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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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孙蓓蓓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000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款利息约定要合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就利息作出以下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益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如有利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例如,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LPR为3.65%,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为14.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内容除应当包括双方一致大小写金额外,如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没有借款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还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借款人来讲要充分考虑资金周转情况,尽量约定还款日期,以免贷款人可能随时催告还款以致措手不及对于贷款人而言,明确约定还款日期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如发生借款逾期不还的极端情况,贷款人要注意诉讼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借贷双方有确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三年,逾期就会丧失法律保护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出具了没有记载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认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景,诉讼时效从收到欠条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受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超过20年没有主张债权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四、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充分保障债权双方权益

在生活当中当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款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保证条款,借款人通常会让亲戚朋友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分为

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两者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因此作为保证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上面条文,可以明显看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和责任力度要远远大于一般保证,作为保证人要充分考虑自身承担风险,谨慎考虑做出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及保证合同相关条文的简单分析和解读,提醒我们在个人借贷问题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尽量做到亲兄弟明算账,提前考虑到的问题要提前考虑好,能避开的坑尽量避开。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和程序上做到明确周全,才能保证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的权益避免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的悲剧发生维护良好和谐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