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问题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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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问题的探析

蔡航玮

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  浙江杭州  300201

摘要:基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本文:首先,阐释了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相关概念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其次,论述了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基础理论,重点在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推动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和保障权利人切实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网络侵权

1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奠基法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自从颁布该法律之后,国务院在长达24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再颁布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在2004年,中国公证员协会才通过《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进行了相应的指导,但该指导意见在当时并没有发挥必要作用,直到2006年国务院颁布《公证法》时,该指导意见才依据《公证法》的相关内容修订后,才被正式应用。2006年颁布的《公证法》颁布允许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才真正有法可依。在2006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该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公证程序进行规范,并且要严格保证公证质量。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影响,电子数据变得越来越重要,并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越来越重视。在201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通过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条文(主要指《民事诉讼法》),开始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电子证据”真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2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现状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当中已经明确了电子数据这一法定的证据类型,在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中,首次列举了电子证据的种类。在《公证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法律中都没规定,其实纵观整个民事法律,都没有看到专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保全制度。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在其中就规定了如何审查电子数据以及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同年7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出台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主要规定了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及采信电子证据。同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对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比如对申请条件、当事人或专家辅助人到场、解除保全、提交证据的形式等方面加以规定。虽然上述文件大多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适用,其涉及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或互联网电子证据,但其中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工作流程、当事人或专家辅助人到场制度等方面的解答,对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均具有指导意义。

3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的问题

3.1立法上的缺位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还有待完善,虽然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也写过不少的文章来进行论述,但是大部分都是实务经验方面的陈述,而在立法上对互联网公证保全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少,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中有规定,但是都没有强制性的效力。因此,公证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例时没有明确规范的指导,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一部分内容显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并且也难以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

3.2难以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不能主动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这就可能存在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资料信息的问题,如果这些度假信息被当事人恶意利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的人员就会受到一定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从技术角度来看,在甄别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是需要高科技去完成实现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大多数公证人员是没有掌握专业技术的,可能公证人员还没有能够完全适应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类型,所以不仅要求公证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十分严谨的态度,同时伴随着电子证据的复杂多样,公证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不一定要求达到非常精通的程度,但是最起码要了解相关的网络知识技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保全公证过程的真实合法性。

3.3瑕疵公证书的效力存在缺陷

从公证人员做出的公证书当中可以发现,瑕疵公证书的现象有很多。首先,因为公证人员态度不谨慎或者是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导致的。在审判过程当中,由于瑕疵公证书存在效力问题,法官是应当采信还是补正之后采信都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在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中,随着对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瑕疵公证书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其次,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此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所以在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很大,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的结果不仅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也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4完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对策分析

4.1制定统一的规范文件和操作程序

正是由于现阶段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标准不统一不明确,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适当放宽保全的条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电子证据保全时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材料。二是规定操作程序。例如,在整个保全的过程当中公证审查网络连接的方式和对电脑进行清洁性审查,做好现场的记录工作,最后加以签名确认。三是在保全公证之后,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应当将操作的结果第一时间保存在相关设备中,且建立一个新的文件夹来存取,并且一定要留在公证处。

4.2明确瑕疵公证书的效力标准

一是没有进行清洁型审查的公证书。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对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而影响到公证书效力的案例不在少数。所以,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份材料系虚假制作,那肯定不予采信,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进行合理说明或者解释,则可以在补正之后采纳。

二是现场记录存在瑕疵的公证书。在电子证据公证的过程中记录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公证书的证明力,所以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保全的具体操作步骤没有记录,则不能再进行补正,但是当事人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果解释不能使人信服就不能认定该份公证书的效力,因为主要是考虑到保全的操作步骤和整个流程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部分,一旦省略或者不完整,那么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会让人产生最根本的质疑。

4.3多方面防范虚假公证

由于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对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所以公证人员在具体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在遇到一些疑难的电子证据时因为专业技术不达标而导致虚假公证的存在。因此,很有必要从多个方面保障公证的客观和真实性。一是配备完善的保全设施。先要对电脑进行检查,例如可以及时更新软件、阻止安装木马程序等。如果公证员所使用的都是专业的设备,那么就能很好地抵御外部风险,不会被恶意当事人造假,同时,也不会受到原来公证环境的限制,从而保障公证程序的真实性。二是设立专职的技术人员在岗,可以在一些公证机构里专门设立类似于法院的法律顾问,聘请一些精通于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和技术顾问,因为伴随着电子证据形式种类的繁多,公证人员不一定能够甄别出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所以公证人员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尽快寻求帮助和指导,这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电子证据公证的客观真实。

5总结

综上所诉,如今我国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证员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仍然使用旧的保全证据办法,这种保全证据的办法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比如使用的范围较狭窄,保全证据的方式比较单一,当下这种传统的保全证据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办理的需求了。因此,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比较健全的公证证据保全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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