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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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的思考

林慧敏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200

摘要:犯罪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还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刑法学以犯罪及其刑罚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其中被害人与惩罚密切相关。因此,被害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刑法对被害人规定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基于此背景,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考察了被害人在刑法中的概念和地位,以及被害人对刑法的影响。

关键字:刑法学;被害人;刑罚论

一、引言

当前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犯罪主体及其行为这一问题展开的,由此形成了刑法学科的“罪心主义”理论体系。并且受害人无法自卫,被害人受到冷落、遗忘,这无疑会导致刑法理论结构体系的不完整和不全面。被害人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引起了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但这一关注主要集中在刑法学科之外,在刑法学领域真正研究被害人的著作并不多见,而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被害人的局部问题上,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刑法学的被害人概述

(一)刑法学中被害人的概念

从刑法学角度来看,被害人的定义和犯罪学的定义有很大的不同。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司法学科,着重探讨了如何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犯罪的性质,对判决问题的认识要更加清晰。对于“犯罪被害人”这一概念,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是犯下有害罪行的受害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犯罪与被害、罪犯人和受害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忽视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讨论的不足。此外,受害和受害并不只是一种向性作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用,不仅加害造成被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被害者自身行为的影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因果,被害者自身的行为也对被害者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第二,犯罪被害人因触犯刑法而被侵害的情况。在被害人概念中,有必要对被害人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刑事被害人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具有非一般性。

第三,被害人是直接侵犯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人。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同意,犯罪被害人应该界定为“直接受侵害”,而不是界定为“间接受侵害”,即受害人的亲属。所谓“间接侵害”,是指使受害人的利益范围无限扩大。将犯罪被害人近基于刑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加害与被害等相关行为的研究上,如何准确定罪,将其限定在直接侵害上,无疑更有针对性。

(二)在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地位

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凡是侵害国家所有的财产、劳动人民的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从中可以很容易看出,一切侵犯个人或单位权利的行为都是犯罪,受害者是单位或个体。所以从根本上讲,犯罪的同时,被害人也产生了。因此,尽管被害人的定义尚未明确,但在刑法中已对其进行了界定,并予以明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一般概念的内涵是危害社会行为。理由是,受害者是社会的一份子。若其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即构成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损害国家权力,首先是通过犯罪,其次是违反国家秩序和国家法律,侵害受害人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观点,受害者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内在的联系。刑事侵权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刑事法律规定是刑事法律中被害人权利的间接体现,是犯罪概念的重要机组成部分。受害者不仅是犯罪的受害者,同时,犯罪概念也延伸到实体行为。受害者作为被侵害的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社会利益的受损。这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利益的破坏。因此,必须确定受害人的身份。语料库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被害人因素的影响

(一)对刑罚的影响

被害人是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直接承受者,在确定刑罚时应予以考虑。为了达到惩罚的目的而设置,必须考虑到对被害人具有抚慰作用,使其从痛苦的精神生活中解脱出来,以达到惩罚目的。人的本性决定了只有当人看到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他才会感到满足,这样他才能尽快地摆脱受害者的痛苦。如果受害者认为施暴者受到了不当惩罚,或无法摆脱痛苦,他们可以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或过分刺激,促使受害者对社会进行报复。这样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违反我国的法律。另外,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观察与分析,不难发现,在很多犯罪行为中,受害者亦有一定过错,不管是以受害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还是以过失为基础,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和促进的作用。当受害人犯罪后,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与刑罚则变得更为具体。它体现在刑法学中,即以受害人犯罪为根据,影响到判决。

(二)对程序权利的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明确规定,在现阶段,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性、程序性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由于被害人有独立的上诉权,使其诉讼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确立了受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也不乏被害人上诉权先例,但在现阶段,我国被害人上诉权仍有一定的缺失,由此造成的控辩双方的权利不平衡、不对等,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

在刑事司法处理中,要充分体现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保证司法公正,实现诉讼目的,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诉讼权利,使其成为个体理性的公共理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完善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是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问题,而且是刑事司法处理中被害人地位的问题,这种地位应包括进入制度、法庭审判、执行、假释等涉及受害人地位问题的全阶段,其中涉及的程序性权利应包括总则条款规定的、各阶段的、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被害人程序性权利,从而保证被害人享有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主体性言说的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四、结语

受害人作为一方的犯罪行为,历来被视为受到伤害、受到同情、受到保护。刑法所要做的是惩罚犯罪并保护受害者。研究刑事被害人的相关行为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既是追求法律公正、罪刑法定的需要,也是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客观要求。因此,对我国刑事立法中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对我国刑事立法中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完善以及刑事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受害人理论,从刑事法律的视角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阐释。针对刑事被害人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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