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2P网贷平台失败原因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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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贷平台失败原因分析

金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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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国内外结合互联网技术涌现出一大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的产物之一。P2P最先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兴盛发展起来,后来传入国内,经过由兴转衰最后沉寂的过程。本文通过中外P2P网贷平台的对比以及国内情况分析,认为它失败的原因为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增加了自身风险,缺乏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专业的逾期催讨机构,行业自律失灵,金融监管政策的相对欠缺。

但愿对于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失败原因的分析,可以对今后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创新能有所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P2P发展;国外P2P现状;国内P2P失败原因

一、中国P2P的兴衰历程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越来越多的行业中,并且不断地创新与颠覆也给世界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科技改变着生活,各种便捷实用的技术应运而生,像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网上银行等,而P2P网贷平台便是其中之一。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英美两国已成为全球最发达的P2P市场。与之相比,中国曾经是全球P2P最具潜力的国家,曾经我们拥有的P2P平台不论从规模上还是总数量都可以称得上是“全球最大”。从2007年兴起到2013年鼎盛爆发期再到2020年的全面清零,短短十几年P2P行业在中国具体是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呢,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国内P2P起源

2007年堪称是国内P2P网贷业务兴起的元年,先是当年6月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10月,宜信网贷平台上线,2009年3月,红岭创投成立。但之后两年P2P网贷平台似乎平静了一阵,并没有很多新的P2P网贷平台新增,鲜有创业人士涉足这一领域。这一时期内全国的P2P平台发展到大约25家左右,但活跃的平台仅有不到10家[2],可见行业发展势头缓慢。直至2012年这一现象得以改观。

(二)国内P2P兴盛期

2012年开始,网贷平台业务被许多敢为人先、勇于尝试的创业者看中,陆续出现了一群先行者,一批类似拍拍贷的网贷公司如星星之火一般燎原起来,之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迅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据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P2P网贷平台数量已达到1613家,较2013年新增900家以上。到了2015年,为3844家,2017年累计的P2P平台有6544家,当年新增平台数量为409家。2017年,成了当之无愧的P2P鼎盛之年。

随着国内监管的不断增强,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增长趋势开始得到遏制。P2P网贷平台的兴盛期也预示着将要结束。

(三)国内P2P衰亡期

长期的金融渠道匮乏导致了民间金融的供需两旺,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企业跟个人有这种借贷需求,而P2P平台的行业门槛又低,造成了市场上犹如当初百团(团购平台)大战类似的火爆场面。而也是因为行业门槛低,无行业标准,平台乱象丛生,道德风险,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各个平台纷纷出现暴雷,跑路等现象。

由于大量的关于P2P行业的诉讼案件以及不良的社会反响,银监会在2016年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管理业务的开展与公司的备案,当然当时发布的文件效果不及预期,对于p2p的乱象没有得到很好的整治。最强监管是出自于2018年,银监会正式将p2p纳入监管范围,即时好多平台都暂停放贷业务,需要报备然后拿到国家的金融牌照才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当时7成以上的公司都是别的行业过来的,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储备跟企业资质。对于他们来说拿到金融牌照十分困难,拿不到牌照就不能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相反卷款跑路似乎成了更多无良P2P网贷平台的选择。至此P2P网贷平台的颓势犹如黄河之水一发不可收拾。

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之前,有问题的平台达5779家,其中失联状态占比最多,达52.27% ,提现困难、暂停营业、诈骗等分别占了不同比例。

经过两年的强监管,于2020年底之前,我国P2P公司在营业数目为0,揭示着P2P网贷平台在国内的暂告落幕。

二、国外P2P的发展以及现状

(一)英国

1. 英国P2P行业的起源

要论P2P行业的发源地英国可以说是当仁不让。英国的金融业有着600多年的历史,早已形成了相对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致力于个人贷款业务的P2P网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诞生[2]。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萎缩,直接为英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提供了一片沃土。

