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中城市快速路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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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中城市快速路的认定

张永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简述

2021年11月12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邱某酒后驾驶某轻型货车沿某市东三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立交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邱某的血醇浓度为103.12mg/100ml。

争议的焦点问题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行驶在东三环主路上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城市快速路驾驶”的从重处罚行为。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什么是城市快速路,市东三环主路能否被认定为城市快速路,能否对邱某以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而从重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对于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城市快速路,且犯罪嫌疑人本身对于什么是城市快速路也不了解,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认定为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而对其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解释,应作为实务中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虽然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城市快速路,但从解释的目的和刑法的作用,结合东三环的车流量和设计时速,醉酒后在东三环驾驶机动车危险性明显更大,而这正是法律需要从严打击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对于东三环是不是城市快速路可能并不清楚,但其应当知道在东三环这样车流量大、时速高的道路行驶危险性更大,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 T50280-98)4.6.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2.笔者搜索检答网,问题编号N3219002201,危险驾驶案中城市快速路如何认定?专家解答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4月7日发布第274号公告将《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批准为行业规范,该规范文件2.0.1对“快速路”的定义是“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专家认为,实践中应参考相关行业标准、管理条例及社会通识,根据行业和一般认识快速道路一般是指设计时速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

3.从两高一部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三项法条规定的目的分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之所以被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主要原因在于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车辆速度都较快,城市快速路往往又车辆较多,多与快结合在一起,危险系数就更高,因此才将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这样的规定是用制度威慑不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城市快速路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设计时速高,最低时速应在60km/h;第二,无红绿灯,通行过程中无交叉路口,可连续通行;第三,中央分隔,单向至少2车道以上;第四,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第五,对驾驶员及车辆安全驾驶的要求较高。结合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邱某驾驶机动车所行驶的路段,属于我市东三环主路,该程路段设计规格较高,最高限速100km/h,道路双向八车道,路中央有隔离带,道路行驶过程中无红绿灯,完全符合城市快速路特点,加之东三环主路车流量较大等特点,将其认定为城市快速路并不会超过大众的理解认知,故邱某的行为符合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按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意见建议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要求,根据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和省检察院王旭光检察长的讲话和相关文件精神,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身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治理等各方面的高质量发展,从办理该案所发现的问题,笔者建议相关单位对于本市内城市快速路的范围做统一认定,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做到公检法办案标准统一,不因认定模糊产生办案分歧;二是可以在具体办案中有据可依,避免在说理解释上付出过多精力和时间;三是在加重情节方面给社会大众建立明确的认知标准,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作者简介:张永奇,1982年4月23日出生,男,汉,中国地质大学法学专业,现任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