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层面谈我国“休眠公司”破产清算之出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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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层面谈我国“休眠公司”破产清算之出路

孙志鸿

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523073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迎来转型与升级的考验,在越来越多的新企业不断注册成立的同时,也有许多企业被强制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并未及时进行清算,几乎处在休眠状态,被称为“休眠公司”。虽然有关法律制度对“休眠公司”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缺少实际的操作细则。为此,我们应从法律制度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待我国“休眠公司”的破产清算出路。

关键词:破产清算;出路探索;法律制度;司法实务;“休眠公司”

前言:针对某些特殊状态的公司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民事责任、清算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理论界的法律制度与实务界的司法实务的看法不同。同时,我国在法律制度针对此类问题的描述存在不足,甚至有许多分歧,这对后续的诉讼实践十分不利。因此,要想进一步加快国内经济的发展步伐,应对休眠公司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与研究,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一 “休眠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在一段时间内,如果公司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犹如动物进入了休眠状态,此类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休眠公司”。公司在休眠状态下会造成两种结果,其一便是解散公司,在经过法定清算流程后,依法注销公司。其二便是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以存续的形式继续发展。由于休眠公司的存在形态比较特殊,除具备公司的基本性质外,还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按照国内《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的终止代表依法注销,唯有经过清算方可被终止,从而实施注销登记这一环节。因此,当公司未被清算时,尽管公司被强制关闭,但在法律意义上依旧有着主体意义。由此看来,完成清算流程才是公司灭亡的唯一途径[1]

二 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层面谈我国“休眠公司”破产出路

(一)法律制度层面

1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责任

债权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索要损害赔偿,然而债权人通常很难举证清算义务人的消极清算活动,导致债务人损失其资产。法院应采用变通举证的方式分配相应责任,从而对各方权益予以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公司在满足初步清算要求时,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倘若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给债权人,那么就需要清算义务人举证公司最开始满足清算要求时的财产情况及采取懈怠清算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资产,倘若无法举证,就判定为无法清偿,全部归结于行为不当等原因。

2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为了揭开公司面纱,就要采取严格的制裁手段,对其使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定。一般情况下,要在法院宣判义务人限期清算以后,其拒绝履行。由于清算义务人本身的原因而造成公司不确定性的资产情况与不规范使用财务会计账目,使清算工作难以开展。对此,可以直接认定义务人因滥用法人人格而拒不履职,今儿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判定义务人的连带责任,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利益,并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的有效方法。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从而在法律制度保护范围内使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早期在国外有关约束清算义务人的刑事责任,那便是破产犯罪,通过明确刑法制度与完善破产法来表现。根据国内的刑法,可通过下面方法对破产清算义务人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制。第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拓展妨碍清算罪的相关条例,增强其适用性,在妨碍清算罪的约束范畴中添加懈怠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二,在实践中灵魂运用拒不实施判决罪的相关条例,倘若清算义务人对法定义务拒不履行,那么就用此罪名来规制清算义务人。

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既破坏了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担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基于现存的破产清算现状,要想保护相关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就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比如,限制清算义务人的准入门槛,一旦其懈怠履职而导致严重后果,就不可再次成立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当下信用网络中添加清算义务人懈怠履职的情况,由社会进行监督[2]

(二)司法实务层面

1司法实务之送达方式

对于法院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送达至“休眠公司”的送达方式,理论界的观点不一,其认为在“休眠公司”破产清算此类案件中,有关破产申请需采用送达的方式,而不应通过公告的方式。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上看来,时间延迟越长,债务人下落不明、证据毁灭、财产转移的可能性会更大。站在后期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看,法院一旦接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依旧采取公告的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定流程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站在提升审判效率的角度看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对破产申请进行送达,极易延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对此,因“休眠公司”自己原因而造成法院未能将破产申请直接送达,“休眠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在接收破产申请后,无需经过公告程序,应对案件直接受理和裁定。

2司法实务之受理

以“休眠公司”会计账目不全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问题为例,部分公司存在会计账目遗漏、账册不全等情况,在法院受理调查期间,很难追溯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如果证据不足会由此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站在追究股东责任与保障债权人资产等角度看来,应当受理以上情形的破产申请,同时依法按照破产清算的流程走。首先,立足于保障债务人资产方面,倘若驳回破产申请者的申请,就很难清算债务人的财产,导致财产出现贬值问题,甚至还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次,从追究股东责任方面出发,能够反映债务人财产状况最直接的证明便是会计账目,是证明股东责任的有力证据,倘若股东无法表明证据所在或去向,应当遵循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其所占资产进行判定,进而揭开“休眠公司”的面纱。此外,站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看来,倘若不受理“休眠公司”申请者的破产申请,致使债务人的财产未能得到保障,就会导致财产哄抢,并违法转移财产,造成犯罪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受理“休眠公司”申请者的破产申请[3]

结语: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休眠公司”破产清算的出路, 从立法层面应严格防范与监管,并建立健全恶意休眠公司的预警制度,确定休眠公司登记体系,在必要时对其强制注销。从司法实务层面,要合理采用送达方式与受理措施,依法作出有效认定,同时根据国内的《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确保认定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薛园园.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层面谈我国“休眠公司”破产清算之出路[J].法制博览,2021(26):138-139.

[2]张世君,郑侠.破产和解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出路[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180-186.

[3]杨丽青.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22(32):13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