2. 英国P2P行业现状

2005年之后英国P2P行业总体上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7年英国P2P网贷交易规模较2013年增长超10倍。P2PFA协会(英国网贷自律组织)的成员也于2017年新增8名,从原来的9个成员扩展到17名。期间英国P2P行业发展良好,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三方面因素:一方面得益于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大国,金融行业有着高度的行业自律,减少了部分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可以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英国政府对这一行业也是大力支持,包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监管这一行业,为这一行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稳固基础;三是英国P2P行业是差异化发展模式各家公司各自专注的侧重点不同且各平台的业务专业性较高,避免了同质化的恶性竞争。

Zopa作为P2P行业的领头羊般的存在,它的发展现状对这一行业有着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据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底Zopa已向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交了银行牌照的申请,开启了它的转型之路。2021年12月初Zopa宣布正式关闭其P2P借贷业务,并将专注发展自己的银行业务。Zopa已经通知其现有的6万名P2P客户,公司会在2022年1月底之前将他们的投资款和收益一并退回。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等机构审查力度的加大,英国的P2P步入寒冬。

(二)美国

1. 美国P2P行业的起源

美国具备成熟的信用体系和经济体系,汇聚了全球科技人才,拥有不可小觑的物力、财力,营造出了一个颇具创造力跟活力的科技创新环境[2],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助力其金融业态以及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于是美国首家P2P公司Prosper于2006年2月应运而生,随后如今美国规模最大的P2P公司Lending Club也于2007年10月正式上线,并迅速发展壮大[2]。美国的经济模式是消费驱动型,信用卡消费这种提前消费形式已经成为美国人生活的常态。但信用卡利率高启而提前消费的习惯又带来的大量的个人小额金融需求,人们想要付出更少的成本来满足这种需求。而P2P平台的借贷利率远低于信用卡利率,使得人们纷纷投入了P2P的怀抱。在美国完善的信用体系下,很多个人和企业的风险可控,使得这一行业在美国持续发展。

2. 美国P2P行业现状

美国P2P行业规模居全球第一,但P2P平台在美国出现至今发展规模较大也只有Prosper和Lending Club这两家营利性P2P平台以及公益性的Kiva[2]。而之所以没有出现P2P类借贷公司百花齐放的原因应该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证监会(SEC)对P2P借贷行业加强了监管,在SEC的强监管下,美国的P2P行业经历一段艰难的低迷期。Lending Club甚至曾因没有满足信息披露而被强制要求关停,这种监管方式使美国的P2P行业形成了很高的壁垒,由此行业呈集约化发展形式。

Lending Club在业务模式上不断推陈出新,推出本票模式、银行模式、证券模式,表现出稳健的发展势头,并于2014年成为首家上市的P2P公司。但2年后的2016年5月9号作为美国P2P鼻祖Lending Club曝违规丑闻 股价现断崖式下跌,公司CEO因“涉嫌进行违规的自我交易和贷款销售存在欺诈行为”而黯然离职。这无疑给P2P行业带来不小的恐慌,也揭示出当前P2P公司面临的普遍困境。实际上,在经过了多年的野蛮增长之后,P2P公司业务增速放缓已是不争的事实。

四、国内P2P失败原因

对比国内外P2P行业的发展,国内P2P网贷虽然起步晚于英美,但是的增长爆发性却很强,无论从公司规模还是数量上都不容小觑。起初P2P网贷被认为是金融业的新风口,各路资金纷至沓来,传统民营资本,互联网巨头,银行系,保险系,国资系都纷纷涉足P2P行业。但最终还是逃不过国内这一行业的日渐消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最终的失败,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并不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

对照英国模式,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收取少量的管理服务费用。中国的P2P模式似乎并没有那么纯粹,由于 “拆标” 跟保本付息承诺的存在,平台需承担资金垫付的压力[3],增加了自身的流动性风险。

“拆标”导致的期限错配需要不断地“借旧还新”,滚动操作[3]。这样的操作模式十分脆弱一旦出现负面消息会降低出借人进入的积极性,当平台的资金池不够垫付时,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

早期平台间为了争取客户,推出了本金保障甚至本息保障计划。这样的话把本该出借人承担的风险揽到了自己身上,要是出现大规模逾期不还的标的,平台需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当资金不足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问题。

