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的法律适用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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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的法律适用探索

李桐,马妍,樊小丫,庄源清

安徽财经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行,经济实力与人民生活幸福度日益提升,居民的人均收入也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不断增加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再次引发遗产税的探讨热度,关于我国施行遗产税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也在重新予以关注和研究。本文从遗产税背景出发,通过对遗产税立法历史经验及困境的分析,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可能性。

【关键词】 遗产税;历史经验;法律适用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深入,我国人民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等方面有了极其明显的提升,但同时也存在着不断增加的人均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等方面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引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以及社会稳定性下降、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产生多种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及政府有关人员把目光投向了遗产税。目前,关于遗产税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存在多种看法,主要观点争议集中于遗产税是否开征和何时开征这两个问题。

二、概念厘清

(一)遗产税的概念

即遗产税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合法享有死者财产而须缴纳的税。从世界范围来看,遗产税有诸多表现形式,我国学界倾向将其称为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以存续合法财产为要求、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的税种。

(二)遗产税的性质

遗产税没有可以转嫁的对象,按照分类是直接税;遗产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因为其征收的是被继承人亡故后留下来的财产。[[1]]

三、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

(一)近代遗产税立法情况

除了国外的遗产税经验外,我国本身也有一段时期的遗产税征收的实行经验。在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统治期间,就实施了遗产税,并且多次修改起草。孙中山提出资本控制的思想,为了落实这一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提出了《关于继承税暂行条例的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解释了征收继承税的原因。[[2]]从那时起,我国就翻开了遗产税的新篇章。而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可知,遗产税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征得的遗产税总额数据还是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其后,由于抗日战争刚刚胜利,国共内战也全面爆发,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又开始了加强。 [[3]]

尽管我国当初遗产税的征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对于遗产税的征收从一开始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包括:

税制设计不合理,引起人民的反对和抵制,使实施困难。主要是门槛过低,而对于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有太过于轻,以至于偷税漏税等避税行为时有发生,办税手续复杂,不利于实施。

遗产税配套体系不完善,信息获取困难。由于人口死亡信息的随机产生、遗嘱执行人的缺乏、民国时期人口状况的混乱、财产登记和价值评估的延误,遗产税征收困难,因此,要遏制假冒假账、偷税漏税等逃税行为更是困难。而基层百姓对于政策压力大,配合度差,积极性不高,往往呈现消极纳税的表现,缺乏民意的基础。

政府部门的实施过程是不公平的。面对临政支付遗产税时,地方财政当局往往害怕依法办事。面对普通人时,态度严厉粗暴,不讲情面,而面对有权势的人则一再防水,与设立遗产税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现代遗产税立法困境

遗产的法律概念和范围并不明确。《民法典》的继承范围采用包容性的方法。因此,通过静态死亡事实确定动态财产的方法、区分剩余财产是否属于合法收入的方法等需要研究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可能会使征收遗产税变得困难。

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一项税收制度的顺利施行往往需要多项配套措施的协助,但是现在我国遗产税法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于公民的财产方面也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已经建立的支撑体系也有改进的余地,这无疑是对遗产税征收和管理的一大挑战。

遗产税制度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相冲突。这一冲突对于遗产税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得不到解决和有效平衡,那么必将挫伤民众的积极性,影响国家市场经济实力。

征收遗产税似乎与“家族继承”的概念背道而驰,引发了群众冲突。此外,对遗产税的了解只是肤浅,不了解遗产税的性质、运行机制以及征收遗产税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富裕阶层实施政策的便利性,使中低收入阶层成为遗产税负担的主体,造成税源外流。这不仅会阻碍财政收入的提高,而且继承税将失去抑制贫富分化的功能。

四、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遗产税科普宣传

目前,我国民众对税收尤其是遗产税的了解程度较低,缺乏纳税意识,我国在征收遗产税方面也缺乏相应的传统观念基础以及历史渊源,这就使得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民意基础较为薄弱。借鉴中华民国政府宣传办法,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同时,在遗产税公示过程中,要了解群众意见,因地制宜,分析具体问题,有效改善遗产税征收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以现代化的宣传媒介为手段,比如利用微视频、微博话题等方式做好普法和讲解工作,举办活动,潜移默化地提高居民在税收方面的观念,完善我国税收体制改革。[[4]]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综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与遗产税相配套的一些制度比如居民财产管理等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去一步一步地完善有关制度,创建一个完整良好的制度平台。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要注意完善现行存款实名制和收入申报制度,确保财产登记的唯一性,由此,对于个人财产的评估机构的建立也十分有必要。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国建立完整、科学、有效的资产评估体系。为了制定征收继承税的法律,必须尽快完善包括死亡报告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

(三)完善我国现有遗产税相关法律体系

制定正式的遗产税法,应当在现行法中明确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概念。目前相关定义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完善。除了要引导保险和信托的法律制度,强化对保险和信托市场的限制以外,为了以保险和信赖的名义避免逃税,需要完善保险人和信托。

参考文献:

[1] 罗宗慧:《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引发的遗产税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

[2] 郑显文;王蕾:《中国近代遗产税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

[3] 王佳怡:《我国遗产税立法困境及对策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论文;

[4] 王晓锐:《河北省志愿者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载《河北经贸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李桐,男,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基础;

马妍,女,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基础;

樊小丫,女,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基础;

庄源清,男,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基础;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2021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基于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的法律适用探索”,项目编号:S20211037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