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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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何珊珊

江西理工大学

破产重整,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种交易。重整程序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作为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恢复和改善企业经济结构(从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善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自主决策能力(通过重整降低负债规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投入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现实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

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破产重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市场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运营,导致企业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因被纳入破产清算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但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重整制度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债务企业通过一系列机制调整后走出困境、焕发生机。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一定风险——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破产程序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和监督两个步骤。若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破产,则该债务人应当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若该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无法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另一种形式

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商决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一种必要形式。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破产清算则主要包括债权清偿、财产管理、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三个方面。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职工与其他债权人意见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进行财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财产担保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为了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

三、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有独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第47条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所发生的破产费用支出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提出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破产费用支出及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管理人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当就其履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所得、利润等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问题与法院进行充分商讨,从而保证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获得通过和实施。而在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对债务进行分配。在企业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及清算组提供清偿债务资料的人员,同时应当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其权利义务不受其他主体追究。

2.管理人享有优先权和排除强制执行权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存在着对强制执行权的排斥,也就是说,债务人有权利拒绝执行,而管理人没有权利阻止重整计划的实施,除非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协助的责任。如: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清算期间存在违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未经法院同意、追索或擅自处置管理人管理范围内财产;未经法院同意而强行进入破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擅自转移财产;利用管理人管理范围内财产进行违法活动或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以企业名义或利用企业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利用管理人管理范围内财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等。

(二)管理人的职责

1.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组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并进行表决并向债权人会议汇报表决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听证、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听证等事项;第二,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和监督: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发现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后果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提出补救措施。

2.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方式

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方式包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要求,督促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申报财产、支付债权;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查阅、复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的意见等;检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督促债务人及时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案件等;审查、确定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方案等。

3.管理人在履责过程中还应履行的义务

(1)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履行清偿义务;(2)通知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3)制定并实施重整计划;(4)配合债务人与管理人继续履行工作;(5)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6)处理与破产相关的其他事务。管理人应当依照破产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为破产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管理人为特定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其所欠的债务,而已经履行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