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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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

王梦菊

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

摘要:是否出于意愿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重要前提,亚里士多德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对意愿行为展开讨论,他区分了出于意愿和违反意愿两种行为。亚里士多德首先定义了违反意愿的行为,即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然后引出了对出于意愿的行为的定义。然而,关于一个行为意愿与否的判断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是否被迫,还是是否无知并引起痛苦和悔恨,这些判断标准在实际运用中都是存在问题的。

关键词:意愿行为;被迫行为;无知

一、意愿行为与德性

亚里士多德把德性与实现活动相联系,他认为德性是使得某物状态好并使该物的实现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且道德德性是通过习惯养成的,人的品质就体现在一个人在日常生活的实现活动中,也就是说,要考察一个人的德性如何,必须观察他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是怎样的。但是判断一个人及其行为是否合乎德性,不能脱离其行为的背景单看他的行为是否具有德性的性质,还必须看他是否是出于某种状态的:“首先,他必须知道那种行为。其次,他必须是经过选择而那样做,并且是因那行为自身故而选择它的。第三,他必须是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1]知情、选择和稳定的品质是判断一个人及其行为是否具有德行的必要参考标准。

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德性与意愿是联系在一起的,而选择的前提是有选择的意愿,只有我们有意愿去做的事才有可能成为我们最终选择去做的事。意愿是从选择到行动再到德性养成的最初环节,养成德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能出于意愿地去做合乎德性的事。“既然德性同感情与实践相关,既然出于意愿的感情和实践受到称赞或谴责,违反意愿的感情和实践则得到原谅甚至有时得到怜悯,研究德性的人就有必要研究这两种感情和实践的区别。这种研究对立法者给人们授予荣誉或施以惩罚也同样有帮助。”[2]这里亚里士多德引入了意愿行为与违反意愿的行为来探讨为什么有的行为令人称赞、有的行为令人谴责、有的行为则值得原谅,而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能为立法者奖惩人们提供合理性根据。自愿行为能够表现人是有德性的还是罪恶的,因此,区分意愿行为与违反意愿行为对于德性的养成及判定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意愿行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直接从正面直接给予定义,而是首先对意愿行为的反面,也就是违反意愿的行为进行了定义。他认为:“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3]亚里士多德以违反意愿的行为为起点对出于意愿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最后他对于出于意愿的行为的定义是:“既然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出于意愿的行为就是行动的始因在了解行为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为。”[4]。从这两个定义中可以看出,一个行为是否出于意愿有两方面的判断标准,即是否被迫和是否出于无知,也就是说,违反意愿的行为有两种,即被迫的和无知的。

二、与被迫相关的意愿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是被迫的?对于这一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最终回答是:“一个行为当且仅当其初因在外部事物上且被强迫者对此全然无助时,才是被迫的。”5这一回答中有两个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有两个方面,即“始因”和“全然无助”。始因是什么?顾名思义,始因就是最开始的原因,即从果到因向前层层推进下去直到不能再推进下去的最初原因,因果链条上的最初一环,它是构成其它事物的原因,而没有其它事物构成它的原因。比如甲拿着乙的手打了丙,丙被打的这个行为的始因就是甲或者说在甲身上,此时这个始因是丙之外的东西。第二个方面是“行为者对此(始因)全然无助”,也就是说,丙并不能通过自己去做些什么来改变或影响这个始因。如果行为者能对其行为的始因产生影响,他的行为就不再是被迫的。但是,怎么样才算能够对行为的始因产生影响?对行为的始因的影响需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不是被迫的?对此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几种混合型行为:“如果人们所做的行为是由于惧怕某种更大的恶,或出于某种高尚的目的,它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就可能有争论。”[6]亚里士多德把行为的具体动机和目的纳入了是否自愿的判定标准中,而且他对这两种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惧怕某种更大的恶”分为两个程度的恶,一种是因超过了人性的承受限度因而可以被原谅的错误行为,另一种是即便超过了人的承受能力也不能做,如果做了就绝不能被原谅的事,也就是孟子所说的“所恶有甚于死者”。出于某种好的目的的行为也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为了伟大而高贵的目的即“所欲有甚于生者”而作出的行为,另一种是只是为了某种蝇头小利而做出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受到赞扬,而后者则被谴责。对于这些混合型行为,亚里士多德偏向于认为它们是出于意愿的。

