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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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

 ,刘伟涛 ,陈鹏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然而人们对环境监察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因此,十八大会议强调了环境监察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我国在建设美丽新中国的目标落实中,颁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对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提出了新要求。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工作者在遏制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控制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城市农村生态建设提出了要求,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仍需要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基层;环境监察;路径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急、所盼,着力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方向与目标。

1环境监察执法概述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是指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履行监察职能的内容。相关部门应派遣相关人员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目前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措施,通过监察手段规范企业、人员的行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情况。我国自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针对区域特点落实区域化管理策略,建立区域化的环境监察体系。十八大会议中提出监察执法应采用垂直管理的方式,使监察执法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改变,地区环境监察单位由省级单位直接负责管理,指导具体监察工作。监察机构的执法职能分布在内部管理体系中,在监察过程中将法律内容作为基本依据,如在管理的区域内相关企业出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环境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给予违法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由于我国并未单独设立环境执法部门,监察部门承担着执法的职责,实现对区域环境问题的监察。

2环境监察问题分析

2.1对地方的约束机制不足

环境监察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环境监察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体制。由于中国实行环境监督等级责任制,财政权力由同级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造成生态环境监管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的制约,所以地方环境保护机构难以有效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2.2手段问题

手段问题是影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缺乏具体的监察手段,所采用的方法缺乏技术保障,导致监察执法效率有所降低。例如,宁夏自治区在开展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期间,在对区域环境进行监察时,执法人员需要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推广无人机侦察技术、污染源在线监察监控系统等在环境监察执法中的应用,但由于基层基础设施较差,大数据技术、智能技术、信息技术无法在环境监察执法中普及应用,导致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效能较低。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将信息手段应用到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之中,但应用效果比较实际效果仍存在差距,其主要体现在基础模块建设不完善,缺乏统筹规划,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素养较差,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存在差异,仍沿用传统的监察方法。

2.3社会公众参与监管不足

生态环境监督要发挥群众和社会的作用。政府、企业、群众要结合起来,携手合作。公众参与可以弥补政府行政监督的不足,有效降低政府监督成本。但是,中国现行的环保制度仍然强调以政府为主导,不能完全释放公众的监督权,导致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监察过程中存在租赁法执行、执法不公平、执法空白等问题,无法真正落实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提升路径

3.1加强基层顶层设计指导

首先,各基层单位应对环境执法的核心内容、及执法内涵进行明确,将管理权利与监督权利进行划分,落实到两个独立部门,由监察执法单位统一进行管理。根据对监察区域和监察对象的划分,将具体的区域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落实到个人,明确各工作人员的“属地责任”,并坚持预防为主的权益。具体而言,对基层环境监察单位的权利、职责、范围等进行明确,预先进行法律责任界定和程序设定,落实具体的监察执法细则,按照工业污染、环境治理、水源污染、林业管理、城市垃圾管理、能源管理等进行分类,对区域内的环境风险因素进行明确,指导具体的监察执法工作落实。其次,需要发挥相关基础法律文件的指导性作用,加强以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为主要对象的顶层设计工作,《环境保护法》作为指导性的大纲文件,依照大纲内容进行基层工作落实,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导基层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例如,可以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地方区域废物管理办法》、《地区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地方生态建设与生态管理条例》等内容,制定一些区域性的政策文件以及规范条例,将其用于指导具体的基层执法工作。最后,在顶层设计中针对基层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落实进行指导,建立联动的区域合作机制,对区域内的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分类监察管理程序,对监察部门、监察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切实建立符合地区发展与环境现状的监察执法机制。

3.2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基本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境基本法,明确环境基本法实施的范围以及实施的主体行为。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中,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同时不断更新和完善地方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可依据自身的产业结构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最大限度让环境监察人员都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理。

3.3优化环境监察执法手段

就目前来看,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所采用的方法大都为查封、转送、扣押、计罚等,在执法内容和执法权利上所借鉴的范围比较大。以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托开展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在实践中对其进行创新,提高效果。例如,基层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方法上可以推广应用网格化的管理方式,要求相关人员主动承担,积极作为,切实发挥基层人员自身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采用网格化的监察办法与监察手段,网格员负责区域内的现场执法、工作监督等。

3.4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及管理

目前,各省、市环境监察队伍的人员及设备配置都比较完善,但各区县级的监察队伍情况就变得参差不齐。人员短缺、经验不足、专业能力弱等问题逐一暴露,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第三方机构的出现。这些第三方机构替政府部门去检查污染源企业,造成行业内乱象层出。环境监察作为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手段,应由具备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亲自监督管理。所以要重视地方环境监察部门的建设,招聘补充专业化人才,定期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及技能考核,同时也要提高监察人员的责任心,严谨对待环境监察工作。

结语

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提升应从四个角度出发,本文从顶层设计、监察方式、制度建设和监察队伍建设角度出发,提出提高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对策,为进一步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提供路径。我国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在不断提升,但仍需要进一步优化,使得基层监察工作可以适应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贯彻落实建设美丽新中国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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