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W公司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7
/ 2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W公司为例

马紫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Z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文件对企业的内部审计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S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一般是通过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来完成整个审计过程的。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普遍存在独立性不强、审计对象日趋复杂且审计周期较长等情形。由于施工工序的特殊性,内部审计对于隐蔽工程或前置工序的取证困难,容易出现选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当的情况。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内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审计;法律风险

一、案例公司介绍

案例研究对象W公司是一家在H地区颇具影响力的G有建筑企业,注册资本5.55亿元,具有市政、房建、桥梁、公路、绿化等一级施工资质,其承接的项目大部分在H市内,部分在B省内。W公司内设审计监察部,受审计委员会管理,独立于财务部门,一般开展的内部审计业务分为两种:公司管理高层的直接委派和公司规章要求的季度性红黑榜检查。由于施工企业的收支基本都是由项目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组成,审计部一般会指派一名审计组长和两名审计人员到项目部和财务部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W公司内部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的重点在于实行动态管理,要落实全流程、全覆盖的跟踪审计,保证审计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工程结算收入内部审计的法律风险

对于工程结算收入,首先要确保公司参与了全过程的招标流程,在中标后依法与建设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在对W公司的内审过程中,发现少部分工程在建设单位下发中标通知书后,直接进场施工,实际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晚于进场施工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W公司不应为了响应甲方呼应或出于“赶工期”等目的在签订合同前进场施工。

此外,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许多承接的项目由政府进行投资,因此也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要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予以监督。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6条第9款中将“工程造价情况”明确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变更,一是设计方面的变更,二是由于市场涨价导致的索赔收入。变更会由工程部与业主单位协商,就设计方案或索赔收入形成书面报告。在针对变更的内部审计中发现,工程部未及时将现场设计的变更报送业主,直接在当月产值表中上报了该部分的产值,并且也未将经批准的签证传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变更收入没有充分的凭据,仅凭送审的资金申请单入账,无法把关是否有与变更无关的成本入账,也无法审查是否有相关成本的遗漏。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第8条来看,工程类政府审计的目的在于“审减”,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第52条和53条中,赋予了业主单位对政府审计结果不服的上诉途径,却没有给予建设单位同等的申诉途径。如果发生大额的收入审减,经济后果却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而W公司在变更手续上也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工程成本及费用内部审计的法律风险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公司总成本的绝大多数由各项目成本构成,而成本主要是由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和施工管理费五大费用构成。把握成本费用部分的审计对整个工程的造价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在针对工程履约成本的内部审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购业务中,项目部存在还未签订书面合同,就直接以电话或微信方式向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下订单。以《合同法》视角延伸,一旦产生纠纷,多会围绕着语音或微信进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存在进行举证,如果对方否认,或双方理解的意思存在偏差,建设单位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对方业务人员没出具授权委托书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情形。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已经充分熟悉,但一旦对方人员离职,出于习惯仍与对方签订合同会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的后果将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于合同金额的不确定性,W公司的法律风险敞口巨大。三是对分包单位的招投标流于形式,对资质审查不够严谨,一些分包单位的缺少部分资质证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被处五十到一百万的罚款,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且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内审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内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D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W公司内审部门由分管副总管理,并非D组织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部门设置上的不合理。其次,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要求内审机构应将审计结果向D组织、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而W公司的内审部门将结果上报直接领导,而缺少对上级单位的汇报。最后,G有企业应实行总审计师制度,W公司内审部门仅有部门负责人,缺少总审计师岗位的设置。

一、相关改进措施

对于收入结算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承包单位及内审部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做好签订甲方合同前的事前防范,在投标前充分评估自身的履约能力,不为接下项目做盲目的让利。同时,要尽可能的排除合同条款工程款仅以审计结果为准的相关条款,明确约定结算收入的组成、依据和期限。二要做好履约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充分留痕,及时与业主单位沟通办理签证及索赔事项。三是W公司内部审计标准可以参考政府审计中与建设事项相关的规定设定,在自查过程中规避和化解审计风险。

成本费用内部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建设单位需要规范采购循环流程,对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控制。一是公司应当成立相应的法务部门,集中审查采购合同中是否存在风险。二要向项目部成员进行充分的交底培训,未签订合同前不应进行任何订购行为。如果是紧急情况,要对标的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进行明确约定,做好订购信息的书面保存。三是加强对合同附件和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签订合同前要求办事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不能因人情关系等原因随意选择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内审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的风险,一是加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按照《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保障内审机构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二是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内容,由于建筑类G企牵涉利益往来较多,更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明确内审人员各个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提升审计职能。三是目前我国审计相关法律对内部审计报告未进行强制性披露,但内部审计部门对G有企业内部控制和资金往来的监督,实则是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细化对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配套监管,另一方面内审部门应当保证审计报告的及时上报,落实责任单位的后续整改。

参考文献

[1]汪坤.关于建筑企业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J].交通财会,2022,(5):67-70.

[2]栾立萍.浅析内部审计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作用[J].现代商业,2021,(20):17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