,依法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机构需要持续加强合规资源投入,强化自身基础能力建设,规范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夯实信息化基础,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转型升级的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

二、相关建议

(一)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

1、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机构要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落实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切实按照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稳健经营。

2、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各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结构完整、责权明确、运转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业务、财务内控制度。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

    (二)要健全公司治理管理制度

1、制定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各机构的章程要明确、详实记录机构名称、固定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和股东权利义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人员的权利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公司解散和清算等内容,要确保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等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 〔2019〕50 号) 将履职回避作为合规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各机构可结合实际,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制定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制度,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办法,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3、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制衡和履职监督机制。各机构可以加强“三会一层”建设,完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4、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信息定期披露和重大信息不定期披露制度,加强产品销售、理赔服务等各环节的信息披露,强化从业人员从业过程中的信息告知义务。例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首次接洽客户应充分告知、披露: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客户告知书、关联关系、经营历史、服务特色、执业证明等。保险经纪机构与客户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客户告知书、关联关系、佣金方式和比例、经营历史、服务特色、执业证明、权利和义务等。

(三)要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条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等。

2、不符合开设分支限制。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四)建立健全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42 号) 明确要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同时,应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综合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情况,严格区分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委托授权。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顺应从业人员高质量发展。

2、建立全流程的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要建立从人员入司到离司的全流程执业管理制度, 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 。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依托信息技术,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可回溯。严格按照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落实从业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

过程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确保本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从业人员数据与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五)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完善业务内控制度

1、加强风控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调研和论证,清晰定位,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2、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信息的审核管控、监测检查、应急处置、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报告制度,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2、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代理、经纪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3、建立可回溯管理制度 。各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切实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的监管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