始因在外物且行为者对此全然无助,这是亚里士多德对被迫行为的规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始因?人不是动物,人的行为也不会仅限于动物性的本能活动,人是生活在社会中,需要与其他人和物进行各种交往活动,人的这种社会性的交往行为必定会到受多方面的影响,对那种涉及到多方面的复杂行为,想要捋出一个清晰的因果链条非常困难的。比如在亚里士多德提到的混合型行为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始因在行为者之外或自身的不同结论。比如船遭遇风暴为了活命抛弃财产这一行为,这属于为了规避更大的恶的混合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直觉,这一行为发生的始因似乎可以归结为风暴,是行为者之外的,而且行为者对待风暴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看来该行为就是一个被迫的行为。可是如果进一步拓展因果链条就会有另外的结果,如果船上的人上船时不带那么多财物或者一条船上不载那么多人,使它不至于面对遭遇风暴会发生人财只能保一方的尴尬情况,这样他们也就不会做出抛弃财物的行为了。这样说来,抛弃财物这一行为的始因似乎就在行为者自身了,那么这个行为也就不是被迫的了。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混合型行为是部分地出于意愿,部分地违反意愿,因为行为者在做出行为的那一刻初因是在他自身的,所以混合型行为更偏向于出于意愿,因为他认为:“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只能就做出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7]把行为是否出于意愿的判定限制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这极大地简化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自愿时所需考虑的因素,仅仅只对行为发生时的境况进行分析,但却忽略了行为发生之前的种种原因,他在这里默认了行为的始因仅仅在单个的行为中,而没有考虑到行为发生之前的与行为有关的诸多复杂情况。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某种高尚目的才做耻辱的事是值得称赞的,而仅仅为微小的善就去做耻辱的事则应该受到谴责,这里他默认了人们能够准确判断何种行为是为着伟大而高尚目的的以及何种行为是即便受尽蹂躏也不能做的,此外,他也预设了人能够抵御眼前“微小的善”的诱惑以及人能够看清眼前好处背后的代价。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似乎人人都有这种预见能力及意志力,但这只是一个预设,他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因此也就使其理论的说服力大大下降。

三、与无知相关的意愿行为

出于无知是做出违反意愿的行为的另一个可能原因,亚里士多德讨论了由无知引起的几种行为,其中有的是无关意愿的,有的是违反意愿的,有的则是一种恶。如果一个人由于无知而做了某件事,而且事后也没有为此感到痛苦和悔恨,这种行为既不能说是出于意愿的也不能说是违背意愿的,而只能说是一种无关意愿的行为。违反意愿的无知是与行为的个别方面相联系的,即对自己的某一行为的行为者、内容、手段、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的无知,比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出于对结果的无知,是违反意愿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为是因为对行为环境和对象无知,处于无知状态则是一种对周围的一切都是一种无意识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始因是在行为者自身的,即他本来可以或者有能力避免甚至消除这种无知状态,比如醉酒伤人的行为,虽然醉酒的人在伤人时处于无知的状态中,但是进入这种状态是出自他的意愿的,他在醉酒前完全能够想到醉酒的后果,那时他也有能力使自己不进入醉酒后的无知状态,因此人们需要为醉酒时的行为负责。而且违反意愿的无知不同于坏人的无知,前者是偶然的,无关道德,可以被原谅,但后者是常态,是人格问题,不可被原谅。

但是出于无知的行为就一定是非自愿的吗?人的确会出于无知而作出一些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出于无知的行为都是非自愿的行为。一个人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体是什么、怎么去做以及其后果是什么,他当然不算是自愿地在行动,但也不能说他是非自愿的,只能说此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自愿处于未知状态。因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要说一个行为出于这种无知状态而违反当事者的意愿,它还必须是痛苦并引起了他的悔恨的。”[8]

