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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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廖强

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江北区400020

摘要:自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其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困境企业救助机制---预重整,它与庭外重组、重整制度相结合。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机制,我们应当在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建立预重整制度,从而解决我国目前面临困境的公司治理问题。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预重整

重整,也就是破产重整,是一种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定程序,保护其正常经营,进行债务重组,并进行公司重组,从而达到经济复苏的目的。从本质上看,具有公司法兼容性、法益均衡、社会本位等特征,其目的在于维持原有企业和公司的持续运营,而不是破产清算。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将破产重整制度列入了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破产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防止大型企业破产(特别是公司破产)、维持企业的经营价值、恢复企业生产能力、促进企业获得新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重整的局限性

(一)破产重整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从公平保护的角度来看,对所有的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保护是合理的,但是以中国目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这样的规定似乎有些过了头。但我国的重整立法明显缺少这种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下,将重整保护权授予尚不规范、失信成本较低的中小企业,很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以重整为手段规避破产、延缓债务履行目的等弊端,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破产重整程序适用成本高。

在破产重整中,高成本是人们经常提到的问题,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首先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制定一份破产法草案,最多九个月,时间太长,会使被重组公司的经营价值下降,甚至失去重组的机会。其次为成本,其中包括了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组的直接成本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了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成本。另外,纳税和其它经营成本,对本已陷入困境、甚至无法偿还债务的公司来说,望而却步并不少见。重组过程中的间接费用常常是不确定的,有时会超出其直接费用,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财务负担。

(三)重整程序运行中行政权过度干预

在重整程序中,地方政府起到了协调与稳定的作用,许多企业的重组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国家对重组的支持已经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往往会过度干涉,从而伤害到债权人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在破产重组中,政府的介入不仅仅是对公司的干涉,更是对法院判决的干涉。首先,在企业重组的全过程中,政府的决策并不是由企业自身来决定,而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政府来控制;其次,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重整程序进行了过多的干涉,将各种司法程序都变成了一种形式,剥夺了法院的权力,这就造成了许多中小股东的不满。

二、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预重整的内涵与特征

预重整,是指债务人和公司在遇到困难时,与债权人谈判债务和恢复公司的方案,在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后,通过司法途径,对债权人进行法律上的约束,从而实现对债务人企业的重建。在程序设计上,预重整是法院以外的债权和司法重整的复合形式[1]。预重整作为一种全新的重整方式,在英美各国预重整制度的基础上,在破产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预重整系统,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很多的研究和实践,比如二重、杭州怡丰成房地产等,都是成功的。预重整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首先,债务人在请求司法诉讼前,与债权人谈判,起草其公司恢复和清偿债务的方案;第二,债务人请求债权人投票同意并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如果先前已达成的重整方案限制了少数债权人,则需要走一些司法途径。显然,预重整诉讼的实质是把法院以外的债务重新安排到司法诉讼,并把传统的重整程序的中心环节转移到正式的司法诉讼前,也就是说,在不需要法院的干涉的情况下,制定、表决和通过重整计划并通过和债务人的信息公开。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其执行效率,并对部分不愿接受的债权人进行限制,是一种混合的救助机制。

(二)预重整制度的优势

预重整是一种将庭外重组与重整相结合的折中机制,它将庭外重组和重整的优点结合起来,避免了困境企业传统救助手段的缺陷。因此,与重整制度相比,它具有明显的优势。

1、预重整确保正确评估企业价值。

企业能否实施重组,关键在于其是否仍有商业价值。企业的运营价值关系到产能、营业的去向,也关系到所有权益人的平等保护。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如何确定公司的运营价值是首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理机制之一就是要通过重组识别机制,准确地从僵尸企业中找出有业务价值的公司进行救助。但在重整过程中,许多公司在直接进行了司法重组之后,由于担心公司的破产趋势和公司的信用损失,他们会对公司的前景和价值进行大幅调整,有的故意压价,有的炒作公司的资产或者股票

[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价值表面上看起来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事实上,它并没有真正地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法庭本身没有直接的业务判断能力,因此一般难以对企业的经营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反之,若公司进行预重整业务,则可以在较为平和、客观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估价,并做出更合理的评价。

2、预重整能够提升重整程序的质量

在企业进入重组阶段后,企业的第一要务就是避免重组失败,从而进行破产清算。这是一场“只能赢,不能输”的战斗。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的重组质量并不高。另一方面,预重整公司没有实际的清盘压力,各方都有充分的动机进行多轮磋商,进行多方博弈,从而达到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找到最佳的重组方案。

3、预重整便于尽早地开展企业自救

破产重整是对那些出现了金融危机并且正在逐渐恶化的公司进行的。实际上,企业和经理们通常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非常熟悉。如果公司的财政状况不佳,并且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果公司或经营者能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及时解决危机,避免债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造成整体经济金融关系紧张。在公司预重整中,管理层的地位通常不会受到影响,甚至可以参与重组计划的制定,因此,管理层对展预重整的热情要比直接重组要高得多。

参考文献

[1]龚家慧.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的构建[J].当代法学,2020,34(05):90-99.

[2]许胜锋.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D].吉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