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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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工作

李绍炬1,郑中斌2

龙港市人民法院 325802

摘要: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大量数据的产生极大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大数据不仅仅使法院执行工作获得了质的飞跃,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的体验,是一种常态化。因此,文章重点探讨了在大数据时代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常态,并就其所面临的挑战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工作

前言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提高了案件的查人寻物能力。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使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实现人民的诉讼权利,是当前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1大数据时代的概述

大数据具有海量的数据信息量、类型、来源途径、数据质量、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法院执行工作所处理的案件信息符合以上五个方面的特征,实现了从传统到信息化的转变,促进了法院工作质量的提高[1]。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运用先进的思想和技术进行执行工作,是目前法院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常态

2.1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为更好地为执行工作提供高效的案例资料,在执行法庭审理阶段,应当向执行局提供有关案情的资料。而执行法官则可以根据原审卷宗的资料,对执行中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症下药的目的。此外,全国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的案件,可以自动获得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在网上与另一法院进行合作。

2.2外部信息资源共联

与银行,房产,证券等不动产的注册机构建立联系。法院执行系统可以通过各财产登记处的数据交流,实时监控被强制执行人员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和其他财产,并对接受视察的资产进行冻结和网上处理。利用网上的“世界操作即留痕”功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管制,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定。通过与警方取得联系,并运用警方的有关资料,使其能够精确找到罪犯的身份,从而有效解决“执行难”中“人难找”的问题。对有出境限制的人,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向入境管理局发送实时边界控制,从而迅速限制被拘留者的行动自由,并对法庭没收的车辆进行控制。利用大数据平台,还可以看到被执行人在诸如微信、微博之类平台上所提供的执行路线,并为执行法官提供一些参考。

2.3内外资源整合,形成联动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用大数据平台,将内外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一种有效的联动机制,从而将社会各方力量都集中在一起,而不是单纯的单打独斗,这样更能增强法院的震慑力。

3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挑战

3.1大数据平台搜集数据渠道来源要求广泛的挑战

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规模大,所以需要大量的数据,尤其是银行,房地产,证券等,需要各部门紧密协作,为执行工作提供综合资料,但实际上,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壁垒,信息之间出现了隔阂,给大数据平台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3.2处理数据的能力上的挑战

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量很大,种类也很多,包括文字、音频、图像等等,如何将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2]

3.3对数据的快速反应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数据传输速度快,再加上电子银行和证券的出现,很多时候,被执行人都能在一瞬间将所有财产都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由于证券等资产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因此,法院执法工作必须对这种情况做出更迅速的反应,这就给迅速实施大数据平台提出了挑战。

4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挑战

4.1突破传统“思维观念”,树立新的大数据观

从目前的数据应用来看,与真正的大数据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只有数据收集能力,而在全面的数据处理和智能过滤等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最多也就是“准大数据”。大数据对我们的影响,最大的就是思维模式的改变。大数据的深层价值,不仅仅在于数据和技术,更在于思维方式、思维观念的转变。因此,法院系统必须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不能因循守旧,要转变传统的、保守的思想观念,打破信息和数据的鸿沟,认真分析数据的特征,转变数据的研究方法,重视法学的综合,重视科研,尊重大数据,通过收集、挖掘、分析和深入地运用大数据,将数据转化为司法实践。

4.2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实现多部门的互联互通

我国正式投入运行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基本完成了对信息获取、查控、惩戒等方面的功能,是一项突破,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次变革。然而,这套系统在处理数据时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点。传统的执行方式、执行信息平台的不整合、执行信息的能力较差、数据画面不清晰、执行数据更新不及时等成为阻碍执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3]。因此,在当前阶段,要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协作网络,探索实现信息地域共享,充分利用“点对点”的灵活优势,有效整合房地产、地方经济及其它行业的资料,以解决行政执法资料的匮乏。例如,通过执行法律资料管理制度,确立刑事措施和执行机制,也就是说,国际法将与公共安全、商业、银行、出入境、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相结合,以解决执行问题。同时,限制企业注册,信贷,住房购买等,提高惩戒的可能性和程度,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

4.3充分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

大数据实现平台无法替代整体的实现,需要执行法官充分运用自身的案例处理能力,并运用大数据实现系统,使其在案件的审理中起到最大的作用。因此,要克服大数据带来的错觉,必须把大数据和常规的震慑手段相结合,让传统和现代技术相互补充,并依据网上查控的信息反馈,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惩戒。

结语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探讨法院执行工作、推动信息化建设、改革司法运行方式,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不过,将大数据与法院执行工作融合在一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只有立足于大数据,充分挖掘大数据,将数据的碎片化转化为完善的数据,提高数据治理和分析应用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下的“智慧度”,共同克服“执行难”,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得以突破,打破司法公正的“藩篱”,实现大数据时代的光辉照耀着法院的执行之路。

参考文献

[1]郑维和.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探讨[J].法制博览,2022(19):117-119.

[2]张银宇.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工作[J].法制博览,2020(14):151-152.

[3]徐欣. 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措施创新刍议[D].兰州大学,2018.