(二)缺乏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征信是P2P发展的基础。英美两国P2P网贷平台稳健的发展,离不开其拥有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英国的征信业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慢慢发展出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现今英国征信市场上大体分为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这样鼎足而立的局面。而在美国的P2P网站,获取个人信用记录甚至便捷到只需要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相对而言,我国的征信体系尚未成熟,法院系统、银行系统、政府部门等各个系统获取征信信息的壁垒较高,都各自为政,因此对中国P2P借贷机构来说,想要获取个人信用记录的成本较高,真实性难以保证,使得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三)缺乏专业的逾期催讨机构

P2P行业服务的借贷对象大多为银行以及其他借贷机构所不愿合作的对象,这部分对象的借贷风险是较高的,相应的他们的逾期概率也会较高。在国内征信体系还不完备的情况下,风控就更有难度。随之产生逾期催讨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早期缺乏债务催收行业的准入标准、催收人员从业资格证、催收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使得暴力催收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会给债务人造成精神,甚至家庭事业上的影响,也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过国内目前已经有了相应法规规范催讨行为,2017年12月1日由相关部门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1]。明确了谁也不允许暴力催收。暴力催收不仅违法犯罪,而且被国家列入“扫黑除恶”打击范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年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在北京举行签署仪式[1]。此公约可以督促从业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理念,可以有效规范不正当债务催收行为,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不过这离产生专业的逾期催讨机构还道阻且长,虽然规范催讨行为的法律条文已经有了,但是催收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债务催收行业的准入标准等还未有明确规定,专业的催讨机构还是比较欠缺。使得逾期的催讨也是困难重重,对于P2P平台资金的回流产生不小的影响。

(四)金融监管政策的相对滞后

新事物的产生初期,对应的监管政策总是相对滞后的。这也给了P2P行业一段 “无准入门槛、无机构监管、无行业标准”的监管真空期,这种三无状态致使行业初期是野蛮无序的发展,行业爆发性很强但是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可能是为了规避监管,P2P网贷平台最初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性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而不是金融机构,顺利规避掉了现行金融体系监管[3],披着互联网科技的外衣干着金融方面的业务.

针对P2P的监管政策的真空状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说监管层的监管虽迟必到。从P2P网贷的监管政策变化看,政策与行业发展路径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从初期行业趋势未定、监管意图未明到行业规模初具、监管措施逐步落地再到后期的行业风险渐渐暴露、监管重拳整治。总体来看监管政策的出现总是在问题发生以后,老话虽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是如果对于行业风险隐患提前制定规则、规范行为,防患于未然便可以及早地规避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岂不更好。当然这样的要求对于金融底蕴并不深厚,现代金融发展历史较短的中国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但监管跟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相影响、博弈的同时也会共同进步、完善,作者相信这样的一天总会到来。

(五)行业自律尚未完善

行业自律跟监管政策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存在,行业自律某种程度上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不足。

国内的P2P行业自律组织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制定各项规章却是较为完备的。2012年上海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下属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专属委会先后发起了行业自律倡议,并第一次在国内提出P2P准入标准[2]。随后的《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等自律公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运营规章[2],对规范行业行为、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引导。但其效果却不太理想。究其原因作者认为相较于英国的行业自律之所以有效,在于其P2PFA协会的权威性,拥有着政府背书,制定的运营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国内的这些委员会、联盟、协会等都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类似的公约以及倡议对行业来说缺乏一定的约束力以及公信力,遵守与否还是取决于自觉自愿,并没有强制性。所以说行业自律尚不完善,并不是说规则的不完备,而是规则的执行力约束力并未完全起效。要想发挥应有的效用还得明确行业自律协会的权责边界,有了权利自然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结 语

中国的P2P行业为了响应2019年11月银保监会“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的政策要求,自2020年之后,P2P平台数量极速跳水,平台纷纷停止相关业务,直至11月底,这一数量从巅峰期的6000余家减少到零。

辉煌时期中国也曾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但是为何这一市场渐渐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从平台商业运作模式、信用风险、逾期催讨、监管政策、行业自律等方面分析了相关原因。

由于资料收集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肯定存在一些方面没有涉及到,但希望对关于这一课题感兴趣的读者,读完后能有所收获。

参考文献

[1]零壹财经·零壹智库. 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8)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1

[2]黄震 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5.7

[3]罗明雄 唐颖 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