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民法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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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民法思考

赵立飞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广东惠州 516100

摘要: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官民利益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的社会形势下,由于暴力拆迁造成的各种争议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严重对官民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国内许多学者针对房屋征收问题进行研究,但是研究层次还是局限在法学内部层面,对于房屋征收补偿争议问题的思考较少,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中的民法思考问题,以此为后续的征收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民法

近年来,因为房屋拆迁问题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增加,许多人对拆迁方面的政策不满,再加上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利益相互对立,因此导致双方在问题解决中造成深厚的矛盾,使双方出现较大的不满情绪,严重情况下会因暴力拆迁引发血案[1-2]。虽然现阶段学者对房屋征收问题积极进行研究,但是研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要从民法层面分析房屋征收补偿争议问题,并对其进行解决。

一、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1.1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在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往往与房地产市场的巨额利润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使其与开发商密切团结。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利益,都试图通过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进程来获得巨额利益,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意愿更加强烈。因为现阶段地方政府层面存在较大的债务问题,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甚至许多政府都是在高额负债的情况下进行运行的。同时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事权的权限,但是其实际具备的财权与事权并不吻合,因此为了促进发展, 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来获得发展,因此许多政府致力于房屋征收,通过房屋征收手段获得收益。但是因为地方的土地资源稀缺,其对于土地的利用会在无形中增加明显的行政特点,导致土地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利益的关键资本利益点,因此拆迁问题逐渐深化。

1.2房屋征收关系特征

房屋征收关系属于是行政法范围内的一种法律关系,其特点为不对等性。而且从房屋征收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为政府,群众属于弱势,往往凭借政府单方面的意愿来引导征收关系变化,这种单方面的意愿往往是强制性的[3]。其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提前被行政法规定的,所以被征收人的意愿基本都是在政府决定的基础上实现的,而且在具体的房屋征收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由选择余地差异较大。在实际的征收关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具有统一性,因此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统一。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民法思考

(一)完善《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

1、增加商业性拆迁相关规定

从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征收关系体现的都是政府行为,因为公益性拆迁引发的各种补偿问题基本都是政府部门;而对于商业性拆迁,其是因为政府批准的开发商主导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导致的拆迁补偿责任行为和主体的当事人为开发商。现阶段社会上对房屋征收引发的争议有许多,多数情况比较复杂,商业性拆迁纠纷比一般拆迁纠纷更加复杂。但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却没有详细规定商业性拆迁行为,这就无形中导致拆迁的行为在行政法和民法之间摇摆不定。因此,应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与商业拆迁相关的情况,明确商业拆迁行为和性质,保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如果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增加关于商业性拆迁的规定,并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各种拆迁情形和程序,保证拆迁行为变得更加明确化、规范化,将政府在商业拆迁中的地位削弱,严格规定拆迁的程序,方可避免房屋征收中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暗箱操作。

2.2增加房屋承租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房屋租赁权被界定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首先,通过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特点,界定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权利。其次,房屋租赁权其实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只有科学合理的做好房屋资源的配置,避免造成房屋资源的浪费和闲置,最好增加房屋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房屋资源紧张问题。因为土地资源的利用直接和人们的供需关系有关,并且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所以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是现阶段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物权编的重心逐渐转化为利用,用益物权已经成为物权法律关系中的重心,只有更好的衡量用益物权,保证房屋租赁行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方可实现对不动产的合理有效利用[4-5]。《民法典》物权编对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房屋承租人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用益物权人的地位,也承认了其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所以一旦《征收条例》中缺乏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就会导致现有的《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相关内容无法满足现阶段房屋承租的实际供需关系,从而损害房屋承租人的直接利益。

(二)民事与行政诉讼争议问题的优化办法衔接

为了更好的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问题,解决开发商和政府相勾结问题,有效避免出现借助所谓的公益拆迁名义实施商业拆迁的情形,积极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应当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争议的解决办法衔接,明确协议中的实际主体关系,充分通过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保证拆迁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单纯商业性关系,将商业拆迁的行为界定在民事范围中,当发生拆迁问题的时候,由当事人自行对问题进行解决,避免政府的行政手段干预。积极将政府在征收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区分[6],使商业性拆迁的争议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积极完善民事程序相关配套规定,通过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促进各种纠纷问题的解决。对于事关涉及执行的问题,需要详细明确强制性拆迁的性质,在法院对案件受理后,对案件的合法性开展审查, 最大限度的保证审查行为的合理和有效性,规避违法和违规现象,不得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拆迁活动中的各种矛盾问题逐渐增多,各种暴力拆房、自焚反拆迁等不良事件频繁发生,拆迁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拆迁与反拆迁的拉锯战成为现阶段城市发展中非常不和谐的因素。而行政部门、开发商大力拆迁,老百姓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无法保证。所以在面对这些矛盾的时候,应该保持冷静的态度,仔细分析争议背后存在的问题。民众看到暴力拆迁案件是十分愤怒的,但是政府方面对于这些行为屡见不鲜,所以积极的规范征收行为,实现对拆迁纠纷的合理解决,这是政府部门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其工作职责,只有政府部门从拆迁关系的角度分析利益问题,规范自身行为,始终把法律作为事件解决的依据,方可真正解决拆迁中面临的纠纷,实现房屋征收补偿争议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郭梦婕. 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司法审查[D]. 吉林:延边大学,2020.

[2] 于涵. 魏某诉某市征收局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评析[D]. 吉林:延边大学,2018.

[3] 耿宝建,殷勤.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可诉行政行为的判定与审查——兼谈《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J]. 法律适用,2019(1):76-91.

[4] 陈玺菲. 城市房屋征收的问题研究[D]. 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21.

[5] 耿宝建,岑潇,王筱青. 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J]. 法律适用,2022,2022(6):54-65.

[6] 张涛,丹峰. 征收方以误判为由要求退回补偿款合适吗[J]. 资源导刊,2019(3):48. DOI:10.3969/j.issn.1674-053X.2019.0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