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土地管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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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管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王艳军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2524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在规划用地、征地时对农民的经济补偿、耕地保护等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对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制建设;问题

 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加强对土地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1我国土地管理法概述

1.1我国土地管理法性质

在我国,土地不仅具有生产资料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农村社会安全的职能,只要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继续存在,土地的法律属性就不会简单、单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既具有公法属性,又具有私法属性,仅从民法、私法、物权法等角度来理解土地管理法,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土地管理法是一种由公法和私法相结合而成的法律,首先,土地管理法要明确法人和公民的土地权益,其次,国家公法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在西方,土地立法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征,而我国则是以公法私法化为主要特征,两者殊途同归,最后还是以土地管理法和公法为基础。

1.2我国土地管理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全国首部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资源整合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逐渐步入了法律管理的新时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它却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分配的无限期、无补偿和流动,使土地失去了原有的财产属性,因此,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土地进入了市场化的轨道。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耕地被随意占用和滥用,导致大量耕地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199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一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在立法理念上对土地使用方法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将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为国家基本国策。2004年八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从保障农民基本利益的角度,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安置和补偿。这次修订为以后的政策制定了许多指导方针,可以说是一个纲领。

2、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中有关土地的权利残缺不全

土地法律制度的关键就是土地权利,在如今的《民法通则》、《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都没有明确的确立土地权利。这也导致了土地权利的种类不全面,内容不具体,设置更是不严谨,毫无规则可言。如此设定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管理土地困难重重,不能满足保护、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要求,无法匹配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更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以说,对于健全土地权利已经迫在眉睫。

2.2公民参与土地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程度较低

建立土地的法律制度,这是关系到我国自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众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就拿土地征用来说,市民并不太关心,而且在制定土地使用计划时,农民的参与率很低。而我国的土地行政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法制保障。

2.3失地农民利益保护方面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特别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合法权利有很大的影响。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只对耕地的生产功能进行补偿,而忽视了对社会保障的补偿,土地征收的标准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由当地政府自己来确定,而不是市场决定。实际上,农地向非农用地转化后,价格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按照目前的征地补偿模式,失地农民无法从土地增值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土地管理法》中不仅有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不合理、公共利益的定义模糊等问题。上述情况说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尚需改进。

2.4缺乏农地产权流转及市场管理规定

土地市场的法制不完善,导致了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自由流通,农民想要将土地承包出去,却找不到合适的人,这就导致了土地的浪费。粗放经营,耕地抛荒,到处都是。而在农村,如果没有充分的人力资源,就不可能有效的利用土地,不可能提高农业的生产率,更不可能实现规模经营。

2.5征地立法较为薄弱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的法律法规比较薄弱,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修订后,对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理的土地流转和征用审批制度,对土地征用进行统一管理,对土地征用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和规范征地的审批程序和文件,制定更为科学的补偿和安置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成效并不明显,仍然表现出比较突出的计划经济特点,存在着一些不足。

3、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完善措施

3.1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制度

中国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明确,有偿取得和无偿划拨是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这一点十分重要。建设单位的土地是以有偿的形式取得的,而这些公共用地,如军用用地,都是无偿提供的。但是,营利用地和公益用地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容易导致规划失误,导致用地利用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土地腐败等不良现象。因此,从土地使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取消无偿划拨是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至于那些社会福利的土地,则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来进行。在制定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全盘考虑,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3.2完善征地法律制度

完善的征用法律体系必须保证农民的利益,使土地可以自由出售,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转变。另外,本文希望取消土地补偿的上限,就补偿标准而言,可以由买家自行协商。如果有冲突,可以找一家资产评估公司,由政府提供参考价格,以体现公平。总之,土地征用必须做到公平、民主,确保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3.3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必须重视国家在耕地中所扮演的角色,严厉打击未经批准使用、破坏耕地的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惩罚。三个方面,必须要齐头并进,才能将违法的事情降到最低。在城市化过程中,既要保护现有耕地,又要保持耕地的质量。我们不求量,但求质。因此,要充分发挥土地使用计划的功能,不仅要保证农民的权益,而且要保证耕地的安全,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

3.4完善征地法律制度

在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体系的同时,必须确立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其能够在建设用地市场上自由流转,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提出了关于取消土地征收补偿上限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基于供求双方的协商方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由相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因此,必须坚持民主参与的原则,保障农民的民主参与权和知情权。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有效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以及对耕地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都是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的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蒋红中;“村官”涉土腐败问题研究[D];江南大学;2014(12)

[2]刘玉勇;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华民居;2014(09)

[3]朱圣苗;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