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及预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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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及预防

刘铭

山东国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日照 276800

摘要:公路工程招投标是合法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在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经济中通常选择这种竞争方式来公平竞争。然而在招投标中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要合理的研究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抵制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

1工程招投标概述

招投标作为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一种引入竞争机制,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中间服务等活动的一种竞争的方式,从而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得到满意的结果。首先,招标人需要对自身需要交易的活动进行相应条件与要求的设置,从而吸引愿意承接任务的各方投标人进行竞争,然后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与择优选择来确定中标人。这种招投标竞争方法对公路工程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使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更加规范化,还能够使施工单位的各项情况得到很好的了解,从而促进了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主要的交易方法是分配制,这种方法因为存在一定的可操控性,从而存在严重的弊端,致使大量的工程出现严重的贪腐问题,不能够真正的实现对工程造成的有效控制,而招投标方式在工程建设之中的广泛运用。真正的使任务分配式以市场为中心而进行,从而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化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同时,招投标还能够保证公路建设行业在规范的市场之中公平的进行竞争,真正的对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分析

2.1招标人的不正当行为

招标人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的首位,特别是必须招标项目,关系国计民生,代表国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执行。然而招标人的“关系户”中标后所分得的“好处”显然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使招投标行业成为了腐败滋生的重灾区。

招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按照意向中标人的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向专家暗示意向中标人等。

2.2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

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在串通投标: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按照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成规律性差异。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透露与项目招标或投标人的有关信息;招标人在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暗示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或影响评标结果的相关信息等。近年来,围标行为尤为突出,它比一般的串标行为更具有组织性,围标发起人找来一帮陪标人,共同研究投标策略,报价方式,或者某个投标人制作多份投标文件,以不同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提高中标几率,更有甚者可以预设出每一位陪标人在开标或者评标的哪一个环节出局。

2.3评标专家的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评标能力,在招投标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严谨求实的态度为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在近年来的招投标乱象中,评标专家也牵涉其中,主要表现为:有的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欠缺、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被一些单位“公关”从而做出不公正的评选。

3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分析

3.1管理机制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中虽提出招投标等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监督,但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缺失。招标方干涉影响投标、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基本流于形式。招标人权力约

束不够,权责不清,其有意倾向或暗示某投标者的意见,直接干扰投标、评标等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另外,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文件招标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错误。此外,在资质性管理工作中,由于投标报名没有严格的控制工作质量,导致资质性管理工作不能够落实到位,从而招投标中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2评标制度不健全

“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是目前工程评标通常采用的评分方法,但由于缺乏可实施性强的评标和定标细则和标准,评标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主观感情因素和行政干预色彩,很难做到“科学评标、公证评标”。另外,评标专家库通常以地方行政主观部门主导,专家地域面太窄,评标专家探知难度较小,且某些专家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不足,相互间“勾兑”串通及腐败几率高。

4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预防建议

4.1规范和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选择专家审理在招标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中选择必须要非常谨慎。招标方选择的人才不仅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技术与经济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熟练掌握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建设单位可以建设一个评审库,根据专业与招标内容的不同,建设几个专家库,并根据招投标的内容来选择合适专家去参加评审,在评审时,评审专家进行自我判断,不能干涉其他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具有引导性的意见。还可以构建一个监管机制,监督工作人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减少损失。

4.2依法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地方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立监督制度监督业主的行为,对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将工程拆分让人分别承包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构建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于一些违规和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人员,将其加入黑名单,限制他们进入市场;对于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依法给予降级或直接清出市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类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能超过投标总金额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的人民币,对政府采购类投标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金额的1%。同时,构建完善的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于招投标信息查询以及相关行为的公示,建立招投标征信机制,采取征信公示的方式,辅助企业选用优质的施工单位。

4.3合理引入招投标公证,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公证,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等环节中通过公证监督,既可利用公证产生的法律上证据效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调控,以公证的法律程序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自觉增强其责任感和严肃性。同时,还能对审查、监督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从法律、法规等角度提出建议,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行为偏差进行修正,制止违法行为发生,预防各类合同纠纷,确保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等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

4.4完善制约机制,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

串标、围标、陪标和和挂靠等不正当行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时有发生。为更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择优原则,应完善制约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通过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及评标量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诠释,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要根据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部门多、建设规模大等特性,按照“建设——监管——运营”分开、政企分开和项目管理相对集中的管理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完善、监管到位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项目运作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状态,对泄露标底、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转包等不正当投机行为,依法给予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取消其在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有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结语:综上所述,交通行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是目前大规模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尤其是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最为重要,需要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以招投标为基础,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参考文献:

[1]黄丽敏.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J].品牌研究,2018(05):83+88.

[2]张晓晓.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对策[J].工程经济,2018,28(08):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