那么痛苦并引起了悔恨的无知行为就是违反意愿的吗?这里以是否引起悔恨作为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自愿其实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如果一个人由于无知做了一件事,事后他对整件事情进行了重新了解,知道了自己当时做这件事的时候对那些方面是无知的,在了解了这些之后,整个行为并没有让他感到痛苦和悔恨,那么这件事情并不违反他的意愿。但是接下来又发生了一系列他无法控制的事情,而且这些事情是让他事后感到非常痛苦和悔恨的,而他细想下去发现这些事情又或多或少与之前的事情是有一定的关系,于是现在他开始对这一连串的事情都感到后悔,包括之前那件他并不感到痛苦和悔恨的那件事。比如一个富人无意中丢了一笔钱,事后他知道了丢钱的事,但是这笔钱对于他来说并不足以让他感到痛苦和悔恨,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丢钱对这个富人来说就是无关意愿的行为。但是之后他突然急需用钱,而且他把所有的钱加起来发现还不够,但是如果加上他之前丢的那笔钱,就足够他应付这次危机,于是这时他又为当时丢钱感到后悔,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那么这时这个富人丢钱的行为又成了违反意愿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丢钱这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意愿?如果说一件事情先前并非违反意愿的而之后又是违反意愿的,这种前后矛盾的情况是不能被接受的。

亚里士多德用是否无知来说明一个行为是否自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困难的,首先,由于人自身的有限性,人永远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有最为完全的认知,人既无法穷尽对所作行为的所有可能行动方案,也无法准确预料其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其次,以人是否感到后悔来判断人的某一行为是否自愿对于道德判定并不完全有效,如果违反意愿的行为可以免遭处罚,而一个行为只要使行为者感到痛苦并引起其悔恨就不是自愿的,那么是否不管行为者犯下了多大错误只要他承认自己感到了痛苦和悔恨就可以被原谅甚至能逃脱惩罚?而且感到痛苦和悔恨只是一种主观情感,很难进行标准化的判定,一些人很有可能假装痛苦和悔恨以表明自己不是自愿的来达到减轻甚至逃避惩罚的目的。此外,如果以是否感到痛苦和悔恨作为是否违反行为者意愿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十分荒唐的结论,比如一个人看到两个人溺水,他对他们进行了救助,但是当他救上岸一个人返回去救另一个人时发现那人已经不见踪影,也就是说他只救了一个人,此时他也许会懊恼,会责怪自己为什么不动作再快点,把两人都救上来,此时他是产生了悔恨的情绪的,而且他在救其中一人时的确没有料到另一人不会得救,可以说他当时是处于一种无知状态的,另一个人的死的确是让他痛苦且引起了他的悔恨,如果因此说他救人是违反意愿进而否定他勇敢救人的高尚行为,这显然是荒唐的。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了违反意愿的两种情况之后,得对出于意愿的行为进行了定义:“既然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出于意愿的行为就是行动的始因在了解行为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为。”[9]也就是说出于意愿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始因在行为者自身中;2.行为者了解行为的具体环境。麦金太尔对亚里士多德这种观点的评价是:“他不是从寻找所有自愿行为必须共同具有的某些特征开始。他宁可寻找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那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个行为不是自愿的。一个行为只有不是由于强迫或出于无知,才被视为自愿的行为。因此亚里士多德从未陷入后来哲学家们关于自由意志的无休止的争论。”[10]相较于后世哲学家们对于自由意志各自为战的争论,亚里士多德以是否被迫和是否出于无知这两个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出于意愿,这简化了判断标准,因此仅仅能从表明上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自愿,但并不能准确判断所有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亚里士多德对意愿行为的简化判断,也使得他没能继续深入到自由意志的领域。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05a30-1105b2.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09b30-34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09b35.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1a22-23

[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0b17

[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0a2-3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0a13-14

[8]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1a20.

[9]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1a22-23

[10]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