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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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潘鸣飞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交易日趋无形化与虚拟化的信息时代逐渐来临,电商市场的蓬勃兴起使商业竞争由线下转为线上,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大的经济利润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其中,网络刷单行为尤为严重,此举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同时恶意影响到其他同行的正规经营,严重破坏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因此,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互联网购物  刷单 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网络刷单行为兴起的背景和原因

(一)、网络刷单行为兴起的背景

随着人们家庭收入的逐渐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为促进交易、使消费者对网络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更有兴趣和了解,互联网经济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量、评价与经营者信用等级等,在此互联网交易环境中,“网络刷单”这个词也随之从互联网交易中孕育而生,一些经营者通过自身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虚假交易、空寄包裹等方式,最终发表好评,以制造与实际不相符的商品销售量和商品好评度,从而能在以销量和好评度来排名的互联网平台上占得先机,吸引不知情的顾客交易。[1]

(二)、网络刷单行为兴起的原因

网络刷单行为的兴起有诸多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为网络刷单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其次,在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商家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信用评价”反映商家的可信赖性。[2]在我国,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3]相对于实体经济来说,越是具有虚拟性、抽象性的网络交易,消费者为了能够保障交易的相对安全,对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依赖就会越强。[4]最后,网络刷单行为也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捷径,经营者当然愿意“另辟蹊径”,花小钱雇屈佣专业人员进行刷单,以恶意排挤竞争者,获得更大收益。[5]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特性和危害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特性

(1)、刷单行为具有易发性

在网络交易领域,网络刷单行为特别容易发生。网络刷单行为操作简单,是其最主要的原因。刷单行为不同于其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操作系统的技术优势进行插件设置、或恶意实施程序设计导致软件的不兼容等,刷单行为技术层面的低门槛,使网络刷单行为成为一种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易发现象。

(2)、刷单行为具有隐蔽性

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习惯多为查看商品销量、经营者信用和评价,但对经营者的真实交易及评价往往难以鉴别。此外,随着网络刷单行为这一整条产业链的发展,网络刷单行为越来越专业化,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对其进行鉴别的难度,平台也难以做到规制和监管。

(3)、刷单行为具有普遍性

因为刷单可为经营者提供了投机取巧的空间,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提高店铺产品销量、获得好评、提升店铺信用等级而刷单,依赖于刷单来增加自己店铺的曝光度,现在刷单行为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经营者的必然选择,刷单行为从而具有普遍性。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危害

(1)、侵犯消费者权益

刷单行为产生的虚假数据,进一步加剧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制造了虚假的购买信息和评价,一方面侵犯了消费者们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另一方面,经营者要为刷单支付一定金额的佣金,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也由消费者变相承担。[6]刷单行为同时使得经营者轻易拥有高销售量与高好评率,让经营者懈怠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最终不利于消费者实现满意的网络购物。

(2)、扰乱市场秩序

网络刷单行为会使得一个新店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而其他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家却无人问津,销售惨淡,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诱惑甚至倒逼一些诚信经营商家“下水”,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平台甚至线上经济产生严峻的负面影响。

(3)、增加社会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经营者而言,追逐经济利益是根本目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等原则,遵守法律和道德。”而网络刷单行为中,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打击竞争对手,这种不正当竞争更让交易活动无端增加成本。

三、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现状和解决途径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立法现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经营者,不能进行不实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不得组织虚假交易。”《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规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披露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欺骗消费者。”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5条的规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处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欺骗消费者。”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司法实践中仅作补充适用。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1)、加强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的保护

一方面,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发,消费者交易时由于经营者的虚假信用等信息而达成协议,考虑其是否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即消费者是否能以信用欺诈等为由撤销合同并主张其缔约过失责任;或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并主张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以刷单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侵权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2)、通过网购平台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严重”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解释。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活动的一种“管理者”,应当制定相较于法律法规更加细化的操作流程和守则,完善奖惩机制,以弥补立法中存在的空缺和疏漏,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形成诚信经营的氛围,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3)、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网络刷单行为泛滥,体现了经营者诚信的缺失,也从侧面反映出长久以来我们对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这一指标的忽视,个人诚信意识不足,契约精神得不到遵守,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尚未形成。[7]《电子商务法》第70条也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提供相应服务。可以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一套针对网络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规则,然后再定期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登记。”当网络交易主体实施了网络刷单行为,可以按照情节轻重,由第三方评级机构降低其信用评级。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政府和平台奖惩的依据,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确保监管网络刷单行为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能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平稳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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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2]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第1期,第42页.

[3]同上.

[4]滕亚为、崔梦豪:《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的法律规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5]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29期,26-33页.

[6]孙贞、谢和秦:《网络刷单的治理途径探析》,《法制与社会》,2018年12月.

[7]毛郁欣、赵亮:《大数据时代电商伦理前沿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